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法律修改已迫在眉睫(二)----以湖北京山县佘祥林“杀妻”冤案11年一案作续谈 【2005-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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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法律修改已迫在眉睫(二)
------以湖北京山县佘祥林“杀妻”冤案11年一案作续谈

  [ 前面的话 ]

  2005年3月16日《腾讯网站新闻》栏目转载了河南报业网-河南商报《河北青年被定“强奸杀人”而错杀10年详情(图)http://news.qq.com/a/20050316/000431.htm》,以及各媒体做广泛报道后,本人作了《我国刑事法律修改已迫在眉睫》一文,对我国刑事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作了粗浅分析,该在中国法院岗法制论坛发贴时,被其“总版主-如风”扣下不予发表,不发表的理由为“据河北高院调查后反应,河北高院并没有聂树斌这个案件”,并“建议你的文章做适当修改后再发表”。这里反映出两个刑事法律制度观念中二个非常重要问题,其一,对于刑事案件的司法机关态度,即对冤假错案的态度问题,表面上看“河北高院并没有聂树斌这个案件”似乎很在道理,但试想一下十分可怕,省级行政区域内的死刑案省高级法院会没有这个案子?这种说法完全就是天方夜谭。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中国法院网的负责人也会听信此说法?其二、本文无非认为我国刑事法律存在必须修改的问题,司法制度必须改革以及必须建立错案追责制度的观点,而其“总版主”却要“修改后再发表”。谁也没有料到,在文章发表后不到20天,又发生了更惊人的湖北京山佘祥林案。佘祥林案暴露出我国刑事法律制度方面更多的问题,这一点在众多的媒体报道中已作披露,已是人们无法回避的事实。
  媒体报道的主要案情:
  1993年腊月初十(阴历)凌晨两点半左右时,佘祥林妻子张在玉离家出走。
  1994年4月11日,京山县雁门口镇吕冲村水库发现一具无名女尸。县公安局民警经过排查,认为死者为张在玉,其丈夫佘祥林有故意杀人嫌疑。当晚,佘被警方带走接受审查。
  1994年4月22日,京山县公安局以佘祥林涉嫌故意杀人将其刑事拘留。
  1994年4月28日,京山县检察院对其批准逮捕。
  1994年8月28日,原荆州地区检察分院以佘祥林犯故意杀人罪对佘祥林提起公诉。
  1994年10月13日,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佘祥林杀害其妻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5年1月10日,该案上诉至湖北省高院后,该院作出(1995)鄂刑一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
  1996年2月7日,京山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后将此案移送原荆州地区检察分院起诉,后再次退查。
  1997年11月23日,因行政区划变更,京山县检察院将此案呈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1997年12月15日,荆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佘祥林的行为不足以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将此案移交京山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被告人佘祥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1998年9月22日,荆门市中级法院接到佘祥林上诉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且该次裁定为终审裁定。之后,佘祥林在沙洋监狱服刑至今。
  2005年3月28日,“死亡”11年的张在玉回到家中。
  2005年4月1日,佘祥林迈出了沙洋监狱大门。
  2005年4月14日,佘祥林重审案将开庭。
  (主要案情来源:《腾讯网站新闻》2005年04月04日《湖北京山杀妻冤案追踪:尚存四大疑点(组图)》http://news.qq.com/a/20050404/000113.htm)

  湖北京山佘祥林案比河北广平聂树斌案幸运的是,佘祥林被留下了“活口”,被害人其妻张在玉突然现身,不争的事实让该案各级司法机关无法否认其错案的事实,其也没有回避错案事实的余地。而10年前,王书金没有出现,聂树斌作为河北司法机关的铁案杀掉,而今虽然有王书金被抓获,但河北各司法机关仍有可能、有机会、有手段否认其是错案。因而河北各级司法机关现显出的是一片沉默。
  

  一、湖北京山佘祥林案暴露出我国现行刑事法律的致命问题
  1、佘祥林案错误最直观处在于,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制度上存在的问题。虽然佘祥林案死者是谁目前尚未确定,也许在很长时间内也是个迷,但佘祥林的罪名是“杀妻”,其妻11年后尚存,显然认定当时的“女尸”是佘祥林妻子张在玉,是佘祥林错案的起点。湖北司法机关以及其刑事鉴定机关当时为何认定“女尸”是佘祥林妻子张在玉,现在不得而知。河北广平聂树斌案,公安机关认定聂树斌是凶手的经过与事实是“估计凶手还会作案,于是布下天罗地网,终于聂树斌出现了”,既然是强奸杀人案,死者身上必定有凶手证据,而聂树斌没有任何犯罪嫌疑人作案留下的证据,又如何认定为凶手呢?刑事案件的认定犯罪的构成要件,不光需要嫌疑人的犯罪动机,更重要的是要有依法、依据可靠的、科学的刑事科学鉴定出的能够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而湖北京山佘祥林案与河北广平聂树斌案在这点上完全属于“异曲同工”,没有死者与佘祥林妻子张在玉同一证明的司法鉴定,没有证明加害人证据与聂树斌同一证明的司法鉴定,产生冤假错案是必然而绝非偶然。
  长期以来,在冤假错案中均对司法鉴定制度提出质疑,近若干年来,这一质疑不但出现在刑事诉讼案件中,且多数民商案件也暴露出同一性质问题,即司法鉴定没有监督机制,司法鉴定结果没有人能推翻。有的民商案件,司法鉴定作了五次之多,且每一次鉴定结果都不一致,试想法院依据此如何判案?又如何能作出公正裁决。民商案件总有申诉的可能,而刑事案件人被错杀,生命则无法挽回。有幸的是,国家已民商案件的司法鉴定作出了统一的改革规定,而刑事鉴定改革尚未提到日程。
  对于刑事司法鉴定,制度中还存在一个严重弊端,刑事司法鉴定费用支付,原张家提出作DNA鉴定,但当地侦查机关要求支付2万元费用,而张家无力支付,故没有做此鉴定,仅以女尸的身高与体形判断。[]刑事司法鉴定费用本应司法机关支付,照佘祥林案如果需要亲属支付,岂不会形成有钱的可能案子不会错,无钱根本不保证案子正确,甚至是100%的错案。
  2、对于刑事政策,我国长期以来提倡的是“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走一个坏人”的形而上学观念,导致刑事司法机关,尤其侦查机关,总要想尽一切办法,来证明进了司法机关的人都是“坏人”,而要证明“坏人”最简单、最省事、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刑讯逼供。而不是把握“不重口供、重科学证据”的科学态度与科学原则,只要证据不足就放人,不论是好人还是坏人,如果我国实行“只要证据不足,就立即放人”的科学刑事司法制度,相信诸多这样的错案就会大幅度被扼制。
  我国刑事诉讼法早已作出“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但司法机关长期以来的作法是重口供轻证据,湖北京山佘祥林案与河北广平聂树斌案足以证明这一点,因为查找证据比诈口供要难千万倍,证据是证明犯罪事实的,一个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又何来证据。反过来讲,司法机关找不到证据,又不依法放人,自然就要依据口供,虽然他们明知依口供定罪错案发生的概率必然高,但他们也必须那么做,否则就无法破案。。在《人民法院报》2001年8月4日报道,原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因被怀疑是杀人凶手,昆明市公安局两名刑警对其采用了连续审讯、不准睡觉、拳打脚踢等刑讯逼供方式,迫使其“承认杀人犯罪事实”,编造犯罪经过,并在经办干警的带领下“指认作案现场”。导致杜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上诉后被云南省高级法院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直到2000年6月,由于另一起杀人劫车案的告破,才使杜的冤情被洗刷,在关押26个月后被无罪释放一案中,杀人凶器“枪”始终没有找到,但杜培武经二审仍被判死缓。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中国诉讼法学会副会长陈卫东教授在谈及此案时说“杜培武运气好,在即将被执行前真凶被抓获”,陈卫东教授的意思非常明显,即现行刑事法律制度无法解决杜培武错案,而杜培武能活命是得以运气好。湖北京山佘祥林虽然错案11年但总算活下来,运气也算将就,而河北广平聂树斌的运气则十分差,根本就没有活下来的可能与机会。

  二、湖北京山佘祥林案暴露出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中的重大问题
  1、刑事诉讼制度的问题:凡是从事法律工作的人都知道,程序是保证实体问题得以正确裁判的基本保证。在民商案件诉讼中,律师可能向法院提出程序违法的问题,不少法官对律师纠缠程序问题而大为光火。这些能向法院提出程序问题的律师正是在向希望法庭正确适用程序法来保证当事人的实体问题以及合法权益在诉讼中能得到切实保障,这正律师维护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在诉讼中轻视程序问题的法官不是好法官,不重视程序问题的律师不是好律师,至少是个不称职的或称业务素质较低的法官或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程序问题是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在司法机关中,法院审理阶段中的程序问题相对侦查阶段与检察公诉阶段的程序问题显现出来要多些。而侦查阶段与检察公诉阶段中,律师基本无法界入,故其程序问题可以说外界几乎是不知道的,也就是说,在这两个阶段中,存在的程序违法问题不但无界无法知道,就连法律监督机构的检察院也未必知道,法律监督多数是形式和走过场。
  而刑事案件的冤假错案往往在其源头——侦查阶段便开始产生,这就是我国刑事法律制度存在的根本重大缺陷之处。而这一问题往往被社会舆论归结于刑讯逼供被掩盖,而不被社会所认识。对于人的生命的法律保证,必须依靠法律,实质上就是必须依靠程序法的正确、科学与正确适用,严格执法来作根本保证,而不是靠教育人、提高人的素质等渠道来间接保证。过去公安机关作为专政工具,其对象是敌人,其工作具有秘密色彩,其工作的依据是政策,这种状况是适应过去专政需要的。而今天的公安机关是政府执法机关,是侦破社会存在的各类刑事犯罪案件,其执法的依据只有国家法律,既然是执法就应当公开、透明、公正并接受社会、人民群众以及检察机关的监督。这一问题不解决,冤假错案产生的势头将永远不可能得到扼制,更不可能从根本上得以避免。
  2、刑事审判中的程序违法:对于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中违法问题,原本理论上可以通过审判程序中正确适用程序法律来加以克服与避免,一个完成的冤假错案,无疑审判程序中也存在严重问题。
  在佘祥林案中,“陈卫东说,本案中,高院存有滥用发回重审的嫌疑。刑事二审程序中,上级法院如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也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但在立法本意上,发回重审应该列为特殊情况。此案中,佘祥林被判决两次死刑,高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5个疑点,讯问承办民警了解原审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提取笔录”与事实不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却没有查清事实后改判。此前,湖北高院的发言人也称:在案件办理中顶住了“死者的亲属上访和220名群众签名上书”的压力,由于案件关系复杂、矛盾尖锐,受外界干扰较多。陈卫东分析,在这种情况下,二审法官一般不愿意让案件在自己手中作个了断,就裁定发回重审,回避矛盾。陈卫东认为,本案说明“发回重审”制度存在弊端。另外,近年来建立的“错案追究制度”使法官个人的经济收入、升迁前途与案件的处理情况有着越来越多的联系,这也使得法官愿意将这种职业风险加以转移。”[3]
  “根据《刑事诉讼法》,本案的办案程序应该是:京山县公安局侦查———京山县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侦查结束,案件移交京山县检察院———京山县检察院审查后,根据管辖权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荆门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荆门市检察院向荆门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荆门中院审理,判处佘祥林死刑———湖北省高级法院进行死刑核准。从披露的事实看,在湖北省高院发回重审后,按照程序荆门中院不能将案件退回到同级检察院。但实际情况是,此案不仅被退到荆门市检察院,而且还被退回到京山县检察院。第二年,此种情况竟再次出现。”对此,陈卫东说:“公民的权利如果法律不禁止便可以行使,但公、检、法机关的诉讼权利属于公权,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则不得行使。”他认为,首先本案中,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把已经二审的案件退回检察机关,导致诉讼程序倒流。 [3]
  1997年12月15日,荆门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佘祥林的行为不足以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将该案又移交京山县检察院起诉,最后案件又被起诉至基层法院———京山县法院。荆门市检察院并没有说明为什么要“行为不足以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退一步讲,即便是这一判断成立,案件也应由荆门中院审理,没有移交基层法院的道理。陈卫东判断,佘祥林案交由基层法院审理的另一个考虑可能是:佘如上诉,荆门中院(发回重审前的一审法院)即可终审判决,不会再出现高级法院二审的局面。佘上诉的结果可想而知,果不其然,后来,佘的上诉被驳回。“违反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3]
  在民商案件以及行政案件诉讼中,法院为拖案子,常用法宝是“发回重审”与“中止审理”,其危害性主要想拖案子,在客观上,也有“致诉讼程序倒流”的现象,但一般不显现出刑事案件那样的危害性与后果。而在刑事案件诉讼中,程序违法的严重后果有二:其一、直接裁判错误;其二、不能克服和消除前两刑事阶段中错误,甚至加剧其错误,佘祥林案就是这样的结果。因此形成了“佘祥林案中,当地公、检、法机关践踏司法程序、极力追求佘祥林获罪致使佘蒙冤11年。”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中国诉讼法学会副会长陈卫东分析称,刑事诉讼中“发回重审”程序存在的弊端和司法机关违反程序办案是造成此次冤案的主要原因。[3]

  三、湖北京山佘祥林案暴露出司法机关严重违反《刑法》的重大问题
  据媒体报道的本案案情,1997年12月15日,荆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佘祥林的行为不足以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将此案移交京山县人民检察院起诉。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被告人佘祥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1998年9月22日,荆门市中级法院接到佘祥林上诉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且该次裁定为终审裁定。之后,佘祥林在沙洋监狱服刑至今。既然佘祥林获“杀妻”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是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而“荆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佘祥林的行为不足以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那佘祥林的行为是一个可以判处15年有期徒刑的杀人犯,那佘祥林的行为是个什么样的行为呢?佘祥林妻子张在玉离家出走近三个月后,京山县雁门口镇吕冲村水库发现一具无名女尸,最后司法机关认定是佘祥林“杀妻”,对于佘祥林而,要么构成犯罪获刑,要么无罪,最后认定“被告人佘祥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其完全违反我国《刑法》。

  四、湖北京山佘祥林案暴露出我国法院刑事审判错案纠错制度如同虚设的重大问题
  我国法律不论民商诉讼法还是刑事诉讼法均有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律规定,也就是我国诉讼法均预设有错案纠错制度,设立审判监督程序即立法者预先预见到具有优越性、先进性的法律制度下也完全、肯定会有冤假错案,且也有一定比例。且我国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且检察院的这一职能首先设立于刑事诉讼之中,后来推行于民商诉讼与行政诉讼之中,检察院对民行诉讼的审判法律监督真正进入角色履行职责也是近几年的事。
  在佘祥林案中,审判监督程序为何没有被起动,先看中国法院网报道的披露:

  湖北省高级法院严格把关 避免无辜者佘祥林被冤杀
  中国法院网 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56583 作者:李国清 陈群安 发布时间:2005-04-01 08:49:14

  3月30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审判委员会,总结避免佘祥林冤杀的经验及应从此案中吸取的教训,强调要继续严把事实、证据、定罪、量刑关。
  湖北高院新闻发言人介绍:“杀妻”者佘祥林的妻子回来了,佘祥林冤狱达11年,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在惊愕的同时,所庆幸的是佘祥林没有被冤杀,其关键在于湖北高院能严把死刑案件质量关,坚决顶住压力,不为舆论所左右。
  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佘祥林故意杀人案,上诉到湖北高院。该案的基本案情是:1994年4月11日,京山县雁门口镇吕冲村水库发现一具无名女尸。县公安局民警赶到现场后,经过排查,认为死者为张在玉,其丈夫佘祥林有故意杀人嫌疑,遂对佘祥林进行了讯问。佘承认自己杀害了妻子张在玉,并先后交代了四种不同的作案经过。1994年4月22日京山县公安局以佘祥林涉嫌故意杀人将其刑事拘留,4月28日京山县检察院对其批准逮捕,8月28日原荆州地区检察分院以佘祥林犯故意杀人罪对佘祥林提起公诉。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0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佘祥林杀害其妻,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湖北省高院刑一庭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该庭认为该案起诉和原判决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参加讨论的各审判委员会委员仔细听取汇报后一致认为此案疑点重重。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副院长首先发表的意见是:“一审法院按被告人的第四种(口供)认定凭什么呀,没有证据。”出席会议的其他审委会成员一致赞同这个意见,在各自发表的意见中详细列举了本案的矛盾及不能认定的理由,并且明确提出了不排除“死者”自行出走或随他人出走的可能。审委会最后认为,该案存在五个方面的问题。发还一审法院重审的指导函中,明确具体指出:1.被告人佘祥林的交代前后矛盾,时供时翻,间接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锁链。仅凭佘祥林有作案时间、有作案动机和法医鉴定,不足以定案。2.被告人佘祥林杀妻的有罪供述多达四五种,内容各不相同,仅择其一种认定没有依据。3.该案的凶器没有找到,仅凭被告人佘祥林的口供认定凶器是石头,依据不足;被告人佘祥林供述将张在玉换下的衣物放在家中灶里烧毁,既无残片,又无证人证言佐证,衣物去向不明。4.不能否定张自行出走或跟随别人的可能性。5.原审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是公安机关出具的“提取笔录”,该笔录记载“4月16日根据被告人佘祥林的交代在沉尸处提取蛇皮袋一个,内装四块石头。”
  该省高院二审时讯问京山县公安局承办该案的侦查员了解到,公安机关的“提取笔录”与事实不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湖北省高院二审期间承受了来自外界的巨大压力:死者的亲属上访并组织220名群众签名上书要求从速处决佘祥林。该省高院不为“民愤”所左右,于1995年1月10日作出(1995)鄂刑一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坚决撤销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
  现在,当地干部、群众在议论冤判佘祥林一案时,都称赞湖北省高院法官分析判断正确。

  从中国法院报的这篇报道,不难看出:当初湖北高级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其根本原因在于,不论从那种司法机关内部认定的理由,均不能确定佘祥林的杀人罪嫌疑成立,故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这里不再重复诉讼法专家陈卫东教授指出的“高院存有滥用发回重审的嫌疑”的违法,暂不论本案根本不是“事实不清”,而是根本检控无证据、不成立应立即无罪释放的正确裁决。在后,基层法院判决有期徒刑15年仍是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状态没有任何改变的情形下作出的,且基层司法机关将案件控制在基层,即案件到不了湖北高院的做法,省高院为什么不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省检察为什么不履行刑事审判法律监督职责。湖北高院如果真如上文报道的“湖北省高院法官分析判断正确”,那么你们后面又能在做什么,难道一个性命攸关的案件,“发回重审”就万事具了?佘祥林案中,是“审判监督程序虚设”的极致表现,是现行刑事法律制度的严重问题又一重大揭示。 图片来源新京报网

  五、湖北京山佘祥林案暴露出我国司法审判非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问题长期未得到解决
  佘祥林案暴露出我国司法审判长期未加以解决的问题,即法院并非独立行使审判权。在众多佘祥林案错案评论中,将其错误归结于“有罪推定”这是非常不客观的官方观点。据2005年4月7日,新华社在通讯《冤案是怎样造成的?———湖北佘祥林“杀妻”案追踪》中披露了荆门市中院在一份总结材料中谈到的佘案教训:“要排除一切干扰,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佘祥林案件的处理结果是经过市、县两级政法委组织有关办案单位、办案人员协调,并有明确处理意见后,由两级法院作出的判决。”这才是判错案的根本原因所在。长期以来,对于我国政治制度中有个政法委决定刑事案件的制度。回顾历史,对新中国成立之初以及党在新时期工作重点未转移之前,为打击反革命分子颠覆政权,这样的制度是符合这一特定需要。而在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以后,尤其刑法取消“反革命罪”以后,实行这样的制度已不能适用党在新时期的总路线,相反这一制度给我国的法制建设、民主法治、保证我国市场经济的建设与发展无疑问有着相当的障碍。电视剧《国家公诉》中的腐败份子王副省长就是利用这一制度召开政法委会议,将“失火”定为“放火”以保护自己以及相关腐败官员,以逃避法律的制裁。所谓“先定后审”只是文字游戏,既然已定,“后审”充其量是个过场与形式,根本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审判,佘祥林案在实质上不存在“先定后审”的问题。 文中称“这种近似于“先定后审”的做法,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是导致冤案发生的重要原因。审判机关应严格依法办案,即使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法院也必须依法独立审判。”的说法在司法实践中根本不可能实现,从制度根本上讲,实行政法委决定制度法院根本不可能独立审判。电视剧《国家公诉》中,政法委会议后,一审法院判决“城管主任周秀丽”有期徒刑七年,而经检察院抗诉后,省高院判处“城管主任周秀丽”死刑,电视剧《国家公诉》这一剧情恰恰揭示了这一引人深思的问题。

  六、湖北京山佘祥林案反映出我国刑事法律已到非修改完善的急迫阶段 佘祥林案的卷宗材料。此前律师曾向有关方面投诉,案卷中有多处缺页。新京报记者 刘炳路 摄
  应当说,一部科学完善能适用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律是不会在重大问题上经常修改的,《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也理应如此。而近年来暴露的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冤案,以及几一个月来披露出来的河北广平聂树斌被冤杀案、湖北京山佘祥林蒙冤11年案以及辽宁营口(现大石桥市)李化伟蒙冤14年案都是我国刑事案件处理中错到极致的典型冤假错案,这些案件均反映出我国刑事法律、司法制度依然存在着恶性痼疾。
  首先要解决的刑事司法领域内的刑事司法理念,坚定树立无罪推定,扬弃“疑罪从轻”的刑事司法理念。我国刑法修改后,虽法律推行了“无罪推定”原则,但实际上没有将“疑罪从无”提到司法理念、法律强制规定的高度加以强化与贯彻执行。近几年来,未经人民法院审判的均无罪这一理念与法律规定已被人们认识与接受,但“疑罪从无”与“疑罪从轻”并未被刑事侦查机关与司法机关所接受,同时“疑罪从轻”本身就不科学,既然是怀疑何谈轻罪,“疑罪从轻”是长期以来“事出有因查无实据”权术的延续与在刑事司法理念中的潜在意识反映,而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疑罪不敢从无”的“潜规则”仍然固执地反映在部分司法官员的身上。
  其次,要解决的是传统上的重刑思想与强迫“自证其罪”观念,传统上的重刑思想必然导致忽视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权利,从而引发刑讯逼供、酷刑等违法行为。我国司法制度仍处在一个重刑化的状态,侦查机关在办案程序方面几乎不受约束,司法机关在量刑过程中重口供而轻证据,奉行有罪推定、疑罪从轻的原则,而强迫“自证其罪”必然无法保证避免冤假错案。第三、是要在司法理念上解决“司法独立性”与法律监督、社会监督之间相互关系的正确认识,公安机关往往对律师提前介入制度采取抵制态度,更不可能有效接受法律监督与社会监督。
  通过上述案件,应反思整个刑事司法制度,从各个环节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在刑事诉讼制度上,首先要解决的是,摆正政法委对刑事案件定性拍板与司法独立办案的关系。其次,立法上应制定《刑事证据法》,解决刑事证据规则,使有两面证据的疑案或证据有瑕疵的案件做到“有法可依”并使司法机关在证据认定方面做到同一标准。第三、要解决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的法律监督与社会监督,建设有效的经常性的监督机制,制约与扼制违法执法的行为,侦查机关办案不受约束的状况不能再延续了。第四、在诸多诉讼程序环节上作进一步完善细化、具体化、规范化。防止公安机关任意刑拘、逮捕和超期羁押,应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人身保护令制度的规定,制定取证方式的合法化以及高科技取证和鉴定措施,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各个阶段的权利、切实发展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第五、防止刑事措施与货币化转换,刑事司法过程产生的费用(如办案费、鉴定费、出差费、出车费等)均国家支付,司法机关不得向嫌疑人家属、企业组织收取任何费用或变相收费。第六、切实执行错案追责制度,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法院司法机关违反诉讼程序法责任、错案责任应当加重处罚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将追责任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七、完善国家赔偿与死刑核准制度。提高赔偿标准与放宽赔偿项目,赔偿金应切实落实不得拖延。
  

  参考文献
  1、刑法
  2、刑事诉讼法
  3、《湖北京山杀妻冤案追踪:尚存四大疑点(组图)》http://news.qq.com/a/20050404/000113.htm
  4、何宁湘 我国刑事法律修改已迫在眉睫
  5、新华社通讯《冤案是怎样造成的?———湖北佘祥林“杀妻”案追踪》



  【案件追踪】
  佘祥林案今日再审 “杀妻者”被当庭宣判无罪
  作者:李燕林 毛官峰 发布时间:2005-04-13 17:41:46

  中国法院网讯 4月13日上午,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佘祥林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了再审。经过近一个小时的公开开庭审理,法庭确认于2005年3月28日回到家中的张在玉确属其本人,原审判决认定的佘祥林杀妻事实失实,佘祥林被当庭宣告无罪,立即释放。

  佘祥林原系京山县公安局马店派出所治安巡逻队员,1998年6月15日,因被指控犯故意杀人罪,被京山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期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庭审开始后,法官首先宣读了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荆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书和(2005)荆刑监字第9号再审决定书,接着就本案的焦点问题即原审被告人佘祥林故意杀人一案的被害人张在玉是否被杀害进行了举证和质证。由于张在玉在离家出走11年后又回到了家中,经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了DNA鉴定,证实其为原审判决认定的被害人张在玉本人。故原审中检察机关指控佘祥林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能成立。

  法庭经短暂休庭后,当庭宣判原审被告人佘祥林无罪。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后,还告知佘祥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他在判决书生效后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佘祥林杀妻冤案今日重审 律师称索赔将超过千万
  http://news.qq.com 2005年04月13日04:34 新闻晨报
  今日上午9时,按照原定计划,沉冤11年的佘祥林杀妻案,将在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重审。昨日下午,当地有关部门召开简单的新闻发布会,称今日庭审时间为30分钟,将当庭宣判佘祥林无罪释放。
  另据悉,由于无法查到部分案卷材料,佘祥林的代理律师张成茂昨日下午向当地有关部门发出书面申请,要求延期开庭审理,但此举遭到京山县人民法院的拒绝。
  据广州日报报道,佘祥林的代理律师还透露,如果包括精神赔偿、伤残赔偿一起,他们将向法院提出最少1000万元的赔偿数额。记者了解到,此案的国家赔偿申请将在本月23日开始全面启动。
  代理律师申请延期开庭遭拒
  由于被拒查阅相关案卷,我们决定提出延期开庭的书面申请。”昨日下午4时许,佘祥林代理律师张成茂告诉晨报记者。
  张成茂透露,昨日上午,按照国家规定,他们一行到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档案室,查阅当年佘祥林一审被判死刑的案卷材料。“但令人气愤的是,对方人员根本不合作,拒绝提供查阅相关材料。”张成茂说。当时,他们赶到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档案室,但工作人员声称没有佘祥林的案卷材料。无奈之下,他们只能找到刑事审判一庭负责人,但对方开始依然声称没有材料,后来改口说只有一本材料,但不能提供给他们查阅。
  “最后,我们找到院内相关负责人,但得到的答复是,有关领导正在研究案卷材料,所以无法提供给律师查阅。”张成茂异常气愤。随后,记者设法与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系核实此事,但可能已到下班时间,办公室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为此,我们立即发出书面申请,请求京山县人民法院延期开庭。”张成茂说。
  昨日下午6时许,张成茂接到了京山县人民法院的传真回复。在回复中,京山县人民法院认为,他们正在重审的佘祥林故意杀人一案,是由京山县人民检察院以(1998)京刑起字第26号起诉书提起公诉,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的裁定,对此,他们认为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有关材料不是本案的原审材料,所以申请理由不能成立,该院将按期开庭审理。
  “我们将会参加庭审,到时会把这些事实提出。”张成茂表示。
  检察院发言人认错
  “京山县检察院存在过错,”近日,京山县人民检察院发言人何家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他称,在佘案中,京山县检察院存在着对事实关、证据关把关不严的情况。事实表明,“佘祥林案”是个冤案,检察院将会支持法院宣判佘祥林无罪,并将支持法庭当庭释放含冤的佘祥林。
  何家平透露,张在玉回家一事得到证实后,他们就立即组织专人对整个批捕、起诉过程进行全面调查,并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
  另外,记者还了解到,10日上午,曾作证帮助佘祥林的天门市石河镇姚岭村的聂麦清,从老家来到沙洋监狱管理局总医院看望佘祥林。两人得知对方的身份后都激动不已,在床上躺着的佘祥林立即给救命恩人下跪,但被聂拦住。据悉,聂麦清在该案中曾经被当地警方认定出具伪证,而被警方关押长达3个月零6天。
  昨日下午6时30分,湖北省委宣传部、荆门市委宣传部等相关部门领导,在京山县当地宾馆举行简单的新闻发布会,称佘祥林案庭审时间为30分钟,将当庭宣判佘祥林无罪释放。今日的庭审将由审判员胡多盛、杨云、熊华滨三人组成合议庭,由胡担任审判长。
  佘祥林平静等待庭审
  “在法院宣判之前,我还是一个‘有罪’之人!”谈及庭审,听到记者的恭喜,坐在病床边上的佘祥林勉强地笑了笑,“我都会很冷静地对待。”他说,如果没有其他变化,他将会出席庭审。
  据悉,因为开庭时间为上午9时,佘祥林所在的医院距离法院较远,初步决定,他将于早晨6时30分乘车出发。
  “妹妹张在玉不会出庭,”谈及今天的庭审,哥哥张在生态度没有任何改变,“我觉得没有必要。”但谈及有可能当庭判佘祥林无罪释放,他还是表示非常高兴这个结果。
  监狱将举行换衣庆祝仪式
  昨日,晨报记者从沙洋监狱管理局总医院获悉,今天一早,沙洋监狱管理局将为佘祥林举办一个简短的换衣仪式,以庆祝佘祥林洗掉11年的杀妻冤屈。
  据该医院内二科一位工作人员透露,沙洋监狱管理局决定今天早晨6时30分,在其住院的病房内举行一个简短的换衣仪式,到时,佘祥林将脱下穿了11年的囚服,穿上家人为他精心准备的衣服,然后坐车赶赴京山县人民法院参加庭审。晨报特派记者李锐湖北京山报道
  
  有关人士表示,正对此案办理过程可能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全面调查。另据了解,京山县公、检、法相关责任人已被停职。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佘祥林被羁押了3995天,初步估算赔偿金将在22万元左右。佘祥林的代理律师张成茂说,申请的赔偿将是包括佘祥林本人、家属和相关受害人的系列赔偿案,申请赔偿的一切工作都在准备之中。但申请赔偿之路不会一帆风顺。他说,由于时间太久,加之当时相关程序本身不到位,给取证造成了很大影响。(

  湖北荆门市委书记就佘祥林冤案向佘父道歉
  http://news.qq.com 2005年04月06日05:06 新京报

  湖北省委书记俞正声就佘案作出批示,省检察院进驻京山,荆门市政法委督办纠错
  本报荆门电(特派记者刘炳路 吴学军) 记者昨日从荆门市政法委获悉,日前,湖北省委书记俞正声已就佘祥林冤案作出相关批示,荆门市政法案对此案的纠错追责进行督办,并每日向湖北省政法委汇报情况,4月2日到4月4日,荆门市委书记袁良宽到沙洋县和京山县调研,专门看望佘祥林的父亲,并表达歉意。
  据荆门市政法委有关负责人介绍,佘祥林案件引起了各方面的关注,湖北省委书记俞正声也作出了相关批示,荆门市政法委对此案的善后工作进行督办,荆门市和京山县相关部门就善后问题展开各项工作,包括案件的重审、赔偿的计算和对其他相关受害人的补偿以及安抚工作都在进行中,另外,湖北省检察院也派员进驻京山,对佘案中的渎职违法行为展开调查。
  荆门市政法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荆门市委书记袁良宽在4月2日到4月4日,到沙洋县和京山县调研,专门看望了佘祥林的父亲佘树生老人,并表达了歉意。
  据随行的有关人员介绍,袁良宽拉着老人的手说,“今天我代表市委、市政府来看望你和佘祥林同志,向你们表示歉意。”佘祥林因治病不在家未能相见。
  据4月5日《荆门日报》报道,袁良宽在看望佘祥林父亲之后要求,新官要理旧事,要坚持有错必纠的方针,一定要处理好这起冤案,严肃查处政法系统涉案干部的失职行为,并依据有关政策法律进行国家赔偿,使蒙冤者不再受屈,努力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
  
  最高法回应佘案--震惊全国的“杀妻”错案追踪
  据法制晚报报道,4月1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在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筹备工作介绍会上,就佘祥林案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万鄂湘表示,从审判机关的角度来看佘祥林案,至少有三点值得我们考虑,有关的司法理念需要调整和变更。第一,刑法的功能和刑事诉讼制度的作用除了惩罚、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更重要的功能是保护无辜和维护人权。第二,出现疑罪时要有取舍选择,是疑罪从无还是疑罪从轻。第三,如果出现疑罪,或疑罪较多的情况,应选择是从民意还是从事实。而最重要的原则是审判机关必须严守公平与正义的最后防线,确保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湖北省首次公开总结佘祥林案教训 办案细节公布 2005-07-20 10:19更新 来源:中国新闻社
  中新网7月20日电 据法制日报报道,“细节决定成败,细节决定一切。”19日召开的湖北全省政法工作座谈会上,湖北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长郑少三在谈到佘祥林案时,几次提到办案的“细节”问题。
  这是湖北省领导首次公开谈及佘祥林案的教训问题。郑少三认为,如果在办案的任何一个环节,有关方面能认真跟踪督办,如在法医检验中确定死者身份,就能避免出现这个影响政法机关公信力的情况。他 今日焦点 :

  要求全省政法机关严把办案质量关,把案件办成“铁案”。
  会议上,佘祥林案发生地荆门市委政法委提交的书面发言材料中,谈到导致该案发生的诸多“细节”:没做DNA就确定女尸是佘妻张在玉;证据不足仍对佘采取强制措施;在佘口供前后矛盾时先入为主选择有罪供述;法医鉴定有误;起诉、审判时重有罪证据轻无罪辩解……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加之“死者”亲属上访要求严惩“凶手”的压力,使得细节环环出错,冤案一路过关。
  荆门市委政法委负责人还以切身体会,从法律角度谈到此案教训:政法部门要增强证据意识、程序意识、人权意识、时效意识,要坚持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重程序、重保护、重人权、重时效,严格规范执法行为。
  佘祥林是湖北省荆门市所辖的京山县人。佘祥林冤案曝光后,当地政法机关承受着巨大压力。在此次全省政法工作座谈会上,荆门市委政法委首次系统总结此案有关情况。目前,该市政法机关正对照此案举一反三,对过去的案件进行自查,同时健全相关工作机制,确保执法行为规范、司法公正,以避免类似佘祥林案的再次发生。(胡新桥)


  佘祥林等案例成警示“教材” 最高检要求认真总结 2005-07-28 21:01更新 来源:新华网
  佘祥林等5案例成警示“教材” 最高检要求全国检察机关认真总结研讨
  新华网呼和浩特7月28日电(记者杨维汉)记者从28日在呼和浩特召开的全国检察长座谈会上获悉,佘祥林等5个典型案例已经成为各级检察机关开展警示教育的“教材”。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认真 组织学习讨论5个典型案件和办案事故的剖析材料。
  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围绕剖析材料开展警示教育,正逐渐成为各地检察机关结合查摆和整改执法不规范问题的新办法。通知指出,湖北、云南、山东等地结合本地实际,对佘祥林等5起案件进行了剖析,认真查找了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存在的问题,深刻剖析了发生问题的原因,提出了应该吸取的教训,具有很强的警示教育作用。
  通知要求,各个省级检察院要把5个案件的剖析材料及时转发到所有的基层检察院,传达到每一个部门和全体干警,并结合实际组织干警认真讨论,举一反三,吸取教训,促进广大干警切实转变执法观念、端正执法思想,强化法律监督意识、执法责任意识、办案质量意识和办案安全防范意识,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
  通知还指出,各级检察机关要结合学习讨论,认真查找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建章立制,建立健全规范执法的长效机制,确保整改活动取得实效。

杀妻冤案当事人佘祥林获公安局45万赔偿
中国法院网 作者:黎昌政 发布时间:2005-10-28 11: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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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震惊中国的“杀妻”冤案的当事人佘祥林27日与京山县公安局达成了赔偿协议,京山县公安局向佘祥林及家人赔偿45万余元,赔偿请求人放弃其他赔偿请求,不再依本案事实主张任何权利,这标志着佘祥林案的赔偿案件已全部完结。
  根据京山县公安局与赔偿请求人达成的协议书,赔偿请求人佘祥林、佘树生、佘锁林、佘翠娥、佘桂林、佘梅林申请国家赔偿案件,由于双方对案件事实、性质及法律适用存在分歧,为便于赔偿纠纷解决,参照《国家赔偿法》之规定赔偿项目、标准计算赔偿,双方不再考虑案件事实、性质及法律适用问题。
  赔偿请求人佘祥林在赔偿请求书中提出赔偿伤残赔偿金、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赔偿请求总计126万元,协商确定由赔偿义务机关京山县公安局一次性赔偿赔偿请求人佘祥林226000元;赔偿请求人佘锁林提出赔偿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取保候审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203127元,协商确定由京山县公安局一次性赔偿赔偿4000元。赔偿请求人佘祥林、佘树生、佘锁林、佘翠娥、佘桂林、佘梅林因近亲属杨五香死亡提出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238671元,协商确定由京山县公安局一次性赔偿220000元。根据协议,上述赔偿款项须在今年11月7日前付清。
  今年9月,佘祥林获得了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5万余元的国家赔偿金和有关方面20万元的生活困难补助款。
  另外,曾因证明佘祥林无辜而受到“牵连”的村民倪新海和聂麦清27日与京山县公安局达成赔偿协议,倪新海将获得3000元国家赔偿,聂麦清将获得22000元国家赔偿。
  佘祥林“被杀”妻子张在玉今年3月28日突然归来,宣告了被判15年,在狱中度过11个春秋的佘祥林的清白。佘祥林4月1日被取保候审,4月13日在京山县人民法院被当庭宣判无罪。


  佘祥林获赔45万余元 将为其他受害者继续索赔
  2005-09-02 02:25更新 来源:新京报
  据《现代快报》报道湖北省荆门市佘祥林“杀妻”错案有了新进展。昨日下午1时,佘祥林及其代理律师与当地政府部门签订协议: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佘祥林256994.47元赔偿金,当地政府支付佘祥林家庭生活困难补助金20万元。
  昨日,京山县雁门口镇政府会议室,佘祥林签完协议后哽咽地说:“我终于盼到这一天了!”记者在两份协议上看到:由赔偿义务机关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赔偿佘祥林限制人身自由金255894.47元(4009天×63.83元/天);由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佘祥林家支付的无名女尸安葬费1100元。同时,当地雁门口镇政府决定,一次性给予佘祥林家庭生活困难补助20万元(含建房费)。
  佘祥林对赔偿表示满意。但他同时告诉记者,自己还没有得到伤残补偿。因自己入狱导致母亲含冤逝世也没有得到赔偿,遭受非法关押的哥哥佘锁林、开具“良心证明”导致被非法关押的聂麦清等人也没有得到任何赔偿。他将为这些亲人和受害者继续索赔。

  由京山县公安局支付,至此佘家获赔偿金和困难补助金总计90万元
  昨日,佘祥林与京山县公安局签订调解协议书,接受警方支付的45万元的赔偿金。至此,佘祥林“杀妻”冤案以“协议赔偿”的形式宣告终结。同时,积极帮助佘家寻找儿媳妇张在玉的村民聂麦清以及签名证明张在玉仍然在世的“良心证人”倪新海,也分别获赔2.5万元。
  背负“杀妻”罪名、蒙冤入狱11年的佘祥林,是湖北京山县雁门口镇人。1994年1月20日,佘妻张在玉失踪。4月28日,佘祥林因涉嫌杀害妻子被批捕。随后,佘祥林被判有期徒刑15年。被关押11年后,佘妻于2005年3月28日突然回到京山。4月13日,佘祥林“杀妻”错案重审,佘祥林洗清“杀妻”罪名。5月11日,佘祥林提出申请国家赔偿近437万元。
  据佘祥林的代理律师周峰介绍,昨日京山县公安局支付的45万元当中,包括佘祥林的伤残赔偿及其后期治疗费用22.6万元,佘祥林母亲杨五香的死亡赔偿金22万元,佘祥林大哥佘锁林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4000元。
  加上此前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的限制人身自由金25万余元,佘祥林及其家人共计获得国家赔偿70万元。另外,京山县雁门口镇政府还支付佘家困难补助金20万元。佘祥林此前提出的385万元精神赔偿要求,因《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而没有得到赔偿义务机关的支持。
  周峰说,此前佘祥林宣称在公安机关关押期间遭遇的“刑讯逼供”,“由于双方仍然存在争议”,因此调解协议书中并未涉及。另外,由于佘祥林母亲杨五香以及聂麦清和倪新海当时的关押手续并不规范,公安机关也无法从法律程序上确认曾经做出过侵犯上述人物合法权益的行为。
  佘祥林本人“平静”地接受了最终的结果。他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自己不再被别人戳脊梁骨,亲人不再背负杀人犯亲属的黑锅,已经是最大的满足”。他打算等到身体彻底康复后再计划未来的生活。
  佘祥林表示,目前考虑更多的是自己的义务,“赡养父亲、抚养女儿和照顾亲人”。


  佘祥林杀妻案回放
  ·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妻子张在玉失踪,张亲属怀疑被佘杀害。
  ·1994年4月11日雁门口镇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在玉亲属辨认死者与张在玉特征相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994年4月28日佘祥林涉嫌故意杀人被捕。
  ·1994年10月13日原荆州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判佘祥林死刑,佘提出上诉。
  ·1995年1月6日湖北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1998年3月31日京山县检察院将此案起诉至京山县法院。
  ·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1998年9月22日后佘祥林开始服刑...
  ·2005年3月28日,“死亡”11年的张在玉回到家中。
  ·2005年4月1日,佘祥林迈出了沙洋监狱大门。
  ·2005年4月13日,佘祥林重审案在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庭审时间为30分钟,当庭宣判佘祥林无罪释放。
  ·2005年9月1日,下午1时,佘祥林及其代理律师与当地政府部门签订协议: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佘祥林256994.47元赔偿金,当地政府支付佘祥林家庭生活困难补助金20万元。
  ·2005年9月2日,下午,佘祥林从湖北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了256994.47元人身侵权国家赔偿金,从京山县雁门口镇政府领取了20万元生活困难补助款,佘祥林自愿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国家赔偿申请。
  ·2005年10月27日,湖北京山县公安局与佘祥林签订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其在关押期内的伤残赔偿金、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22.6万元,佘母杨五香也获赔22万元。
  ·佘锁林也因自己被非法关押向警方提出赔偿,双方协商确定赔偿佘锁林4000元。
  ·在佘案中因出具“良心证明”让佘祥林得以枪下留人,而自己被警方关押3个月零6天的聂麦清同时获赔22000元。另一被警方认定“作伪证”而被关押了22天的村民倪新海获赔3000元。
  ·目前,加上2005年9月2日荆门法院和当地政府赔(补)偿的46万,“佘祥林案”中,佘祥林个人共获得各类赔(补)偿68.6万元。根据双方协议,京山县公安局将在今年11月7日前,向5名受害者付清全部赔偿款。
  ·协议列出的赔偿明细包括:佘祥林丧失劳动力补偿16万元;佘在关押期间腿部和眼睛受伤,后期治疗费赔偿6.6万元;佘母关押后死亡,公安机关按60%的责任支付死亡补偿金22万元;佘的哥哥被关押的赔偿金为4000元。


  佘祥林获赔46万凸现法律缺陷
  http://news.163.com 2005-09-07 03:40:00 来源: 泉州晚报 
  [新闻回放]
  近日,“杀妻”错案有了新进展,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佘祥林近26万余元的赔偿金,当地政府支付佘祥林家庭生活困难补助金20万元。对于这样的结果,佘祥林表示满意,但却有网友在网上提出了异议,对佘祥林蒙冤11年而仅获得46万元赔偿费是远远不够的。
  [点评]
  佘祥林的46万赔偿,其中近26万元的赔偿金是依据《国家赔偿法》获得的,这25万元实际上只是赔偿了佘祥林这11年来的工资损失,每日的赔偿金数额是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63.83元”来计算的。也许有人会认为佘祥林在外面11年未必能省下26万元,可如果和自由相比,相信谁也不会用11年的青春换取这25万,所以,佘祥林在提出赔偿申请时,还提出了500万元精神赔偿的申请,但这部分的请求被驳回。
  人生在世,有多少个11年?人行在世,最重要的就是自由。因为有关部门的错误,把一个无罪的人关进监狱长达11年之久,而自己及其有关受牵连的人员和家属却只能得到物质性损失赔偿,而得不到其心灵受到煎熬、折磨乃至摧残的赔偿———精神赔偿,这就不得不让人对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法》提出置疑:“以人为本”的精神到底体现在那里呢?《国家赔偿法》没有对此作出规定,就是有明显的缺陷。这种缺陷不但表现在佘祥林冤案中,可能也程度不同地表现在其他一些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的违法行为的赔偿案中。
  问题的关键在于,当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赔偿标准之后,任何冤假错案中的受害人提起国家赔偿,都必须依法办事。本案中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是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根据佘祥林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计算出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255894.47元。除此之外,中级人民法院还向佘祥林家人支付了安葬无名女性尸体的费用1000元。至于荆门市京山县镇政府给予的困难补助款,不在国家赔偿法调整之列,所以,不能按照国家赔偿法进行判断。有此先例,今后再发生类似的冤假错案,受害人当然可以比照这一案件的做法,请求补助。
  不少人认为,国家司法机关个别人员的违法行为,给佘祥林带来了人身伤害,可是,承担赔偿责任的却是国家机关。这样的结果令人不解。其实,在现代法治社会,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首先应当由国家机关承担责任。至于国家机关承担赔偿责任之后,是否需要追究工作人员的责任,法律早有明确的规定。


  “补助”佘祥林20万:理由何在
  http://news.163.com 2005-09-07 13:39:53 来源: 检察日报 
  9月2日下午,因“杀妻”冤案提出国家赔偿的佘祥林从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了256994.47元人身侵权赔偿金,佘祥林自愿放弃对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其他赔偿请求,并向荆门中院提出撤回国家赔偿申请。此前,佘祥林已从京山县雁门口镇政府领取了20万元生活困难补助款(9月4日《新京报》)。
  荆门市中级法院的近26万元赔偿,没什么好说的,倒是镇政府给佘祥林的20万元“困难补助款”值得说一说。
  首先,雁门口镇政府为何要“插一杠子”?从法律关系来看,佘祥林家所在的京山县雁门口镇人民政府,本来与这起冤案无涉,是没有理由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作为“局外人”,雁门口镇政府为何这么大方地“一次性给予”佘祥林巨额“补助款”呢?也许有人会说,雁门口镇政府给佘祥林的只是“补助款”,与他的冤案没什么关系。但这个说法更是站不住脚。不错,由于长期被关押,造成了佘祥林“家庭生活困难,无房屋居住”,但佘祥林不是有近26万元的赔偿款将要到手吗?这笔数目不菲的赔偿款,足以给他的“困难”画个句号了。雁门口镇政府有必要再给他20万元“锦上添花”吗?难道在整个雁门口镇辖区内,就没有比佘祥林更困难的农户需要“雪中送炭”吗?
  其次,父老乡亲怎该为佘祥林冤案“埋单”?雁门口镇政府“经研究,报请县政府批准,一次性给予佘祥林家庭生活困难补助20万元”,但镇政府财政何来这笔“困难补助”的预算?其来源只能是包括佘祥林的父老乡亲在内的当地纳税人的腰包。人们不禁要问,明明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给佘祥林造成了伤害,到头来却要佘祥林的父老乡亲帮着“埋单”,这又算是怎么回事?
  最后,佘祥林撤回国家赔偿申请,是否与这笔“补助款”有关?今年5月11日,佘祥林提出共7项计437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分别是:要求侵权司法机关向他赔礼道歉并在省级以上媒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承担精神损害的抚慰金每年35万元,11年共计385万元;限制人身自由4006天,按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计赔偿金25万余元;身体受到伤残,造成本人生命健康权受到伤害,因医治而减少的误工收入8万余元;造成本人身体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赔偿金10年共计16万余元;佘祥林女儿佘华蓉生活费和父亲佘树生的生活费2万余元;一审庭审的律师费用、安葬无名女尸费用计4000元。如今,仅得到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255894.47元、无名女尸安葬费1100元后,佘祥林却很“满意”并“自愿放弃”了对荆门市中级法院的其他赔偿请求。这不禁使人怀疑,佘祥林撤回国家赔偿申请是否有隐情?是不是20万元的“补助款”促成了这样“折衷”的、各方都“满意”的局面呢?
  京山县雁门口镇政府给佘祥林“补助款”的理由是什么,又有何用意?有关方面还是有向公众说清楚的必要。(检察日报)


  死刑复核权明年收归最高院 最高院已增设三刑庭
  2005-09-06 13:26更新 来源:广州日报
  佘祥林“杀妻”案、滕兴善“杀人碎尸”案、聂树斌“强奸杀人”案,近年来,随着一系列冤假错案的曝光,刑事案件中的刑讯逼供、死刑复核权下放等问题饱受人们诟病。何家弘和龙宗智等专家介绍,“证人须出庭作证”、“犯罪嫌疑人有沉默权”、“警察询问犯罪嫌疑人时须有律师在场”等全新观点和做法极有可能纳入新的刑事诉讼法当中。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刑事诉讼法修订专家组成员陈卫东透露,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扩大设置,在原有的刑一、刑二庭的基础上,增设了三个刑事法庭,以备对各省高院上报的死刑判决进行复核。据一位在最高人民法院供职的人士透露,死刑复核权的收回掀起最高人民法院建院以来最大规模的人事扩编,中央已批准最高院新增数百名法官。目前从全国各地抽调的300余名法官已先期到位。
  一位与会的最高院法官对记者透露,死刑复核权收回后,最高院在复核死刑时至少会由三人组成合议庭,复核的内容包括:被告人的年龄,有无责任能力,是否正在怀孕的妇女;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请楚,证据是否确定、充分;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有无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等等。这位法官还透露,在复核时合议庭会充分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有专家指出,死刑复核权回归后,也会与现行的审判程序之间产生一些矛盾。因为根据现行的审判制度,高级人民法院也受理部分死刑的一审程序,那么二审就到了最高人民法院。这样的话,最高人民法院同时对部分案件享有死刑判决权和核准权,死刑复核与二审变成合而为一,这对死刑犯而言少了一道生命保障的关卡。对此,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龙宗智提出,在收回死刑复核权后,调整和完善相关复核程序非常必要。
  专家建议实行三审终审制
  而陈卫东主张取消死刑复核程序,对死刑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三审终审制可使被告人在最高院这一最高审判机关得到救助的机会,也可以实现设立死刑复核程序以保证正确适用死刑的最终目的。他还主张死刑案件实行强制上诉,不得放弃上诉权。
  10年辩护只见一次证人出庭凸显证据制度痼疾,新刑事诉讼法:警察也要出庭作证,在我国内地的刑事审判中,证人不需要出庭作证成了一种极不正常的“惯例”。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的王思鲁从事过10年刑事辩护,他告诉记者,在他所参与的几百起刑事辩护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他只遇到过一次!其他时候都是以书面的证词替代。
  “我国证人出庭率不超过8%,证人作证不出庭,成了我国司法审判的‘痼疾’。”何家弘教授这样对记者说。何家弘是参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专家之一,据他介绍,包括刑事诉讼法在内的我国三大诉讼法的修改已列入新一届全国人大五年立法计划。专家预测,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今明两年肯定会进行,2007年以前完成。何家弘还大胆断定,证人要出庭作证这项证据使用原则,肯定会写进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对于证人不出庭最大的弊端,何家弘认为是无法对证据进行质证。证人如果到庭,法官可以通过证人在法庭上的微妙表情如眼神、脸色变化等对证言的可靠性作出判定。何家弘认为,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来说,我们应该强调证人出庭作证,包括警察。
  嫌疑人有沉默权 讯问时律师在场限制刑讯逼供
  随着佘祥林、聂树斌等人的冤案曝光,刑讯逼供一下子被推到了风口浪尖。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龙宗智提出,要在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过程中“考虑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同时进一步完善审讯制度。
  陈卫东更断言,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会纳入诸如“犯罪嫌疑人有沉默权”、“警察询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要律师在场”等新观点。
  在刑事诉讼法修订酝酿期间,陈卫东主持的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推出了一部形式与正式法律类似的《模范刑事诉讼法典》。之所以命名为“模范”,陈卫东的解释是:该法典“民间化”、“理想化”和“学术化”,是以学者的立场拟定的稿本。
  在这部法典中,在对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上,陈卫东选择了“沉默权”制度,反对强迫他人自证其罪,“任何人不受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陈述”。而在证据规则上,法典则排除采纳一些非法取得的证据。对无期徒刑和死刑案件,建议稿规定了“强制上诉”制度。
  这部法典还提出犯罪嫌疑人有权在回答侦查人员讯问时要求律师在场。陈卫东解释,讯问时律师在场是国际上刑诉法的基本原则,把这一原则引入国内刑法,能最大限度地限制刑讯逼供。目前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河南省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都在试点这一全新规定。
   图片说明:李化伟和现在的妻子、儿子合影
  “辽宁佘祥林”获赔36万
  营口一“杀妻”错案造成冤狱14年的当事人李化伟昨接受采访 称办案责任人没有得到处理
  4月13日,在狱中蒙冤11年的佘祥林被法院当庭宣布无罪。而在数千公里之外的辽宁,另一起与佘案极其类似的“杀妻”冤案当事人李化伟也因此再度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昨日在接受采访时,李化伟告诉记者,前后共36万元的国家赔偿金已经到位,第一笔是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金25.9万元,第二笔是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0万元。

  命案--无辜丈夫枉成杀人凶手
  李化伟涉及的命案发生在1986年10月29日。当天下午4点多,辽宁省营口县(现大石桥市)水泥厂职工李化伟慌张地跑到厂里,说妻子在家里被杀了。李化伟妻子邢伟时年21岁,与李结婚仅7个月,当时已经怀孕6个月。当公安人员到达案发现场,发现邢伟头部、面部、肩部、颈部有多处挫伤、掐伤以及钝器打击伤等痕迹,颈部、腹部被砍数刀,其中颈部刀伤深达颈椎。
  尸检结果证实,邢伟未被强奸,从而排除了强奸杀人的可能性。在采取惯用的拉网式排查之后,公安部门没有找到可疑的人。此时作为丈夫的李化伟便“顺理成章”地成了公安机关的重点怀疑对象。以县公安局刑警孙某等抓住李化伟身上那件留有血迹的衬衣作为案子的“突破口”,将其送往权威部门检验,正是死者邢伟的血。1986年12月19日,李化伟被一副手铐带到县公安局。

  定罪--证据不足仍被判处重刑
  李化伟杀妻案的证据似乎越来越明显。他被抓不久,此案专案组就声称,李化伟“供认了杀害妻子邢伟的经过”。
  不仅如此,专案组还拿出了李化伟的母亲杨素芝的口供,证明儿子跟她说了杀妻的事。
  1987年4月14日,营口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李化伟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李化伟“婚后怀疑邢婚前与他人发生过两性关系,一直嫉恨在心,并因争吵而故意杀人”。但对此案的审判是迟延而犹豫的。营口县、市两级公安局、检察院反复折腾,直到诉到法院后仍迟迟不能对此案开庭审理。李化伟在营口看守所被羁押了3年。
  开庭审理期间,检察院4次退回补充侦查,合议庭5次召开会议研究案情,3次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3次向辽宁省高级法院进行疑难案件请示……
  1989年12月4日,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化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化伟随即上诉。1990年1月12日,辽宁省高级法院下达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后,李化伟的父亲李明齐踏上了为儿子申冤的漫漫上访路。199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曾向辽宁省高院发函,要求该院复查并将查处结果详细上报,但李化伟案仍未能平反。

  幸运--真凶落网供认陈年罪行
  就在李化伟快要完全绝望的时候,却发生了一件令李化伟做梦都没有想到的事。2000年7月,一个名叫江海的犯罪嫌疑人由于另外一起案件被大石桥市公安局逮捕。在审讯中,江海出人意料地交代自己才是14年前杀害邢伟的真凶。
  1986年杀害邢伟时,江海年仅17岁,是大石桥市职业高中二年级的学生,住李化伟家斜对门。有意思的是,办案人员侦查过程中曾经找过江海讯问,但是在提取了很多嫌疑人的指纹的情况下,偏偏没有提取江海的,因为“他太小,没想到他能杀人而且手段这么残忍,只是讯问了他当天下午干什么去了,具体没落实”。

  感叹--“我和佘祥林算幸运的”
  江海落网后,让公、检、法当年三家办案人员大为吃惊,也证实了14年中,李化伟和家属不停上访申诉的清白。一时间,营口14年“杀妻”冤案震惊全国。2001年4月18日,李化伟从沈阳大北监狱出狱,取保候审;2003年,江海被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2002年6月25日,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李化伟无罪。2002年8月5日,李化伟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李化伟的“要求国家赔偿申请书”的第一条首先是要求: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然而这一问题至今仍无结果。李化伟昨日告诉记者,他曾多次为此事询问营口市人民检察院法纪科,对方答应调查处理,但至今不了了之。
  对湖北佘祥林的杀妻冤案,李化伟昨日告诉记者,他和佘祥林算幸运的,因为没有被枪毙,没有成冤死鬼。李化伟说,他的冤案得到昭雪后,近年来,先后有贵州、河北、黑龙江等地的命运相同的冤案当事人或家属,找到他们求教帮助。 (时代商报 靳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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