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法律修改已迫在眉睫----从河北广平聂树斌“强奸杀人”而错杀10年一案而谈起 【2005-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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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法律修改已迫在眉睫
------从河北广平青年聂树斌“强奸杀人”而错杀10年一案而谈起

  [ 前面的话 ]

  2005年3月16日《腾讯网站新闻》栏目转载了河南报业网-河南商报《河北青年被定“强奸杀人”而错杀10年详情(图)http://news.qq.com/a/20050316/000431.htm》,以及《河北青年遭错杀案引发争论:有罪推定的牺牲品http://news.qq.com/a/20050316/000437.htm》、《无辜青年10年前被执行死刑 10年后案件真凶落网http://news.qq.com/a/20050315/000129.htm》、《男子被枪决后真凶落网续:警方涉嫌刑讯逼供(图)http://news.qq.com/a/20050317/000072.htm》等相关报道。
  报道的主要内容:
  今年1月18日,河南荥阳警方抓获一名可疑男子,经审讯该男子交代了曾在河北广平等地奸杀4名妇女的犯罪事实。1月19日,河北广平警方将这个名叫王书金的男子押回,之后押解其到石家庄市郊区作案现场指认时,却从受害者同事口中得知,王书金犯下的凶案,案发当年已被当地警方侦破,强奸杀人犯聂树斌10年前已被执行了死刑。
  互联网上对此错案的评论如潮,公民蒙冤有关机关不该沉默、为“窦娥”洗冤必须修补制度漏洞、聂树斌是“有罪推定”的牺牲品等等,这些评论都有其正确和道理,但要彻底杜绝这类冤假错案,必须在:一、修改我国现行刑事法律;二、改革我国现行司法制度;三、完善错案追责与赔偿责任三个重要的根本方面下功夫,否则一切皆是空谈。
  

  一、我国现行刑事法律的修改:
  谈到我国刑事法律,必然涉及三个法律部分,1、全国人大的决定;2、刑法;3、刑事诉讼法,当然还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司法解释,但它在解决冤假错案问题上并不占主要地位。我国司法机关乃至最高权力机关,对于刑事案件的办理往往是根据当时的形势出发,1983年9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已失效]》、1989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坚决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通知(〔89〕高检发(办)字第11号[已失效]),在这种从重从快的,"根治固然不易,但狠刹一下风还是有可能做到的,需要把决心下大些,声势搞得大一些。"的观念指导下办理刑事案件,暂且不论是否符合司法刑事科学规律,就是这种将打击犯罪,办理刑事案件弄成搞运动,实践证明往往得到的是与主观愿望相反的结果。试想"王书金"一案,难道当时聂树斌的"交待"就与现在王书金的供述一样?如果聂树斌未实施犯罪行为,他如果能供述与案件事实完全一样?那么的精准?现在我国刑法已将实行多年的"有罪推定"改成了"无罪推定",这点无疑是个很大进步,但这一进步已被现行的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一贯做法,如,不严格依照刑事程序、不重证据、搞刑讯逼供,人为制造假案等违法行为完全抵消与淹没,绝对多数的冤假错案都是为定罪而办案,而采取相应违法措施所致。对于一部刑法应当有它的必然性与科学性,一部较好的法律修改绝非经常性的,而我国刑事法律至今仍存在相当多的重大原则、法律理论与人们的认识问题,刑事法律,尤其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是必然。具体修改内容是国家立法机关的事与职责,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专家们均有大作论述,本人这里不可班门弄斧。

  二、我国现行司法制度的改革:
  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我国现行司法制度的弊端十分突出,可以说河北广平青年聂树斌"强奸杀人"而错杀10年一案将这一弊端演绎到了极致。司法制度方面的改革与社会舆论呼声也较为广泛。
  1、死刑复核与核准制度存在严重漏洞。
  近期召开的第十届三次人大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已涉及到"完善死刑复核制度"这一问题。由此可见,这一问题已在全国范围内十分突出。
  2、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
  长期以来三司法机关保持着“独立办案、相互配合、相互监督”格局,对于刑事案件,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的监督作用,几乎微乎其微。一般刑事案件的情形下,检察院一般不会在侦查阶段进行监督。从电视剧《国家公诉》中可以看到,检察长在大火发生后立即到了火灾现场,即引起了政府官员的说法。也就是说,通常理解《刑事诉讼法》侦查阶段没有检察院的事。刑事案件侦查与移送检察院阶段大致做法是:公安机关立案→传讯→拘留→采取强制措施→侦查→批捕→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在这一程序过程中,检察院基本没有插手与过问的法定必经程序,"批捕"往往是检察院工作的开始,因此只好例行公事。检察院最有效的制约刑事案件侦查中问题的手段就是退回补充证据。在移送检察院之前,怎样弄,如何执法,那是公安机关的事。例如:一工伤事故案件,一建筑工程队承包一个小型厂房修建工程,厂房顶部为玻璃钢瓦,而该土建施工队没有安装玻璃钢瓦的经验、技术与工人,只好将顶部玻璃钢瓦安装承包给另一施工队,厂房土建完成后开始安装玻璃钢瓦,结果发生一名安装工人坠地死亡。善后处理完毕后,经当地镇政府、区政府完善土建工程队与玻璃钢瓦安装工程负责人的合同,对整改验收合格复工后,再次发生坠地一死一伤的事故,当地公安机关即将土建工程队的负责人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进行刑事拘留并批捕,而对玻璃钢瓦安装工程负责人进行了讯问即放人,未采取任何措施,分析当地公安机关的做法来看,该事故的责任承担者是土建工程负责人,而玻璃钢瓦安装工程负责人无责。最后在关押近一年后,取保出狱。在这案中辩护律师向区公安分局法制科提出取保,得到的回复是"现已批捕,要报市局批准,上报手续非常麻烦,一般都不准。"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过程中,律师只能向嫌疑人提供法律解答,不能涉及案情,见嫌疑人一般由1-2名公安人员陪同。在检察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不得进行调查取证,除非向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申请获得批准。此时辩护律师最好的作用就是提出疑点问题或合理推断。但司法机关听不听,是否支持你的调查取证,那要看运气了。如果司法机关不支持或者不表态,那么辩护律师绝对是无用的摆设。
  人民法院只能在审判过程中,对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证据方面、辩护人及其犯罪嫌疑人亲属的辩护理由、合理推断进行审查与判断,借以防止冤假错案。例如,一个刑事案件(检察院公诉的死刑案)辩护中,犯罪嫌疑人被指控故意持刀杀人、泄放天然气两项故意杀人行为的事实与证据,对于刀具,经公安机关鉴定有嫌疑人的指纹,而所有煤气管道与阀门上没有嫌疑人的指纹与证人。在检察院提交的两份公安机关的侦查讯问笔录上,两公安人员在同一时间对位于不同地点,相距5公里的两名证人进行了长达两小时的询问。辩护人当庭对证据提出质疑,认为两份询问存在时间上的矛盾瑕疵,其真实性较差,不应作为认定嫌疑人犯罪事实的证据,而当地中院刑庭的法官对于煤气管道以及阀门无嫌疑人指纹以及证据不充分的辩护没有任何说法,即置之不理;而对于两份讯问笔录,法庭认可了庭审后公安机关补充的一个"笔误"的说明。对于一个死刑刑事案件的审理,证据的充分可靠、证据真实与合法取得应当是最最之关键,今天实行的是"未经人民法院审判无罪",而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的最后一关是否能把好审判关,对一个刑事案件的正确裁判与错断那是唯一的。聂树斌的姐姐聂树慧告诉记者,弟弟被枪决已10年,家里却没有见到过判决书。警方是怎么抓获弟弟、又是凭什么证据来认定弟弟就是杀人元凶等问题家人一概不知《男子被枪决后真凶落网续:警方涉嫌刑讯逼供(图)http://news.qq.com/a/20050317/000072.htm》。想来10年前的聂树斌"强奸杀人"案的审判过程中,所有证据就那么天衣无缝?那是绝对不可能的,如果可能那只能是一件十分可怕的事情,当时的执行审理的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把住了审判关。
  3、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
  公安机关是办理刑事案件的第一司法机关,长期以来,司法机关以及各地政府对刑事案件都有数量限制,只是不同的时期要求的程度有所不同罢了,如严打、打黑扫黄、从重从快等等运动、公安机关为了解决指标问题,往往有两种以上的"对策",其一、将部分案件不动,或押下,待指标不够时再"出库";其二、找案凑数,甚至个别地方出现人为造案的恶性事件。对于审判期限,尤其从重从快运动中,嫌疑人不交待,只好诱供、逼供;证据不足,就造证据,总之要在上级规定的期限内将你办成"铁案",

  张焕芝称,1994年10月,聂树斌的律师张景和曾到看守所见过聂,后向聂的家人转述了对话内容。会见时,张景和曾问聂:"你第一次为什么没有承认,后来才承认(强奸杀人)?"聂回答:"被打了。"
  基于此点,张焕芝认为儿子是在被刑讯逼供情况下,根据警察的诱导才承认自己有罪。
  而当年的一名办案民警焦辉广曾在《石家庄日报》发表文章《青纱帐迷案》,文中写道:"他(聂树斌)只承认调戏过妇女,拒不交代其它问题。干警们巧妙运用攻心战术和证据,经过一个星期的突审,这个凶残的犯罪分子终于在9月29日供述了拦路强奸杀人的罪行。"
  《男子被枪决后真凶落网续:警方涉嫌刑讯逼供(图)http://news.qq.com/a/20050317/000072.htm》。

如果实在经过努力,也无法办下去的,只好关着,这就形成了全国上下关注的案件超期羁押的问题。
  4、超期羁押问题:
  本次第十届三次人大会期间,央视[东方时空]《两会看点:以人为本 公正司法》主持人(张羽)对话中国人民大学陈卫东教授,

  陈卫东指出:超期羁押应该说不是现在才有,过去也有,过去有,我想人们对于这种超期羁押危害的认识并不是这么深刻,因为超期羁押剥夺的是不管这个人有罪还是无罪,剥夺的是人身的自由,尤其是无端的被超期羁押。现在人们对这个问题更加关注,但是也说明了这个问题在我们目前也是非常突出的,超期羁押应该说从我看到的资料来看,它在我们中国是尤其的突出,世界上其他国家在这个问题上并不是很突出,或者说在有一些西方国家根本不存在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呢?就是说我们国家这种办案的制度,或者说思路,人一犯案,首先就是拘留,拘留就是逮捕,逮捕就意味着羁押了(3月10日 http://www.cctv.com/news/china/20050310/102355.shtml)。


  陈卫东教授将我国司法面临的两大突出问题(死刑复核与超期羁押)之一的超期羁押说得非常轻松,实际中,在刑事拘留前公安机关往往已讯问嫌疑人多日,而后刑事拘留,三十日过去仍没有办法确认犯罪,此时也绝不可以承认搞错了,只好批捕,批捕后仍无法搞定,自然超期羁押。

  [东方时空]《两会看点:以人为本 公正司法》报道:
  张东身,2000年7月4日之前,他还是河北省邯郸县第四中学一名光荣的人民教师,但从那一天之后,他的命运就像被抛进了万劫不复的地狱。
  2000年6月,张东身执教的中学发生了一起命案,张东身被公安部门以涉嫌杀人为名刑事拘留。
  张之妻同期:我根本不相信我丈夫能杀人。
  这一关押就是长达三年多的时间,直到2003年底,张东身才收到了法院的无罪判决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通知。离开被剥夺了三年多时间自由的拘留所,张东身不仅失去了工作,也失去了他的老母亲--老人在为无辜的儿子奔走求告中已经去世。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像张东身这样的犯罪嫌疑人在刑事侦查阶段,羁押期限最长不能超过7个月,而张东身的羁押期限远远超过了这个限定。属于严重的超期羁押。
  张东身的遭遇并不是个例,我国甚至还出现过不明不白被拘留所羁押了12年的人。按照法律规定,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人民法院从立案到下达判决,一审不超过9个半月,二审最长不超过两个半月。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的都视为超期羁押(3月10日 http://www.cctv.com/news/china/20050310/102355.shtml)。

从形成这样的严重问题的实质上讲,法律必须做出严格规定,公安机关在48小时的传讯中,如果没有确凿证据,不得以任何理由留置被传讯人,立即结束传讯并保证让其离开公安机关,待公安机关掌握了确凿证据后再行传讯,待查证核实后,方可刑事拘留或逮捕。这样就不会出现过多超期羁押,也间接得控制了冤假错案发生的可能性。司法机关应扬弃"不放过一个坏人"的司法理想,坚持以"不冤枉一个好人"为要旨,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根据"罪疑从无"的原则,立即放人。为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应当建立一套完整的由公诉机关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举证审查制度。在刑法法律中诸多急需修改的问题中,应考虑扩大律师、辩护人介入侦查阶段的范围与职责权限,依法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以最大限度地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三、完善错案追责与赔偿责任
  央视[东方时空]《两会看点:以人为本 公正司法》

  主持人(张羽):
  实际超期羁押这个问题不光涉及到一个人有罪没罪,司法程序出现问题的话最后伤害整个社会的公平。
  陈卫东教授:是这样的,因为超期羁押带来的后果,就是最后使我们一个人的犯罪跟所受到的刑罚并不是那么相称,比如一个人犯罪该判五年,可是他关押的期间虽然可以折,但是关押和在监狱不是一样的,更重要的是对无罪的人的关押,是彻底的侵犯了人的人权,这个问题解决不好会使人们对我们司法机关这样一个公信力受到很大的影响(3月10日 http://www.cctv.com/news/china/20050310/102355.shtml)。


  原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虽是警察遭警察刑讯逼供,但他的运气无疑与聂树斌是天壤之别。《人民法院报》2001年8月4日报道,原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因被怀疑是杀人凶手,昆明市公安局两名刑警对其采用了连续审讯、不准睡觉、拳打脚踢等刑讯逼供方式,迫使其"承认杀人犯罪事实",编造犯罪经过,并在经办干警的带领下"指认作案现场"。导致杜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上诉后被云南省高级法院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直到2000年6月,由于另一起杀人劫车案的告破,才使杜的冤情被洗刷,在关押26个月后被无罪释放。试想一下,连警察中的兄弟们都被冤枉,那么一般平头百姓遭遇刑讯逼供,忍不住屈招,那也是再平常不过的事了。
  对于国家机关、司法机关错案,我国早已有《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法》自制定出台之始就存在着严重的法律瑕疵,在制度上与观念上未将立法宗旨放到一个正确的为民申冤,以及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位置上,故执行起来就不可避免的显露出种种弊端,比较突出的有:1、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复杂;2、国家赔偿由责任系统机关自行确认与做出;3、已出现多例司法机关利用职权对抗受害人国家赔偿请求(你要求赔偿我就抓你)的案件;4、当事人实际获得赔偿金额少得可怜;5、国家赔偿与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没有直接挂钩。
  从《刑法》的规定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因此刑讯逼供是一种犯罪行为,但司法机关往往是内部处理,结果往往是"刑不上大夫"。从保护人权的角度看,刑讯逼供本应被坚决打击与杜绝。1997年修订的《刑法》规定了"打击犯罪,保护人权"的双重目标原则,但在各级政府往往片面强调打击犯罪,忽视保护人权。如果将无罪的人逼供为有罪、将罪轻的人逼供为罪重,只能使真正的犯罪分子逃脱法网,或者使有罪的人,罚不当其罪。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看,刑讯逼供不仅不能保证查明案件事实,反面极易导致冤假错案。 "重刑之下,何求而不得",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一法律规定被司法机关演变为了双刃剑,你交待不承认没有关系,我搞好证据照样判你。
  要从根本上杜绝冤假错案,就要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错案、假案、造案的直接责任人法律必须实施重典,决不能姑息养奸。你执法犯法,要违法乱搞,法律就让你家破人亡,试想谁还敢也身试法。   

  本文发表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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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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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2005-03-17 19:49 删除此帖 引用此帖

刚刚你发的帖子我扣下了,据河北高院调查后反应,河北高院并没有聂树斌这个案件。此事有待进一步调查,建议你的文章做适当修改后再发表。希望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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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的尊荣,在于法律人的寂寞。

  3、媒体报道与其有冲突:

  疑点四:判决书是否应给家属
  张焕芝说,是有人看了《河北法制报》上的报道,然后告诉她聂树斌是怎样将康某强奸并杀害的。
  聂树斌的姐姐聂树慧告诉记者,弟弟被枪决已10年,家里却没有见到过判决书。警方是怎么抓获弟弟、又是凭什么证据来认定弟弟就是杀人元凶等问题家人一概不知。
  几天前,聂树慧和母亲来到石家庄市中级法院,说了很多好话后才见到了河北省高级法院对聂树斌一案的终审判决书。
  “石家庄市中级法院一审分别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聂树斌死刑;河北省高级法院二审以强奸罪判处聂树斌有期徒刑15年,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聂树慧转述了判决书的内容。
  张焕芝和聂树慧认为,事隔这么长时间,她们无法看到判决书,律师也没有给她们送相关材料,连死刑的执行日期她们都不知道,这是不正常的情况。
  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一名法官表示:判决书只要送达罪犯本人即可。


  4、一般的情形下,冲突的双方必然有一方是说假话。如果这案子不烟消云散,那么人们应可以看到一部分真相。
  特别说明:本人3月19日再次发帖,这次版主没有扣下 http://bbs.chinacourt.org/index.php?showtopic=85599。

  【该案相关链接】  
  广平县公安局:暂难认定谁是真凶 www.zjol.com.cn 
  2005年03月17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http://society.zjol.com.cn/05society/system/2005/03/17/006073919.shtml

  昨天,广平县公安局局长刘朝彬对记者说,目前,此案已反映到河北省公安厅,案件的进展也要随时向省公安厅进行汇报,至于何时广平县警方向石家庄警方调卷侦破此案,目前还没有确定。
  刘朝彬说,王书金所供认的案件中包括1994年8月5日发生在石家庄市西郊市液压件厂附近的那起奸杀案,而且王已经到现场指认,与案情相符。但他认为,从公安侦破程序来看,如果仅有王书金的孤证,还不能断定就是他杀害了康某。“现在只有王书金自己承认在石家庄犯下了那起奸杀案,再没有任何人证、物证证明是他干的。如果王书金翻供,我们再没有任何证据。”
  刘朝彬说,目前,看守所已将王书金重点隔离,以防任何人与他串供。
  广平县警方负责处理此案的郑成月说,目前,石家庄方面当年具体判案的卷宗还没有调过来。“没有调卷过来,我们就不知道当年石家庄方面是根据什么证据定的案,更不能证明就是王书金杀的人。”刘朝彬说,由于王书金主动交待了数起以前警方并不知道的案件,所以广平警方还要继续审查,看看还有没有别的案件未被发现,然后再与石家庄方面进行正规接触,确定当年案件的真凶。
  刘朝彬说,对于王书金这样一个惯犯,他可能知道,如果承认一件自己原本没有犯过的罪,肯定会使侦查陷入停滞,这样可以延缓他的定罪时间,反正是死刑,能拖一天是一天;另外,也不排除王、聂两人共犯的可能,而王书金一直逃亡在外,可能并不知道当时的侦破结果。
  刘朝彬分析,王书金也有可能目睹了当年案件的发生,或知道当年的案件。“他指认出了现场,他毕竟在那里工作过,对那里的环境很清楚。”刘朝彬说,现在并不能断定王书金交代的就是事实。
  刘朝彬还说,由于案件本身的影响性,广平警方现在对王书金的每一次审讯都会留下录像。“如果需要,以后会出示给公众。”他说,此举是为了避免将来被怀疑警方刑讯逼供。
  3月15日,张焕芝与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的李律师签下合同,准备通过法律手段为聂树斌“申冤”,并试图获得国家赔偿。通过聂家人的讲述和记者的调查,聂树斌被判死罪的经过确有疑点存在。

聂树斌死了10年,可是他家至今还没有拿到作为日后申诉重要证据的判决书,村民们昨自发到河北省高院前讨要。摄影 时报特派石家庄记者 巢晓   60村民追讨10年判决书 信息时报 2005年4月15日 A6版

  据了解,就在前天,聂树斌之母张焕枝多次至河北省高院索要判决书不成,同村姓赵、吴的60多名村民听后非常愤怒。昨天一早,60多名村民就自发组织并包车至石家庄省高院,再次索要10年来一直没有拿到的死刑判决书。
  昨天下午,记者来到了石家庄市裕华路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门口。看到下聂庄村60多名村民在法院门口东边的人行道上,举起了“索要10年未给聂树斌的判决书”的横幅。
  据悉,聂树斌的母亲张焕枝和其姐姐聂树慧至法院信访办索要判决书了。
  据了解,昨天上午,河北省高院李副院长亲自接待张焕枝,表示按照法律规定,要等到案件水落石出以后再说判决书的事。下午,省高院信访办的密主任也亲自接待了张焕枝家人,但同样表示不能把判决书给聂树斌的家人。
  张焕枝对记者说,判决书按照法律程序是要给亲属的,但我们为什么拿不到,省高院怎么能这样对待死者的家属?据了解,在3月31日,4月1日、4月13日和昨天,仅张焕枝已经在高院索要判决书4次,聂家请来的律师也到法院要了3次,但都没有要到。
  据下聂庄村村民介绍,聂树斌生前确实是一个极老实的人,做什么都是独来独往。上班后,与工友们也是接触不多,怎么也不会想到他会在1994年9月23日被公安抓走。在事情传出以后,村里的村民们都不相信这是事实。
  http://informationtimes.dayoo.com/gb/node/2005-04/15/node_52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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