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6-27】附中国法院网中部分网友对本文的帖子 【最新:2004-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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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中国法院网中部分网友对本文的帖子】
  人事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急待规范(一)、(二)
 小桥西  发表于: 2004-09-28 22:16 页面:http://bbs.chinacourt.org/index.php?showtopic=63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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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施行的效果很好,没有司法解释权的江苏高院的意见有可能被最高法院采纳,就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适用了。天津法院的“人身伤害免责无效”的判例,不就是被《合同法》采纳了吗?
  我想如果专门介绍江苏高院的《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比较好,比较合理,建议大家参照执行倒很不错。
 wyc018  发表于: 2004-12-04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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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人事争议全国各地有胜诉的吗?
 白发生  发表于: 2004-12-11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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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胜诉是指法院制作的判决书中有实质性的对原告有利的条文,且不考虑原告最终能否真正获得实际的利益,我至少认为有了两个“胜诉”案例:1、陕西省科学院鬲安国人事纠纷案。2、我本人的案例。但是,若以原告(陕西省科学院干部鬲安国、本人,中科院某分院教师)是否真正能得到判决的利益来考量胜诉与否,我觉得就很难说全国已有“胜诉”的案例。
  当然,我也许孤陋寡闻了,网友们可以登录央视网站搜索“鬲安国”,在央视经济频道的《经济与法》栏目中查阅相关节目的案例内容。据我所知,目前还没有消息证明鬲安国同志已经得到了法院判给他的实际利益。我的案子,也早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但单位(被告)仍能对抗法律,拒不执行。而且,法院也在以“执行有困难”为由拖延时间,执行法官甚至居然能说了“执行完毕”却又严辞拒绝向我提供相应的法律文书!至今已经半年了,我的判决仍未完全生效,这能说我胜诉了吗?我徒有一纸“胜诉”的法律文书,还有什么实际意义呢?!
  央视网站“鬲安国”——内退还是离职?
 mdshnx  发表于: 2004-12-14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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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发生]:看了你的帖子,你所谈情形,本人非常理解与明白。究其原因,我想除了法制环境与人为因素外,仍有:1、政治体制中的人事权没有打破,本人认为,对于中央级的人事,可以保持原有框架与做法,而对于国家机关一般干部,尤其现录用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应向法律调整尽快过渡;2、人事这块目前仍没有法律规范来调整,这是个大问题,也是非常棘手的问题,有理由相信,最高人民法院也未必有胆量去碰,因为他们的人事权的行使也要通过人事部实现。3、本人对人事争议这一“新问题”做了一些研究,在这里也陆续发表了些小文,有关心我的网友对我提出“不要碰”的忠告,这点足以证明“人事争议”官司要真实的胜诉,法律向弱者倾斜是非一日之寒之事。
 口水剑  发表于: 2004-11-21 14:50 贴在:《人事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急待规范(二)》 http://bbs.chinacourt.org/index.php?showtopic=69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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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争议,公务员劳动争议............等都是放屁多,解决问题少,就是让你无话可说,就是让你求天天不应,目的就是为了解决政府的绝对权威问题,搞好人身依附问题,是实现人治的方式,.......
  若干年,是解决不了这个问题的,这是一个政权根基的问题,少碰为妙.
  和国家保持一致,我反对理顺上述问题,不能为人事争议,公务员劳动争议...开绿灯.
 wyc018  发表于: 2004-12-15 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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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碰为妙?
  谁来碰!   
 mdshnx  发表于: 2004-12-16 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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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是要碰的,这是必然,也是规律,正如有战争就必然有牺牲一样。也有较多碰的机会,关键是要找好碰的切入点与机会.提高成功率,正所谓“不打无准备之仗”。
 jlg  [第11楼]  发表于: 2005-04-05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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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的悲哀。
  劳动分为体力和脑力之分,据此标准,上至国家元首,下至平民百姓。都是劳动者,因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按理应当由劳动法调整,偏偏中国搞出多种情形,公务员、事业单位、医疗机构、教师等等,都不属于劳动争议,说是依法治国,偏偏这些机构的工作人员与单位发生纠纷后,除了劳动法以外又无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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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对任何案件都应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大前提是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结论是自由或刑罚。

一次枉法裁判的罪恶甚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污染的是水流,而枉法裁判污染的是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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