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件人:my_chf@163.com
发 送:2004年7月30日 11:13:53
收件人:mdshnx@hotmail.com
主 题:这样的教师工亡处理是否合理
何律师:
您好!冒昧打扰,盼见谅!是这样的,我有一个问题想请教:
我家在遂宁安居区拦江镇,我父亲是一名教师,工龄已30多年了。今年4月2日(星期五)于早上7:30左右骑着摩托车到村下去上班,途中为避让一行人发生车祸,伤在头部。在遂宁二医院进行抢救治疗,抢救无效于4月20日死亡。
现在解决的文件下来了:1,3个月丧葬补助金;2,20个月一次性抚恤金;3,我母亲每月161元,我婆婆每月23元。
我想请问:这样的处理合理吗?符合相关的政策法规吗?盼急复!谢谢!
祝安康!
my_chf
你的邮件收悉,内情已知在你所述事实基础上回复如下:
1、解决方案是单位(你没有讲明什么单位的文件,或由何单位解决,教育局?)按事业单位人员工伤的福利待遇的原文件标准。应当说出入不大。具体标准要查人事部文件规定。
2、按照现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以及幅度可能远远高于原福利待遇规定。但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解决。一是按司法解释规定,凡属于工伤的应当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而不按司法解释上的标准处理。这样又带来一个新问题,即目前大部分学校事业单位尚未进入社保工伤保险,如果该学校参保,则由社保机构按工伤规定赔付,也比原福利待遇要高。第三、如果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事业单位尚不能直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3、如果经协商并在财政支付有可能的情况下,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办理,也不失为一种方法。
以上仅供参考。 200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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