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稿日期】:2004-04-14
【已发表在】:2004-04-14 民商律师网—律师文章 http://www.ltlawyer.com/mslv/article_view.asp?id=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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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的学习与研究,提高律师事务所管理水平
----透过北京诉本所律师退提存款一案看律师事务所的管理
中国法院网 2004年4月14日以头版(注:主页)新闻中心之滚动新闻栏目,发布了题为“为索提成款 律师事务所状告本所律师”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报道,透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到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目前大多律师事务所对律师而言,没有工资一说,而多采用办案提成的管理模式,这对于律师案件承办的提成,是律师事务所对律师加强管理的重要环节与事项。
不少律师事务所的主任与合伙人(合作人)根本不懂财务管理与企业管理。有的律师事务所的虽然是合伙人制,但合伙人的管理名存实亡,合伙人各自为阵,实际形成谁都不管的状态。还有的律师事务所主任,对一部分律师放任,而对另一部分律师却“严格管理”,内部出现严重不公的情形,这样的“管理”实在谈不上管理。实际上,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是要过问的,但一是走形式,二是有的事务所主任欺上瞒下,甚至有事务所主任以“给好处”的方式对付管理机关检查工作人员。因此不少管理存在严重不足,甚至有严重问题的事务所却年年评上“先进”、“优秀”,不少律师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问题,却反受其害原因便在于此。
对于律师提存的管理:
首先应当有专人管理收案、承办动态管理、结案归档管理、以及提成管理,对于律师人数较多的事务所可以按业务组指定负责人,负责办案业务与律师管理。
其次,是必须案结归档方能提成。提存必须有指定负责审批,事务所财务方可支付。对结案件,以及周期较长的案件,可以在一定的金额内先行借支,最后结算。
如果把好上述制度程序关,一般情形下,不会发生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这类律师事务所诉律师的案件。
就本案而言:
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达成退费协议,就案件介绍而言,可能是正确的做法。因为只有这样做,才在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同时维护事务所的整体利益。但具体操作上存在问题:
首先,应当是与承办律师取得一致意见,案中称该律师同意了。该律师同意事务所的退费意见,但并未同意退提成款,该提成款是律师个人劳动收入这也是不错。因此,律师事务所与承办律师在取得一致意见的前提下,应签署书面文件确定,锁定状态。如果承办律师不同意,应当依据事务所章程召开所务会,或全体律师大会作出决定,并报送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在此情形下,如果没有对承办律师的工作失误或者错误作出处理决定的,要求承办律师退提成也是不正确的做法。
其次,在诉讼之前应当对承办律师对接受的承办案子是否开展工作(未开始工作也可能是案子本身进展的原因),当事人二审败诉是否是因承办律师失误,或者未尽职所致,做出认定并有合法有效的证据支持。否则你事务所同意退费,是所里的决定与承办律师无关,你事务所要求律师退提存款,是不公正的。
第四,实行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律师责任风险,这部分提成款可用保险金来弥补。
第五,提成是律师(或者说是部分)的劳动收入这是正确的,但提成与发工资必竟有完全不同的区别,两者在劳动形式上、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上,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意义上存在根本区别。在该案报道中提到被告(注:承办律师)称,与事务之间有“劳动合同关系”,提成是“办案费提成是我的唯一生活来源,原告所要求返还的,实际上是我的工资收入”,做为提成应当是劳动报酬或劳动收入的一种形式,但不是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工资收入”。在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的中应对此作出界定。
结束语:
当前,党中央正在大力抓繁荣与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的哲学社会科学事业。不少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者没有意识到事务所管理,正属于哲学社会科学,或说人文社会科学的范畴。没有认真去学习研究哲学社会科学,认为只要官司打赢,律师业务好,名声大,事务所的管理并不重要。此案正值司法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教育整顿律师的活动,律师事务所应借此春风将律师管理工作搞上去,透过此案这6185元提成款,我们得到的有益提示非常多,望事务所的管理者与广大律师思之。
附:关于本案的报道 为索提成款 律师事务所状告本所律师 记者:逸 馨 晓 晖(中国法院网讯) 发布时间:2004-04-14 10:22:35
京城著名的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为讨要案件代理费提成款,将原本所律师告上了法庭,4月13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
原告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起诉称,被告律师在该所任职期间,一民事案件当事人楚某委托其作为代理律师,并与该所签定两份委托代理合同,楚某交纳律师费共计13000元。被告已将办案提成及交通费提成6185元取走。据该所了解,上述两份委托合同签定后,对于其中一案,被告未进行任何工作;另一案亦因被告的失误导致当事人二审败诉。事后,楚某以被告在办案中存在过错为由起诉诉至朝阳法院,要求该所退还全部律师费,经律所与被告联系,被告同意退还费用,该所于2003年3月26日将全部律师费13000元退还楚某,楚某办理撤诉手续。该所于2003年6月4日、6月19日向被告发函要求退还其取走的提成款,但其一直推诿。
该所认为,依照《律师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被告应当返还上述款项。故起诉要求被告退还代理费、交通费提成共计6185元,并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支付自2003年6月4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被告答辩称,我与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办案费提成是我的唯一生活来源,原告所要求返还的,实际上是我的工资收入,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另外,我的工作没有过错,并未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原告向委托人退还代理费与向其赔偿是两个概念、原告并未向委托人赔偿过损失,故其不具有向我追偿的权利。此外,我并未同意退还办案提成。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要求,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将择日对此案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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