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稿日期】:2003-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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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工伤保险条例》配套行政规章(一)
根据国务院颁布并于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9月2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并于《工伤保险条例》同日施行的三部行政规章:《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及《工伤认定办法》。
《工伤保险条例》与这三部行政规章生效施行后,对规范今后工伤保险的投保者的赔付事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是非常重要的。细读三个规章,也存在不同程序的不足,或有遗漏未加规定之处,现作说明如下: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1、《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以下简称:赔偿办法),作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的配套行政规章,《赔偿办法》设立了“非法用工”出现伤亡的后果的赔偿制度,这个制度无疑是对非法用工单位的严厉处罚制度,它有力的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2、所谓“非法用工”应当是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工均在此列,那么非法用工情形就不仅仅在单位一方,而是双方。如某修缮包工头,他并不具有合法资质,或者以虚假的资质对付单位的情形,再者某乙系不到法定工作年龄,而称自己不属于童工,或使用了虚假居民身份证等情形,还有张三去世,其子未到法定工作年龄,但街道办事处(或社区)考虑到家庭困难,要求某企业安排工作,如果其发生伤亡的情形等等。
在现实生活中,由职工实际供养的被供养者可能比较复杂,如丧妻女婿对岳父母的供养,丧夫媳妇对公婆的供养,职工对社会孤儿、孤寡老人的义务供养等等,这些情形均为“供养人口”范围,但他们并不在《规定》第2条范围之内。我们是否可以这样理解《规定》第2条的原则,即不在所列之亲属范围者,均无法享受抚恤待遇。
考虑到上述情形,《赔偿办法》不应完全针对单位,应列出不由或不完全由单位承担责任的情形以加规范,让用工单位认识到行政规章的公平合理性,一旦事故发生,承担赔偿及支付成为自觉行为,有利于整个社会及伤亡者与其亲属。
3、比较《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赔偿办法》使用了“直系亲属”,但并未对“直系亲属”的范围加以界定,这不能不说是令人遗憾之处。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1、《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的配套行政规章,《规定》统一了“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这对在处理工伤保险“赔付”工作是非常必要的,是正确的。
2、《规定》第2条列出了供养亲属范围。该条规定的范围实际上就是人们常称的、职工的直系亲属。该条款中未出现“直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供养人口”这类的词语,而是直接罗列出供养范围内全部的亲属。“直系亲属”不是法律概念上的用语,其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无法以这一词来界定。“法定继承人”虽然是法律用语,它具有明确的法律属性。但法定继承人因法律规定有继承序列之别,一部分亲属将被法律限制在外,且“工伤赔付”并不涉及遗产问题,因此不能使用该用语。
在现实生活中,由职工实际供养的被供养者可能比较复杂,如丧妻女婿对岳父母的供养,丧夫媳妇对公婆的供养,职工对社会孤儿、孤寡老人的义务供养等等,这些情形均为“供养人口”范围,但他们并不在《规定》第2条范围之内。我们是否可以这样理解《规定》第2条的原则,即不在所列之亲属范围者,均无法享受抚恤待遇。
由于《规定》中的抚恤待遇系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而致,而不一种原企业职工的福利待遇政策,而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而产生的法律结果,这种法律结果所带来的抚恤(被抚恤者的一种受益),应由受益人领获。基于这一思路,工伤保险赔付的对象也应是法律规定的范围,这个范围应列出所有受益人,而不仅仅是供养亲属,这样才是合理的,公平的,可以使受益效力涉及到整个社会。
《工伤认定办法》
1、《工伤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的配套规章,《办法》没有规定认定工作的原则、依据和工伤与非工作的认定界线。至此,《办法》只能认为是对认定工伤的程序规定,而不是实体规定,即便如此《办法》至少应当规定工伤认定的依据。
2、《办法》第17条二款作出了对关于工伤认定的法律文件送达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关于工伤认定的法律文件送达本应在该《办法》中加以具体规定,而不应直接适用《民事诉讼法》。这点是因为,《民事诉讼法》应是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民事案件,以及民事诉讼当事人、参与人在进行民事诉讼过程中,应当执行的基本法律。《民事诉讼法》适用范围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它只能适用于民事诉讼案件的程序法。而不能被其他非诉讼法律范畴的行政行为适用。
假设,某一具体的工伤认定程序中,劳动保障行政机关的送达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当事人要求诉讼认定其行为违法,是采用行政诉讼程序还是民事诉讼程序呢,显然工伤认定当事人无法起动民事诉讼程序。而工伤认定当事人起动行政诉讼程序也是不能的,因为《办法》这里适用的是民事诉讼法,而不是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无权认定工伤认定当事人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行为。即便是采用行政复议方式,上级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也无权认定下级机关的行为是否违反《民事诉讼法》,这个权利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因此,办法应直接规定法律文件的送达程序,那怕是你全部照搬《民事诉讼法》的全部规定条款,也不能直接以行政规章的方式规定适用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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