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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产权办理流程(成都市):
 
索取《成都市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表》、《房屋买卖过户申请》、《成都市房屋买卖合同书》

交易中心私房买卖过户部4楼36号窗口

发放《成都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成都市房屋买卖合同书》、《房屋买卖过户申请
 
提交要件、已填好的《成都市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表》、
《房屋买卖过户申请》、《成都市房屋买卖合同书》

交易中心私房买卖过户部4楼36号窗口

审查合格后出具证件收据(如有必要,进行实地勘测后)出具缴费单
 
提交缴费单,并缴清交易手续费及营业税及附加

经营管理处收费处
4楼 34、35号窗口

缴清手续费后出具缴清交易手续费凭据、缴清营业税及附加凭据(或免税通知单)
 
提交《成都市房屋买卖合同书》缴费单复印件,交纳契税

地税局契税征收科
4楼 22、23、24号窗口
得到完税证明
 
提交缴清手续费凭据

交易中心私房买卖过户部4楼36号窗口

上缴手续费凭据后,七天后到产权处登记科办理产权登记
 
(7天后)提交证件收据、完税证明(或免税通知单)

产权处登记科
4楼10、11号窗口
审核合格后在6、7号窗口出具交费单
 
提交缴费单,并缴清转移登记费

产权处财务科收费处
4楼40号窗口
缴清费后出具缴清转移登记费凭据
 
提交缴费单,交纳土地收益金、地产交易手续费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4楼 30号窗口

出具缴清土地收益金发票
 
提交各项交费凭据(或免税通知单)

产权处登记科
4楼3、4号窗口
审核合格后发放产权证


提交要件与费(税)用
私房买卖过户
提交要件
1、买卖双方有效身份证;2、卖方房屋产权证、结婚证(或其他夫妻关系证明)及共有人保持证。
费(税)用
按照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房地产交易实行价格申报制度。买卖双方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登记时,应如实申报成交价(这对卖方全额收取房价款也是一个必要的保证)。如所申报的价格未达到成都市房地局、物价局规定的城市房地产转站市场指导价时,将按指导价计收税费;如申报价高于批导价时,按申报价计收税费,办理私房买卖,需缴纳以下税费:
⑴取得方(买方)
1、 契税:(由地税局征收)凡属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成交价或指导价×1.5%;其他情况(如个人购买非住宅或单位购买等):成交价或指导价×3%;
2、 交易手续费:(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代收) A、住宅:3元/平方米;B、非住宅:成交价或指导价×0.35%;
3、 转移登记费:(由市房屋产权监理处代收) A、住宅:80元/套;B、非住宅:党、政、军机关,社会公益及福利单位120元/宗; 工厂、医院、学校等用房160元/宗; 商业用房含写字楼240元/宗 ;
⑵失去方(卖方):
1、 交易手续费:(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代收) A、住宅:3元/平方米;B、非住宅:成交价或指导价×0.35%;
2、 营业税及附加5.5%(由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代收)凡属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3、 土地收益金及地产交易手续费:(由市国土资源局代收)全市土地共分七级,根据房屋所在的土地级别,按相应的标准征收土地收益金。地产交易手续费按地价的2%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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