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稿日期】:2003-01-08
对《中国证监会、司法部关于取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的通告》的解析
原文:
中国证监会、司法部关于取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的要求,现就取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决定发布之日起,下列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取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外国律师事务所协助中国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备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不再受资格的限制。1993年1月1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司发通[1993]008号)同时废止。
二、司法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与中国证监会不再受理律师及律师事务所递交的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申请以及外国律师事务所协助中国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备案申报;已经受理的申请和申报,司法部、中国证监会不再审批。
三、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中国证监会与司法部将通过制定管理规范和标准,完善监管手段,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处罚力度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解析】
1、国家终于在此问题上走向了民主、现代证券管理的轨道。
2、在过去的审批制度中,证券管理弊端太多太多。就律师证券法律资格的审批而言,第一、形成了司法部、证监会对名额的垄断。第二、形成了证券法律业务的垄断。就证券法律业务而言,我国在去年揭露出的多起公司上市、上市公司的欺诈案中,反映诸多问题,无一不于上述垄断有直接或间接的原因。就证监会处罚而言,本不是律师业务的问题也进行处罚,导致了律师事务所起诉中国证监会、司法部的诉讼。
3、这种资格审批必然导致不公平竞争,不符合我国入世的大背景。
4、这种资格审批也无法杜绝、避免幕后的权钱交易。
5、这种资格审批与2002年实行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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