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历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年工资 |
| 年度 |
年平均 |
月平均 |
缴费工资60% |
月缴费 |
年缴费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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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0 |
2205 |
18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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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1 |
2428 |
202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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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2 |
2837 |
236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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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3 |
3222 |
269 |
161 |
40 |
475 |
24.6% |
| 1994 |
4860 |
405 |
243 |
60 |
717 |
24.6% |
| 1995 |
5638 |
470 |
282 |
69 |
832 |
24.6% |
| 1996 |
6233 |
519 |
311 |
76 |
918 |
24.6% |
| 1997 |
6938 |
578 |
347 |
85 |
1024 |
24.6% |
| 1998 |
7420 |
618 |
371 |
95 |
1140 |
25.6% |
| 1999 |
8084 |
674 |
404 |
103 |
1241 |
25.6% |
| 2000 |
8925 |
744 |
446 |
119 |
1424 |
26.6% |
| 2001 |
10041 |
837 |
502 |
134 |
1602 |
26.6% |
| 2002 |
11005 |
917 |
550 |
157 |
1888 |
28.6% |
| 200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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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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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年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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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12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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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内数据可能计算存在误差仅供参考。缴费应以地方社保局的数据为准。更祥细:
成都市平工资与社保养老交费标准
假设事业单位与财政不支付,员工势必会提起诉讼,申请执行,此时法院又如何执行。
由此可见,对于人事制度改革所带来的若干涉及事业单位员工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非常多,对于这些问题中涉及财政资金的问题执行难度实在太大。
29、人事制度改革政策中对辞退人员的安置规定:
国办发[2002]3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中转发的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六、规范解聘辞聘制度]与[四、规范聘用合同的内容]中规定:
六、规范解聘辞聘制度
......
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被解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一)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应当妥善安置人员;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受聘人员与所在聘用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聘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四、规范聘用合同的内容
......
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岗位或者职业需要、期限相对较长的合同为中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
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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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上述规定,对于在这次人事制度改革中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在今后解聘或解除《聘用合同》的,以及“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安置人员应按照上述规定由事业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1、对于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这种补偿属于失业救济性质的补偿,对于短期合同是合理。对于中长期合同而言,根据《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对合同期限的规定,合同期最短的为3年,最长的为10-40年(注:男性职工法定退休年龄60岁估算)。成都地区为例,假设某职工从现在签订《聘用合同》起三年的月工资分别为:1000元、1100元、1200元(注:该假设与成都地区职工市平工资大致相当),第三年单位解聘,该职工可获得3300元的经济补偿。如果该职工月工资较高,按照“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的规定计算,该职工可获得一万元左右的经济补偿。而10年期的合同,按每年工资增长10%估算,第9年月工资为1900元,可获得19000元的经济补偿,最高3倍,大约可获得6万元的经济补偿。40年合同期,第39年被解聘,第38年的月工资为3800元,理论上讲,该职工可获得14.44万元经济补偿,最高3倍可获得40余万元的补偿,但40年后的当地月平均工资是多少是个未知数,一份《聘用合同》是否能履行到40年也是未知数。
2、对于“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人员安置,是否合理,是否能行得通,它依赖合同期限的长短以及聘用合同履行的期限。一般讲,考虑到改制后要缴纳或补交改制前的社保养老费因素,短期合同对于安置非常不利,中长期合同期在10年左右的年青职工的安置不利,20年以上却似乎富富有余。
30、《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安置补偿的比较:
1、对于经济补偿,由于劳动法律法规有“不超过12个月”的规定,而人事制度改革规定却不封顶,这点《聘用合同》优于《劳动合同》。
2、对于安置补偿,以四川省、成都市企业改革买断工龄的规定,按照上年职工市平工资,最高不超过36个月,以2002年月市平917元计算,安置费为33012元。而人事制度改革规定仍未封顶,且按照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职工与职工、单位与单位之间差异就非常大。《聘用合同》优于《劳动合同》是显而易见的。
3、值得注意的是: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是否适用于改制中的事业单位职工的安置,尚未明确。由于在改革之前,事业单位与职工之间并没有实行现行的《聘用合同》,如果不适用,改制中被辞退的职工安置就没有政策依据。辞退而不进行安置,发生诉讼是必然的。
31、政府政策文件有没关于人事制度改革中事业单位辞退、解聘人员安置补偿的规定:
奇怪地是,到底政府对事业单位改制辞退、解聘安置问题不知道而造成政策文件对这一关系事业单位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遗漏呢?还是知道了而有意回避呢?观察四川省人事制度改革文件进行比较:2002年12月16日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第48条选择了与国办发[2002]35号文相同的规定。而2002年11月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川委办〔2002〕30号[关于印发《四川省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分流指导意见》的通知]
六、规范解聘辞聘制度
......
(七)对此次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通过以上途径和离岗待退办法仍未确定去向的人员,单位实行解聘、解除劳动关系(参照省人事厅川人发[1993]17号、川人发[1987]11号规定不能辞退或解聘的除外)。在单位解聘、解除劳动关系前,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的工资待遇,各地应按不低于离岗时本人基本工资的固定部分的原则自行确定。过渡期满,仍未落实工作的,单位应对其实行解聘、解除劳动关系。对被解聘、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由原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经济补偿金。每满1年发给本人1个月的基本工资,最高不超过36个月的基本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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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明显,同样是四川省文件,《四川省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分流指导意见》却明确规定了“对被解聘、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由原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超过36个月的基本工资”。这里的经济补偿就是企业改制的安置费(俗称“买断工龄”),它补偿期限36个月与本省企业改制一样,但企业适用的是地区上年市平工资,而不是本人的基本工资。事业单位的基本工资包括固定工资与浮动工资,一般讲,要高于地区职工市平工资。
四川省政府的这两个文件出台时间前后相距不到一个月,同样是事业单位,却用了两种不同的规定。原因不得而知,但辞退、解聘事业单位人员需要支付安置性经济补偿这点是明确的。由于实行聘用合同制下的合同期限受到事业单位决定权的制约,在此情形下,辞退、解聘职工仅仅获得的是有条件的“经济补偿”,它实质上不具有安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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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2003-10-27 四川省总工会-职工论坛
读上文分析,真是感受深深。单看成都X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人事局局长任仲裁委主任,主管副局长任仲裁委副主任,就连纪检监察处处长也成了独任仲裁员。
如果仲裁裁决错误或有失公正,当事人不服,只能申请复议,而行政规章指定了在原仲裁委复议。当事人必然性会指出原仲裁人员裁决错误理由,如果仲裁要在复议时纠正错误,按行政管理范围,就等同于上级這些官员都得向被管理的下级承认自己的错误,这种去纠正错误的可能性有多大?這样的复议还会有多少公正可言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