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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发起:东言 |
交通事故赔偿金是遗产吗? 发表于: 2004-12-03 21:18 页面:http://bbs.chinacourt.org/index.php?showtopic=72207&st=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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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因交通事故死亡,其亲属因此获得赔偿金6万元,因甲生前欠乙10万元,所以乙起诉甲的亲属,要求其在继承的赔偿金6万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请问:乙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理由如何?
我个人观点,不能支持乙的请求,因为6万元赔偿金不是甲的遗产。因为遗产具有时间特定性,即必须是被继承人死亡时所有的财产。赔偿金是因为甲的死亡而产生的,在甲死亡以后,而且其所有权不属于甲。
最终我的观点没有被采纳,判决结果是甲的亲属必须在6万元范围内清偿甲欠乙的款项,我很郁闷,所以向各位网友请教。请大家发表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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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瓣清风 |
发表于: 2004-12-06 1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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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还是看看现在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已经改变了赔偿金的精神抚慰性质了,以前作为精神抚慰金性质时是否作为遗产是比较明确的,不作为遗产处理。但现在司法解释已经改变了,是否能作为遗产处理恐怕还会出现疑议的。我个人以为,应当作为遗产处理。虽然在死时尚未确定,但依照法律是肯定可以获得赔偿的,姑且将之看作一种尚未实现的权利吧。作为遗产处理,恐怕能公平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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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 我 来 世
得 菩 提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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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dshnx |
发表于: 2004-12-14 12: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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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六瓣清风] 的意见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是财产损失赔偿,而不是精神抚慰金。用最简单的道理说明:1、人身损害的死亡赔偿金依年限计算之,而精神损害赔偿与年限无关。
对于“本案”似乎“东言”在“造题”,如果是真实案子,那么他没有抓住要害,如果是代理律师有“失职”之嫌。这题本身就有许多问题:1、甲交通事故赔偿与乙方债权之间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2、乙方请求“亲属,要求其在继承的赔偿金6万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不能成立;3、判决“甲的亲属必须在6万元范围内清偿甲欠乙的款项”更是欠妥(客气的说法)。
法院判决的正确做法:1、明确甲与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成立真实;2、甲的亲属是否与该项债务之间有偿还义务;3、甲的亲属应当偿还多少金额款项。至于能实际支付多少,在什么地方去偿还,是执行的事,而不是一审判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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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清小河 |
发表于: 2004-12-16 2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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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先搞清一个问题:什么叫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指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尽管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性赔偿,计算依据是死者丧失的收入损失。但它的赔偿权利主体却是死者的亲属,而不是死者,它的取得是在死者去世之后,而不是去世时遗留的,所以它的性质不是遗产。债权人不得要求以赔偿金偿还欠款。
对于本案,我想,如果死者是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债权人完全可以直接要求家庭成员以家庭财产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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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草地蔓艾 |
发表于: 2004-12-16 2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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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是对近亲属的精神慰抚,不是遗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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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dshnx |
发表于: 2004-12-17 0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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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近日来各位对“死亡赔偿金”的三页讨论,争论焦点不外乎:1、死亡赔偿金属于精神抚慰金范畴,不能作为遗产分割;2、是遗产应当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我看了大多数网友的意见,讨论也较全面,但给我的感觉是多数人仅是就字面理解或个人感觉,这点本身没有错,形成这样的原因是我国在人身损害赔偿这领域内长期立法混乱,政策观点为主导所致,同时也是过去的特定历史与渐进过程,司法界的专家也不能左右。为了帮助大家了解,借此机会简要说明一下什么是死亡赔偿金以及有关问题:
一、演变过程:
我国长期以及在人身损害赔偿这一块,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调整,而是以政策调控,死亡这一块就依靠“补助”、“福利待遇”、最好的不过是个“补偿”,当然实际金钱就非常的少,上述这些都属于我们今天所说的“精神抚慰”或称“安慰”。精神抚慰有个最大好处,与死者亲属人人有份,形成心里“皆大欢喜”,人们就安定了。
《民法通则》本身规定的是死亡赔偿,但在具体法律法规中却直接修改了《民法通则》这个基本法,《产品责任法》、《消法》、《国家赔偿法》都规定为死亡赔偿金,《产品质量法》却规定为“赔偿抚恤金”,2000年修正时改为死亡赔偿金,从《消法》开始有了残疾赔偿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为“死亡补偿费”。大约98-2000年期间,江苏、天津、吉林、湖南等高级法院承认死亡赔偿而舍弃“补偿、补助”在赔偿的同时也包括了精神损害赔偿两个项目,一直延续到2003年。
二、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为其确名。
直到2003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出台(但并未立即施行),确认与确立了人身损害赔偿的两个重要项目,即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抚慰。其中,死亡赔偿金按年限计算,精神抚慰执行的是在之前公布了精神损害的民事赔偿司法解释,而对于死亡赔偿之前一直执行的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计算标准。为什么死亡赔偿金要按年限计算(这里暂不讨论多少年为合理的问题,有关问题本人另文讨论),即是对死者假设未死亡可能获得的收入,从一死亡收入就没有了,这对于死者以及其亲属(直接供养之人)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损失,这一损失是与损害行为因果关系,即侵权行为所致,理应赔偿,当然是财产赔偿,而不是补助,更不是安慰。
三、司法解释对于死亡赔偿金采用了“继承丧失说”原则确定
这点非常重要, 赔偿权利人所遭受的损失可有两种方法计算:1是、扶养丧失说确定的以被扶养人丧失生活来源,即以前福利待遇中的“抚恤费”;2是、继承丧失说是以导致家庭整体收入减少;因此“继承丧失说”采用表明司法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收入损失,而非“精神损害抚慰”。
四、结论:死亡赔偿金是财产
应当明确一点,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是按死者年龄为依据计算的,固定为20年,即规定认为死者存活20年的收入计算;对于60周岁以上的,年龄增加一岁减一年,即假设活到80岁;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也是80岁。是针对与死者存活期间的收入,而不是对与死者的亲属。
综上两点直观条件,死亡赔偿金是财产赔偿,人已死亡而留下的财产,当然是遗产,且全部为遗产,而不存在共同财产之说。
以上为个人观点,这里仅是简单说明,有时间将另文阐述,供大家讨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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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kgj |
发表于: 2004-12-17 2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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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明确一点,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是按死者年龄为依据计算的,固定为20年,即规定认为死者存活20年的收入计算;对于60周岁以上的,年龄增加一岁减一年,即假设活到80岁;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也是80岁。是针对与死者存活期间的收入,而不是对与死者的亲属。
综上两点直观条件,死亡赔偿金是财产赔偿,人已死亡而留下的财产,当然是遗产,且全部为遗产,而不存在共同财产之说。
[QUOTE]
完全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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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瓣清风 |
发表于: 2004-12-19 14: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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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可以肯定的是死亡赔偿金不是精神抚慰金,不具有抚慰亲属精神伤痛的性质,其性质是未来财产收入损失。
我个人仍然偏向于认定其属于遗产范围,因为首先要明确的是对未来收入享有第一手权利的是死者,不是其亲属。只有在赔偿了以后,再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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