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案件审理中摸索与试行“案例”的条件、优点、法律问题
网络小屋  主页 梦多专著特版 专著区      著者:梦多工作室  |  上传时间:2002-10-21 |
  【完稿日期】:2002-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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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案件审理中摸索与试行“案例”的条件、优点、法律问题

    《天津试行民商事判例指导》
    法院网10月17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召开的全市法院系统民商事审判中推行判例指导会议上获悉,天津高院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审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全市民商事审判的指导,统一司法尺度,最大限度地减少案情相同或相近的案件适用法律不一致的现象,提高法官在裁判民商事案件中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的能力,出台了《关于民商事审判中实行判例指导的若干意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柏峰做了专题报告。张柏峰在报告中指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成文法典、单行法规以及其它成文的、规范的、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构筑起基本框架。由于社会制度、历史和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差异,我们不能,也没有必要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中照搬一些现成的制度和规范。按照我国法律体制,判例不构成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律渊源的组成部分。但这并不表明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忽视判例的作用。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发布的判例,对全国各级法院具有指导意义,在促进全国各级法院提高司法水平、确保司法公正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为了全面履行依法对下级法院实行审判指导和监督的职责,在总结和吸取已有经验的基础上,在民商事审判中推行判例指导,既是要适应我国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形势发展的需要,也是要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对法律和司法公正的迫切需要。我们推行这项制度,既关注到了我国法律文化传统中的优秀成果,又参照了世界法律发展中的一些有益做法,这是我们在审判工作中坚持与时俱进的具体实践,是我们为提高全市民商事审判工作水平,更好地为经济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所采取的又一重要举措,同时也是不断深化实践“公正与效率”主题的一项重要保证。张柏峰要求,全市各级人民法院要从思想上重视判例指导工作,在民商事审判中要善于运用判例提高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水平,把判例指导放在民商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大环境中进行;要精心审理案件,写好裁判文书,为判例的生成打下好的基础。天津高院在制定的《关于在民商事审判中实行判例指导的若干意见》中还明确,民商事判例需经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公布,公布后的判例具有指导性,不具有规定性,仅供三级法院法官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参考,不得作为判决依据在判决书中引用。在判案筛选的程序上也做了具体规定,中级法院向高级法院报送的案例,应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基层法院报送的案例应先经该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并报中级法院同意后,再上报高级法院。市高级法院就民商事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重大疑难与急需解决的问题,从报送的案例中进行严格遴选。被确定的判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诉讼当事人和代理人;二是案件事实;三是判决结果;四是裁判要旨;五是评析。判例一经公布即具有指导作用。 天津高院还进一步明确规定,凡已发布的案例所要解决的法律适用和处理原则,已被新颁布的法律或司法解释所解决,该判例的指导作用自动失效。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已发布的判例已失去指导意义的,经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取消。

    剖析:1、我国法学界认为,目前世界上两大法系,正强烈地吸取对方营养借以补充与完善、壮大自已。作为大陆法系的我国就是吸取普通法系的判例法。所谓“判例法”就是普通法系的国家法院的法官,通过自由心证判出案例是普通法系的法源之一,也就是说,案例也就是法律。适用普通法系的国家,产生案例是有其条件的:1)、一般是高级别的法院,如美国联邦法院;2)、高级法院的法官产生与出任有法律的要求。如在美国,联邦法院法官由总统任命,并实行终身制;3)、法官的素质要求非常高,否则无法胜任。
    2、而我国判例不构成法律渊源。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发布的判例,对全国各级法院具有一定指导意义,在促进全国各级法院提高司法水平、确保司法公正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要来作为审判中使用或者适用,目前根本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不少基层法官判案时多寻找司法解释作为判案的依据,而对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案例不与理睬。应当说我国大多数工作在审判一线的基层法院的法官,素质是不高的。在中级法院中高素质(法院、检察院以及律师均认同的)法官一般不超过3-5人。我国法院由于受到制度的限制,目前来说,只能称为地方法院,而不能称之为国家法院。不少的案子有着浓厚的地方特色以及行政官气。我国法院系统现状恐难用胜任判例法。
    3、实行判例法的好处:1)、如果判例选得具有较强的代表性,以高显率,那么无疑对基层法官有利。提高效率、节省时间、减少当事人的诉累。2)、至少排除了在同一法院内同一性质案件判出多样结果的弊端。3)、使人民群众预期掌握了胜败诉的结果。案件绝对透明了,司法腐败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
    4、我国法院系统目前的尝试:一年多前,郑州中原区法院实行了“先例判决”制度,选出刑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各一件,民商诉讼案件四件先例在该法院审判工作中适用。不少试点法院采用的是逐级审查的案例;而天津高院采用的是“案例指导”,《关于民商事审判中实行判例指导的若干意见》规定“民商事判例需经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公布,公布后的判例具有指导性,不具有规定性,仅供三级法院法官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参考,不得作为判决依据在判决书中引用”。
  不难看出,中原区法院的“先例”主要是想避开“使用案例”没有法律依据的软肋。由于在审判工作直接使用“先例”判案,故形成了直接造法的结果与事实。而天津高院的“指导”则与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作用完全一样,不违法,也不造法,不同的是“指导性案例”产生于三级法院之中。
    5、使用案例是我国司法审判制度改革的必然,有限引入案例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上层建筑的改革需要有法律保障,有法可依。对于这样重要的法律制度改革采用无法律由基层先试行的方式欠妥。案例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选定公布,不应由基层法院产生,由此可解决:以前同一性质的案件全国若干个结果的难题;可解决中院改一审“先例”(先例只对本院审理的案件有拘束力,而对同级法院、上级法院没有拘束力,那怕“先例”原通过上级法院会审)的情形。加强法官队伍的建设与法官淘汰制度,采用国企改制的买断工龄的方式,迅速更换法官。法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本科毕业后至少在国家法官学院进修两年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任职法官。判例法的改革应做到:案例有法可依、法官有章可循,相信引入判例法的改革必将获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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