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稿日期】:2002-11-06
对吉林省“终身不结婚也可生孩子”的立法解析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02年11月1日生效,开始正式施行。该《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生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手段生育一个子女。”
1、这项规定意味着妇女决定不终生结婚,但可生育一个子女。生育的方式是必须采用医学技术手段“辅助”实现,而不是通过性生活方式。强调必须是合法的医学生育技术手段。
2、从现实角度,该项规定,照顾到大龄独身女性“不想结婚,又希望享受身为人母的愿望,以及年老有个可能的信托的想法观念”。
3、从法律角度,我国现行法律禁止“非婚生育”。由此可见,该项规定与法律冲突,且作为基本法的《婚姻法》的立法权在人大,而为地方行政法规的《条例》作出这样的规定,无疑是立法行为,其无疑是不符合立法法的。
4、从法律涉及面讲,该项规定带来很多现实问题:
1)、女性适用该项规定必须以不再结婚为前提,这是一个权利问题,但权利被限制。如何保证生育子女后不再结婚。如果今后再结婚会有什么样的法律结果,没有下文作交待。
2)、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范畴,但有所不同。一般意义上的“非婚生子女”总是有父亲的,其不是血缘上的父亲、也是法律上的父亲。而这里的子女父亲是谁,尤其上法律上父亲根本无法确定。从生理上讲,父亲(或者说:父本)总是有的,那么今后生理父亲年老体衰之际,子女是否履行赡养义务?
3)、子女享有受父爱、接受父亲教育的权利。子女有权知道父亲是谁的知情权。今后若干年继承权、抚(赡)养权的争端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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