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征求意见稿)》综合介绍
网络小屋  主页 梦多专著 [征求意见稿]综合介绍               |  上传时间:2003-09-15  |

选编:夢多工作室

《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征求意见稿)》综合介绍
〖梦多意见〗
  本次对《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征求意见稿)》,考虑到主要是将民诉法等法律中涉及诉讼当事人的风险规定抽出来的,且文本条款也一般不会有误解岐义之处,没有发表具体意见。
  今天参加了《中国法院网》网上直播座谈会,现将本人意见及嘉宾回答意见按解答时间顺序列出,座谈会全文见后第二部分。
倪寿明  人民法院报副总编辑、中国法院网领导小组组长倪寿明主持座谈会
  [嘉宾 程新文]:
  回答网友[mdshnx]的问题: 建议:对什么是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什么为“知道或应当知道”加以说明。 [09:56:24]

  诉讼时效是民法规定的,当事人在一定的时间内来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如果在这个时间内不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那么将会丧失法院保护的机会,就是失去打赢官司的权利。诉讼时效的起算,法律规定从你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者说应该知道的时候算,比如说你的电视机被人砸了或者你被人家打伤了,你的财产权利或者人身权利受到侵害,这个时候就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这是一种情况。还有一种情况是应当知道,你房子的东西被人砸坏了,你每天下班回来你应当知道,你不能说我有房子,但是我一年都不回去,整天在外面,或者一年都出国了,回来过了两年,你说我的东西被人砸坏了,这在法律上是你应该知道,你的房子你不住,你应当委托别人看管你的家里,家里的财产被人砸了,你的权利受侵害,这个时候开始,所以,起算的时间知道了,感受到了,或者是应当知道。你应当知道,如果你说你不知道,得拿出证据来。诉讼时效是比较专业的词,网友就问这个事。 [10:05:59]

  回答网友[mdshnx]的问题: 建议2:列出民商案件的审限规定。 [09:56:26]
  简易程序是三个月,普通程序是六个月、半年,就是一审案件。 [10:18:59]

  [嘉宾 刘安平]:
  回答网友[mdshnx]的问题: 请问题嘉宾与法官:法院不送达《提示书》是否违反诉讼法,如果法院未送达,当事人出现风险而法官却说已送达如何处理?建议3:必须送达,并由当事人签署送达回执。 [10:12:01]
  我认为法院不送达提示书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否送达只是工作纪律方面的问题。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人民法院有这项职责。当然,从司法为民上来讲,应当送达。但是,我在前面说过,不是一个风险提示书就能解决一切诉讼风险问题的。这仅仅是一项便民措施而已。 [10:19:34]

  [嘉宾 程新文]:
  回答网友[mdshnx]的问题: 请问:《提示书》是否有推卸法官责任之嫌???[09:31:10]
  我们准备出台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是为了把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已经有规定的一些涉及到当事人参加诉讼风险的责任进行系统化,而且进行归纳,这样的话便于老百姓一看就懂,便于他们来查找和核对。这些风险和责任,是法律和司法解释中的精神都已有规定的,和法官的责任本身没有直接的联系,不是法官的责任,是体现为当事人和老百姓考虑,把这些可能面对的一些风险和一些责任广而告之。我们要达到这样的目的,起到这样的一种效果,丝毫没有推卸法官的责任,法官是依法履行审判的责任,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这一点请大家给于全面、正确的认识。 [10:20:23]

  [嘉宾 刘安平]:
  回答网友[mdshnx]的问题: 嘉宾刘安平:你所说我都知道并完全同意,但执行中,走样,流于形式,而不出三个月就没有这回事了,包括现在法院很多都未送达举证通知书,这样最高法院以及起草法官的工作不是浪费了。于其这样,不如不搞。[10:23:40]
  搞这个提示书毕竟有他的作用的,尤其是对于一些文化、法律知识都比较底、经济条件又比较差的当事人来讲,总还是有一点作用的。因为大多数的民事纠纷案件的诉讼标的不是很大,请律师不化算,也不一定有经济能力。我在法院网上就看到这样的一个案例,一位民工为了900元工资去咨询律师,律师告知需要代理费800元。请问,这位民工有必要请律师吗?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的提示书就是最好的“法律顾问”。既解决了问题,又无须增加经济负担。我以为如此。 [10:32:25]
程新文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征求意见稿)》起草者。1983年取得吉林大学法学学士学位;1986年取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1986年至今就职于最高人民法院,历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经处副处长、民庭审判员、民庭综合涉外组副组长。2000年10月为最高人民法院首批选任审判长;2001年2月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长至今。
  [嘉宾 程新文]:
  回答网友[mdshnx]的问题: 程新文嘉宾:我刚才的问题未说清楚,非常不好意思。我的建议是在提出书上载明关于诉讼时效的有关具体说明,必竞当事人对法律术语不清楚,例如在一民商案件中,原告认为,对于债之诉、给付之诉才存在诉讼时效,而确认之诉不存在诉讼时效,不少法官也弄不明白。这样对当事人也不公平。请再作说明,谢谢! [10:17:26]
  诉讼时效具体在民事案件中,哪些情况下存在诉讼时效?哪些情况下不适用诉讼时效?比如说关于主张合同无效这种主张的权利,是不是存在诉讼时效,在我国法学界有不同的意见,在国际上也是。在国外的关于合同适不适用诉讼时效,认识都不一致,也包括网友提到的,有些是不是存在不同诉讼时效,不是有些法官弄得明白的,是有不同的观点,这个东西在提示书中不好明确。
  我们说了,提示书只是提示当事人,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来主张自己的权利,行使自己的权利,如果超出法律规定的期限,再去主张权利,就失去了法律强制保护的机会和权利。但是,对方自动履行的除外,我们要达到这个目的就是提示。至于网友说的哪些情况有诉讼时效起诉的问题和哪些情况没有诉讼时效起诉的问题,比如说诉讼无效到底有没有诉讼时效等等,这类问题都是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或者通过有关的新的司法解释进行明确、具体。应该说,那些内容超出了提示书的范围,尽管这样,还是非常感谢这位网友,对我们提示书的提出了修改意见,提出的宝贵意见。虽然在这里我们无法吸收,但是我会把意见带回去,在人民法院关于做诉讼时效或者诉讼请求方面的司法解释的时候,我们一定予以适当的考虑,谢谢这位网友的热情的参与和积极的支持。 [10:44:30]

  [嘉宾 刘安平]:
  回答网友[mdshnx]的问题: 本人不敢认同刘安平嘉宾的意见,如果风险提示是“法律顾问”的话,它就没有任何意义。诉讼成本的意见是对的,我同意。但如果看这风险提出书就可以不请律师,那么老百姓输官司至少增加二成。似乎刘嘉宾认为风险提出书可以代法律了,至少您的意见在逻辑上不对,混淆了问题的各方面。 [10:38:13]
  我的这个说法是有前提的,那就是诉讼标的不大,而自己又没有经济条件的情况下是如此。这正是考虑到了诉讼成本的。因为目前我们的法律对于当事人的律师费用并没有明确规定由败诉人负担。这种情况下,如果你胜诉了,但是可能你付出的经济比挽回的还要大。因此,在诉讼中是否需要律师介入,从成本上来讲,这要看你的标的和你自己的法律知识等个种因素,要综合考虑。
  另外,我的看法正好与你说的相反,我认为,提示书仅仅是一项便民措施,不是属于法律基面上的。也许我的理解与最高法院的不一致,是错误的。一家之见,见笑了。 [10:50:07]

  [嘉宾 李旭辉]:
  回答网友[mdshnx]的问题: 风险提示书对当事人的好处是肯定的,本人完全赞同。同时也感谢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法院所作的工作与努力,充分体现了党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键是如何现实预期目的,这是非常重要的,本人认为需要有些强制措施,约束下级、基层法院及法官坚决执行。[10:20:31]
  最高人民法院的诉讼风险提示书一旦发布,作为基层法院,我们会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其他司法解释、指导性意见和类似的规定等等的文件一样,坚决的贯彻实行,而且会严格、长期的来坚持,绝不会在执行过程当中走样或者流于形式,因为我们觉得只有这样做才能实现它的预期目的,也欢迎这位网友和其他的广大网友对我们执行过程中进行监督。 [10:58:06]

  [嘉宾 刘安平]:
  (网友[jingcun]的问题: 程庭长,您好,我很高兴最高人民法院能出台这个风险提示,而且在出台前能听取社会各界的看法,这是贯彻为民思想的重要体现.是三个代表思想在司法领域的贯彻.
  您作为起草者,我冒昧提两条意见.
  结构问题,该草案共26条,直接下来,是否太长,当事人可能读完找不到自己所需要的条纹,可否借鉴立法模式,将其分成几个部分,如起诉,代理,保全,证据,执行等几个部分,便于当事人查找.
  二语言方面.我认为用法条是比较合适的,但针对有些群众不理解的,重要风险可否另外附一本小册子,用事例介绍承担的风险,以便于很多不懂法的人理解.)

  回答网友[mdshnx]的问题: 网友jingcun的立意很好。但第二条意见不可取。今天我上来是向各们嘉宾学习,并反映日常诉讼中出现的各种你们可能无法想象的现状与问题。如果本人意见中有不妥的地方,请各位多多见谅。[10:56:10]
  有不同的意见是正常的。一般情况下,对于一个问题的看法和意见如果都是完全一致的,往往也是十分虚假的。多一些交流和沟通有利于我们取得正确的认识。 [11:00:50]

  [嘉宾 程新文]:
  回答网友[mdshnx]的问题: 请问嘉宾与法官:提示书是否对法官、法院有约束力,如果法院或法官本身就未按风险提示书上的提出规定执行,对诉讼当事人有无救济措施。 [10:06:35]
  我们现在提示书出发点就是为了方便人民群众诉讼,使当事人尽量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出发点就是说把现有的法律、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有关当事人可能面对的风险提示给当事人或者说告知给当事人,他不是约束谁的问题,本意不是约束,它是一个法律规定,对法官对法院不是约束力的问题,我刚才说了,是为了提示当事人这样做,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他能够及时、正确的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以及民事诉讼权利。不是《法官法》也是不是《诉讼法》当中的有关的规程,所以,没有体现出对法院或者法官有没有约束力,不是这个角度。我们就是告知当事人,让他怎么样最大限度地保护好自己,实现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11:01:41]

  [网友 mdshnx]:本人同意大多数网友的意见,要出台一项举措,前后左右的问题都考虑到,问题的关键:如何落实到实处,不要流于形式,要切实为广大百姓着想。因此要强制、要约束法官及法院,您们嘉宾都不敢面对这一现实问题,下面如何能贯彻执行?不要自我降低提示书的功能与作用。建议4:提示书要通俗、明确、尽可能详细,让不请律师的当事人能够读懂。 [10:47:13]
  [网友 mdshnx]:再次感谢各位嘉宾,我们下次再见、再讨论。 [1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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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8日9:00—11:00召开《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征求意见座谈会

    [导播]:各位网友,你们好。中国法院网《网络直播》节目欢迎你们的到来。 [08:56:09]
    [导播]:自1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人民法院报和中国法院网向全社会公布《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征求意见稿)》以来,该项工作吸引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应广大网友要求,今天我们召开《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征求意见座谈会。中国法院网正在与新华网联合进行直播。接下来约两个小时,现场嘉宾将与网友一起,结合法律实践,对这一面向公众的文本进行探讨。如果您对今天讨论的主题感兴趣,可以通过网络加入到现场直播,一同讨论。 [08:56:47] 李旭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2001年取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1990年开始从事审判工作,13年间,积累了大量有关婚姻家庭、房地产、名誉权、劳动争议、经济纠纷等民事案件审判经验。参与编写《劳动和社会保障普法教材》,在《审判前沿》和《北京民事审判案例精析》中发表多篇案例分析。2002年8月,北京市东城区法院民三庭在北京率先推出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
    [导播]:现在嘉宾已来到了座谈会现场。 [08:59:09]
    [导播]:今天,人民法院报副总编辑、中国法院网领导小组组长倪寿明同志担任我们现场的主持人。 [08:59:34]
    [主持人 倪寿明]:上午好,欢迎各位的到来。首先介绍一下参加今天座谈会的嘉宾: [09:00:13]
    [主持人 倪寿明]:李旭辉法官,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法学硕士。1990年开始从事审判工作,13年间,积累了大量有关婚姻家庭、房地产、名誉权、劳动争议、经济纠纷等民事案件审判经验。 [09:01:08] 刘安平   安徽省安庆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1984年—1991年就职于安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1年至今就职于安庆市人大常委会,历任法制科副科长、科长、委员,兼任民宗侨外工委副主任。自我描述是:热心于法治建设,关注法治进程,愿为依法治国方略实施作一点有益的事情。
    [主持人 倪寿明]:程新文法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征求意见稿)》起草者。法学硕士。1986年至今就职于最高人民法院,历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经处副处长、民庭审判员、民庭综合涉外组副组长。2000年10月为最高人民法院首批选任审判长;2001年2月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长至今。 [09:01:29]
    [主持人 倪寿明]:刘安平委员,安徽省安庆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1991年至今就职于安庆市人大常委会,历任法制科副科长、科长、委员,兼任民宗侨外工委副主任。由于工作无法脱身,刘安平不能赶到我们的直播现场,一会儿他将在安庆在线参与我们的讨论。 [09:02:12]
    [主持人 倪寿明]:我们原来还邀请了中国人民大学周孝正教授,他是一位社会学家。非常遗憾的是,他突然因为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参加这次座谈会,希望以后有机会再和周教授进行交流。 [09:02:26]
    [主持人 倪寿明]:作为一项常识,我们知道,医生给病人作手术时,可能会因为病人的体质不同而面临着手术失败的风险。其实,每一个打官司的人即使自我感觉胜券在握,也一样存在着败诉的风险。为了避免盲目打官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当事人应该了解如何正确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简单地说,就是应该明白如何打赢一场官司。关于这些内容,《民事诉讼法》和一些司法解释都有详细规定,谁要打官司,谁就去看这些法律法规好了。为什么还要专门出台《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呢?《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是不是向当事人提示了另外的一些风险和后果呢?下面,我们请该提示书的起草者程新文法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推出这一文本的背景和初衷。 [09:03:19]
    [嘉宾 程新文]: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着手起草《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征求意见稿)》,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1、为了方便人民群众进行诉讼、尊重公民知情权。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并承担民事诉讼义务,行使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当,将会导致相应的法律后果或者产生一定的诉讼风险。这些是社会普遍关注和人民群众深感关切的问题。为了尊重公民权利,需要对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所面对的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后果进行提示。 [09:05:04]
    [嘉宾 程新文]:从实践中看,打官司越来越成为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但对于很多人来说,在进行民事诉讼之前或者在进入民事诉讼之中,并不知道将要面对什么样的风险或者后果,有的还因此最终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我国的法院是人民的法院,在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时,更多考虑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不但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要体现并做到这一点,而且在日常工作中也要做到替人民群众着想,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法律规定和诉讼活动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作为当事人或者有可能成为当事人的各类社会主体,有权利知道自己在诉讼活动中即将面临什么样的民事诉讼风险。因此,及时提醒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能面对的民事诉讼风险,帮助当事人避免一些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以最小的诉讼成本最大限度地实现自身的权益,是司法为民的题中应有之义。提示民事诉讼风险,是对公民等有关主体知情权的尊重,从某种程度上讲,也是司法文明的体现,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09:06:03]
    [嘉宾 程新文]:2、为了及时总结民事审判工作经验。自2001年以来,为适应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需要,向当事人提示民事诉讼风险,全国各地法院在实践中早已不同程度地开展,只是采用的方式多种多样。从公布的主体看,有的是以高级人民法院名义发布,有的是以中级人民法院名义发布,有的是以基层人民法院名义发布;从形式上看,有的是采用提示书,有的是采用告知书,有的是采用提醒书,有的是在民事诉讼须知或者举证须知等加以列举;从内容上看,有的二十多条,有的十几条,有的只有几条,且每条内容详略不一,涉及的问题也不相同;从格式上看,既不统一,也不规范。所以这些,容易给当事人和社会各界造成误解甚至错觉,似乎在不同的法院进行民事诉讼需要面对不同的民事诉讼风险或者法律后果,这与我国法制统一的要求不相适应,也是与各级人民法院制定和发布民事诉讼风险的初衷相违背的。各地人民法院在向当事人提示民事诉讼风险以来,积累了不少经验,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总的看,社会是认同的,当事人也是欢迎的。需要形成统一规范的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文本。 [09:06:27]
    [嘉宾 程新文]:3、有必要将法律规定中涉及的民事诉讼风险问题进行系统归纳并摘要提示。此前,有关民事诉讼风险或者法律后果,散见于相关的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当事人了解掌握起来不方便,法院向当事人提示或者告知操作起来也比较麻烦,有必要进行系统化。实际上,无论哪一级法院,向当事人提示民事诉讼风险,都是根据现行的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涉及当事人行使民事权利或者民事诉讼权利有关的风险或者后果,向当事人进行提示,而不是在创设一种新的民事诉讼风险或者法律后果。至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的风险或者后果,则不属于人民法院提示的范围,也不在我们起草提示书考虑之列。 [09:06:54]
    [嘉宾 程新文]:4、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正确的诉讼观,引导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正确对待民事诉讼活动。人民法院作为行使国家强制力的司法机关,通过审理案件,护权益、解纷争、维秩序、保安定、促发展,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但在民事诉讼中,总会有胜诉和败诉的结果。当事人败诉后,往往容易将意见集中到法院,认为是法院审理不当。一些以为应该胜诉的当事人在案件审理结果对其不利时,也认为是法院没有及时依法保护其权益。有不少人认为,进行民事诉讼就是进了保险箱,打官司就得赢,赢了官司就一定执行到预期的财产。事实上,打官司也同样面临风险,如果民事权利或者民事诉讼权利行使不当,也会导致相应的法律后果或者产生一定的诉讼风险。进行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有利于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促进在全社会树立正确的诉讼观。 [09:07:08]
    [嘉宾 程新文]:下面我再来说说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征求意见稿)起草的经过。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前不久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提出,要着力解决社会普遍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焦点、热点问题,扎扎实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下功夫建立和完善一系列制度,采取切实有效的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护民的具体措施。为了落实肖扬院长提出的要求,2003年9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开始着手起草《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征求意见稿)》。在搜集各地法院近年来已经公布的有关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书或者提醒书等材料后,进行归纳整理,起草了初稿。2003年10月份,在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庭室意见后,进行了修改,并先后征求了一些地方法院的意见。为了更大范围地听取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将《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征求意见稿)》同时在《人民法院报》和中国法院网征求意见,时间自2003年11月1日起至11月20日止。目前,正在征求意见中。最高人民法院将根据各方面反馈的意见进行认真修改后,尽快公布施行。 [09:08:19]
    [嘉宾 程新文]:有一点新情况,考虑到社会上广大的网友和法院系统提出要尽量通俗,我们考虑把风险提示书在修改和起草的过程中,要广泛的吸收社会各界的意见,尽量的通俗易懂。我看了一下,法院网有位网友提出的话很好,把26条念了好几遍,但是他说还是看不懂。比如说第三条的一些问题,关于出庭的,和过去不太统一。 [09:09:31]
    [嘉宾 程新文]:我们现在考虑起草这个东西,必须立足于国情,13亿人口的广大的老百姓、人民群众的文化水平,对法律规定的理解都是参差不齐,所以我们觉得应该作为一个问题来研究。使每一个条款内容通俗易懂,老百姓一看就明白,尽量避免生涩的法言法语,要通俗易懂,也要准确,不能词不达意。我们现在感觉,起草的过程中,本来是司法为民,为老百姓实事,这样出台一个措施、一个规定,应该让老百姓很容易的掌握它,这是我们特别要注意的。 [09:09:47]
    [网友 白龙马]:本风险提示书文不对题,倒象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何谓“风险”,就是在诉讼中可能出现的对当事人不利的后果。这是一种可能性,而非必然性,不应是规定当事人应该怎么做,否则就承担不利后果。
  “提示”就应当简单明了,提醒到法院来主张权利的人,启动司法救济程序不一定能完全达到其目的,还有可能出现对其不利的后果。而本风险提示书的绝大多数内容是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只有第20、23、24条才是真正的风险提示。
  风险提示书应当是发给到法院来主张权利的人即原告和申请执行人,并且应当在法院决定立案前送达,否则就失去了风险提示的作用。
  所以说风险提示就是法院在立案前,提示主张权利人的要慎重,启动司法程序并非一定能达到其目的,还有可能出现对其不利的后果。而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则是法院受理后,送达给当事人的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内容。 [09:09:59]
    [网友 双眸张望]:第二条应增加一款,原告所起诉的被告应当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错列或滥列被告,对错列或滥列被告者,经人民法院释明,拒不撤回起诉的,经人民法院审判,被错列或滥列的被告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被错列或滥列的被告在诉讼中的合理损失,由原告承担。 [09:10:25]
    [网友 eva77116]:《意见稿》第二条第三款用语表达不够准确,容易产生歧义。
  如果是说将驳回起诉,笔者认为不妥。因为法官的风险告之义务是相对于法官的要求。当事人在已知其起诉有风险的时候如果在坚持不予改正的话,他(她)就要为自己的一意孤行(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无法举证证明诉讼请求成立的话,应判决其败诉。但是如用法官的职权先行封杀的话,有违当事人主义的诉讼理念。 [09:10:28]
    [主持人 倪寿明]:你刚才提到经济发达地区和经济不发达地区,这种区别是不是很大? [09:11:20]
    [嘉宾 程新文]:对问题的理解上差异很大,华东地区认为有一些内容不一定提,比如说第一条,关于起诉第108条,他们认为起诉问题认为可以不讲了,都知道。他们主要考虑的是社会群体参加诉讼群体的文化水平、文化程度以及法律素养都有关系,他们认为就是老百姓进行民事诉讼面临什么样的风险,一二三四说出来,他们不主张完整,从起诉、举证、开庭审理、执行,他们要求这些不一定要面面俱到。经济欠发达地区因为提示希望尽量前面,因为老百性知道的不多,他说这个提示是针对老百姓,社会的主体,企业法人和其他的组织,不是针对律师,也不是针对法律专家的,这样的话,有关的诉讼风险尽量的详细。他们主要的考虑是面对的老百姓,所在的社会群体。 [09:11:49]
    [嘉宾 程新文]:有网友说,就是11月3号,我在法院网上看到网友说,他把第26条每一条念给他妻子听,他妻子听不懂,是法言法语,诉讼请求、起诉条件、证据、缺席判决、诉讼终止等等,他逐条解释,他妻子才听懂,所以他提出来尽量地通俗。包括我们在下面法院提审的时候也是这样,有的词能不用法言法语就尽量不用。但是通俗的同时,也要准确,不能用大白话、口头语。我们现在用的法言法语,如果在举证的时候提出诉讼请求,或者是败诉等等,你不能说“官司打赢了”或者“打输了”,不能这样说,因为太白话,我们尽量地把握这个度和分寸,既要通俗易懂,又让老百姓一看就明白,同时要准确到位,在起草的过程中,这是我们要考虑的问题。 [09:12:11]
    [主持人 倪寿明]:老百姓的素质都是不一样的,参差不齐,针对所有的群体都管用的东西确实困难,可以大概的分一下文化素质在什么程度,很难说全都顾及到,说的白话一点可能都明白。 [09:12:55]
    [嘉宾 李旭辉]:程法官讲的好,必须把握好这个度,因为我们面向的不是法律专家也不是法律人才,是面向大众的;也不是在北京或者是上海比较发达的地区,普遍的法律意识比较高,但是我们是面向全国的。 [09:14:20]
    [网友 eva77116]:第24条中“......或者没有足够财产以抵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偿债务......。”
  “抵偿债务”应当改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未偿债务”应当改为“未履行的义务”。
  理由:“债权债务”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务”已经“判决确定”为“义务”,“判决确定的义务”才是执行的内容。 [09:14:32]
    [网友 双眸张望]:《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对需要鉴定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了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提供相关材料”的要求,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但是“相关材料”的占有人并不一定就是“需要鉴定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例如作亲子鉴定所需的血液等,就不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一人占有。并且往往存在相关材料被对方当事人占有的情况。当相关材料被对方当事人占有时,却要“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对相关材料的不能提供承担后果,这显然不公。
  因此我建议,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后面应加一但书:“相关材料的占有人如果是与鉴定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且申请鉴定人的鉴定目的又不利于该当事人,该当事人如无正当理由而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可以推定申请鉴定人的鉴定目的已经实现,举证责任转移至该当事人。” [09:14:36]
    [主持人 倪寿明]:正如程新文法官所说,自2001年以来,为适应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需要,向当事人提示民事诉讼风险,全国各地法院在实践中已不同程度地开展起来。2002年8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在北京率先推出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下面,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李旭辉法官介绍东城法院实行这项工作的情况,以及对《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的意见和建议。 [09:17:41]
    [嘉宾 李旭辉]:目前,诉讼风险提示制度已在北京市法院正式推行,我院自去年8月在全市率先推出审理民商事案件“诉讼风险告知制度”至今实行已有一年,这一制度实行的情况如何,能否对诉讼风险提示制度的落实和完善有所助益,是我院对“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实行情况进行调查的初衷。一年来(2002年8月21日——2003年8月20日),我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1295件,审结1439件。其中属于《诉讼风险告知书》中所列的情形、并由有关当事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共402件,占结案数的27.9%。现将有关“诉讼风险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总结如下: [09:19:29]
    [嘉宾 李旭辉]:一、在诉讼风险告知中我院所列的诉讼风险种类有十种:1、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包括诉讼请求不完全、诉讼请求增加、变更或提出反诉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等,上述风险将导致得不到法院审理的后果;2、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反诉、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等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将承担于己不利的后果;3、举证不能的风险。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4、超时举证的风险。当事人超过举证时限提供的证据,将面临未经质证,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的风险; [09:20:32]
    [嘉宾 李旭辉]:5、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6、未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法院提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的风险;7、未经鉴定予以认可的风险。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评估、鉴定申请,或不预交评估、鉴定费用,或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可的风险;8、对方无财产的风险。一方没有财产,将导致财产保全不能实现且保全费用无法退回的风险;9、不按时出庭的风险;10、被告或第三人下落不明,可能导致案件审限延长、中止审理或者被裁定驳回的后果。 [09:21:39]
    [嘉宾 李旭辉]: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我们进行了诉讼风险系数统计,并对当事人承担风险后果的情况进行了分析,我们觉得如果按各类风险在民商事案件中出现的次数多少统计,依次为不按时出庭、诉讼请求不当、一方下落不明、与证据有关的风险等,不交诉讼费、申请评估、鉴定、一方没有财产的风险数量相同,均仅为一案。下面我具体说一下在审判实践比较常见的几种诉讼风险种类。 [09:22:
   ]
    [嘉宾 李旭辉]:调查中我们发现,当事人(包括原、被告)不按时出庭的情况最为普遍,一年来达到100件,占收案数的7.7%;其中,原告不按时出庭的仅2件,主要是因为主观上未能对庭审正确对待或者不重视法院传唤等原因。由于有关诉讼风险告知书已在庭审前由当事人签阅,因此我院将上述情形视为原告自动撤诉处理。被告不按时出庭的120件,主要为买卖合同、供暖合同纠纷等。例如,原告深圳华强联合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网达系统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经我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我院遂缺席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货款238万余元及利息。 [09:23:06]
    [嘉宾 李旭辉]:其次,出现较多的是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共35件,占收案数的2.7%。例如,原告北京市欧赛包装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恒志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北京力为源酒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我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力为源公司委托被告恒志公司全权代理2002年度力为源酒系列产品的包装及宣传品的制作,二被告间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作为受托人的恒志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定作合同,但因原告认为二被告间的委托合同与本案无关,因此原告与被告恒志公司签订的定作合同仅对原告和恒志公司产生约束力,对力为源公司没有约束力。根据定作合同,力为源公司不应成为本案被告,原告要求力为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未能得到我院的支持。 [09:23:
   ]
    [嘉宾 李旭辉]:第三,因被告下落不明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被我院依据有关规定裁定驳回起诉的60件,占收案数的4.2%。 [09:24:04]
    [嘉宾 李旭辉]:第四,与证据有关的风险,涉及41件案件,占收案数的3.2%;其中当事人就自己的诉讼主张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25件,占证据风险类型的61%;当事人超时提供证据的5件,占证据风险类型的12%;当事人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5件,占证据风险类型的12%;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6件,占证据风险类型的15%。这其中又有三种类型: [09:24:27]
    [嘉宾 李旭辉]:1、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例如,原告北京轻工供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轻工集团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北京轻工集团曾于1996年预付被告100万元货款,但双方并未发生相应的货物买卖,该100万元预付款被视为北京轻工对被告享有的债权。2003年1月7日,北京轻工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被告的100万元债权转让给原告。后原告以挂号信形式将转让协议内容及《关于债权转移的通知》致函被告,要求被告返还100万元,遭被告拒绝,原告遂起诉至我院。我院经审理确认案外人与原告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有效后,被告辩称其已归还北京轻工40万元,并提交了被告与北京轻工工作人员的电话录音,用以证明1997年被告曾还过40万元。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并提供反证,证明其工作人员虽收到过被告工作人员交付的20万元,但与本案的100万元欠款无关,且未给被告开具任何票据,同时还提交了自己从未收到过40万元现金的证明材料。经质证,我院认为,被告所述曾归还40万元的主张,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据此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货款100万元。 [09:24:53]
    [嘉宾 李旭辉]:2、超时提供证据的。例如,尹春林诉北京金水港康体俱乐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于2002年12月23日在我院立案,我院要求尹春林就自己的诉讼主张在一定期限内提供相应的证据,在期限届满后,原告未能提交有关证据材料,申请法院准予其撤诉,我院遂作出准予其撤诉的裁定。 [09:25:20]
    [嘉宾 李旭辉]:3、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例如某洗衣店店主尹春林诉北京金水港康体俱乐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于2001年7月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清洗毛巾、衣物等物品及其单价。分期结算后,原告以被告尚欠2001年11月至2002年2月17日洗衣费19069.55元未付诉至我院。审理中,原告向我院提交证据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争议期间的工资表、应收应付款帐、洗衣加工单等,以证明在洗衣单上签字的王巧丽等22人在此期间在被告单位任职。我院对上述证据予以查封扣押后,经庭审质证,被告认为工资单中的张小东等人与原告提供的在洗衣单上签字的张晓东等同姓但不同名,故不认可张晓东等人为被告员工。原告对此虽有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故张晓东等人签收的洗衣费用未能得到我院的支持。 [09:25:46]
    [嘉宾 李旭辉]:第五、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例如原告北京赛德斯汽车服务中心、程明明诉被告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机关服务中心确认出资纠纷一案,我院于今年5月26日通知被告应诉时,被告以争议对象的注册资金已由380万元增至4800万元为由,认为我院对此案无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二中院审理。二中院函复认为,该案原告起诉要求确认的金额为380万元,而非被告所提出的注册资本4800万元,故将此案指定由我院管辖。我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要求二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应当预交而未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8960元,而二原告一直未予补交,我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裁定此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09:26:14]
    [嘉宾 李旭辉]:第六、申请评估、鉴定的风险。在上例北京欧赛包装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恒志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北京力为源酒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恒志公司签订的加工合同未约定价款,庭审中双方也未能就价款问题达成一致,后双方均表示要求对定作产品进行价格鉴定,但又都未预交鉴定费用,上述情况被我院视为双方未要求进行价格鉴定。按照法律规定,合同双方未明确约定价格的,以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为标准。我院遂据此酌情确定了定作物的价格。 [09:26:38]
    [嘉宾 李旭辉]:第七、一方没有财产的风险。例如原告贵州康纳圣方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太洋环宇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审理期间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其开户银行帐户内的存款56万余元或查封、扣押相应财产,并提供担保,还交纳了3348元申请保全费。我院发出冻结裁定后,获知被告帐户内根本无款,原告的申请未能实现,而其所交纳的数千元保全费按规定也不予退还。 [09:27:05]
    [嘉宾 李旭辉]:将诉讼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明明白白地告诉当事人,让打官司的当事人做好承受、防范和应对诉讼风险的心理准备和行动预期,具有十分积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其一,在民众法律意识普遍提升的背景下,在倡导现代诉讼理念的基础上,这一制度的推出提醒人们要认真对待诉讼风险。因为市场经济也是风险经济,在市场条件下从事经济活动要有风险意识,相应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打官司也要有风险意识,既要有为胜诉而努力的想法和做法,也要有承担败诉后果的思想准备,在一定意义上也能有效预防无理缠诉的情况发生。 [09:27:30]
    [嘉宾 李旭辉]:其二,这一制度提示当事人打官司时需要具备证据优势,将“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的司法理念植根于当事人的心中,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要想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据是胜诉的关键所在。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09:28:02]
    [嘉宾 李旭辉]:其三,有关诉讼风险的出台,也能使当事人明确如何恰当的运用法律武器及时、有效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可能发生的诉讼风险采取有针对性的诉讼方式、提出恰当的诉讼请求,防止诉讼风险的发生,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09:28:22]
    [嘉宾 李旭辉]:其四、有关诉讼风险的出台也能最大限度的防止诉讼的盲目性从而节省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09:28:34]
    [嘉宾 李旭辉]:我院实行诉讼风险告知制度一年来,得到了审判人员的肯定和大多数当事人的认可,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在实践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1、当事人的维权意识和法律知识还有待加强。当审判人员在开庭前向当事人宣读风险告知书时,有人对此反应淡漠,尚未意识到有关风险与自己切身利益的关联性;有人仍然抱有陈旧的观念,认为官司打到法院,一切就交给法官办了,自己对法律条文只是一知半解,官司自有法官评判,自己参讼的主动性差。这些从根本上反映出一部分当事人权利意识和法律知识的欠缺。仍然需要全方位的普法宣传来逐步提高全民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水平。 [09:29:05]
    [嘉宾 李旭辉]:2、当事人维权的手段需依法行使。诉讼中还发现,有的当事人对风险的理解过于片面,表现为两种情况:其一、一听风险就盲目畏惧恐慌,为避免承受风险,便将若干诉讼请求一古脑地提出来,交给法院看着办。疏不知,诉讼请求既要有相应的证据来支持,又必须交纳相应的诉讼费用。一旦狮子大开口,主张了过高的诉讼请求,最后费用交了不少,却得不到相应的法律支持。其二、当事人因为惧怕诉讼风险而轻易放弃维护自身权益的情况。诉讼风险的总结虽然都有其相应的法律依据,但还应实事求是地让当事人明白法院总结出的可能在诉讼中发生的风险,只是尽可能周到地给当事人以常识性的提示,不具有强制性,减少造成当事人因为惧怕诉讼风险而轻易放弃维护自身权益的情况发生。 [09:29:25]
    [嘉宾 李旭辉]:此外,审判人员在实践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后,还提出了一些建议,如在举证和庭审程序规范中,能否比照普通程序,对简易程序的相应时限做出明确规定,以便于实践操作;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进一步明确其不到庭所引起的失权风险,包括失去答辩权、管辖异议提出权和举证、质证权利等;对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诉时不带证明其身份的手续,或相关手续不全的,可否视为无授权委托,未到庭应诉;对当事人一方因种种理由不按规定时间到庭,造成审判资源浪费和对方当事人怨言的如何进行规范?明确了这些规范,更能大大提高案件审理的工作效率,这些问题或建议还有待于进一步解决。 [09:29:44]
    [嘉宾 李旭辉]:我院在收到《最高人民法院诉讼风险提示书》征求意见的通知后,认真组织相关庭室审判、执行人员对该《提示书》进行了学习、讨论,在学习讨论过程中,各庭、室普遍认为《提示书》内容全面、具体,措词严谨、细致,基本涵盖了我院曾提出的《诉讼风险告知书》的内容及常见的诉讼风险,《提示书》的出台完全可以达到进一步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切实保障当事人民事权益和诉讼权利的目的,有十分积极的社会意义。各庭、室在肯定了《提示书》的同时,结合各自审判工作实际对《提示书》提出了一些建议,现归纳如下: [09:30:09]
    [嘉宾 李旭辉]:一、在第三条中是否能补充“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回避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否则要承担请求不被准许的风险”的内容;二、第四条最后一句话是否能改为“将承担丧失胜诉权的风险”;三、在第十七条中是否能补充“必须到庭的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到庭”; [09:30:32]
    [嘉宾 李旭辉]:四、是否可补充两条内容:(一)当事人参加诉讼应当遵守法庭纪律和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不得扰乱审判秩序,否则要承担被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或者拘留的风险;(二)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的,丧失上诉权,拒收、拒签裁判文书,不得妨碍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并可影响其上诉权、申诉权及其他权利的行使。 [09:30:55]
    [网友 mdshnx]:请问:《提示书》是否有推卸法官责任之嫌??? [09:31:10]
    [网友 小麦]:我提以下几条意见供参考:
  1、在意思表达完整的前提下,应当力求简洁明了,不必完全照搬照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
  2、要便于审判实务中操作,明确规定诉讼风险提示书要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法官要向当事人履行释明义务。以必要的程序确保这项制度在审判实务中不折不扣地落实,切实起到以下作用:a、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b、增强当事人诉讼风险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 ;c、真正减轻当事人对法院的过份依赖心理和对立情绪,在审判实践中,许多法官、法院往往将自己演变成原告的被告、被告的原告的角色,法院深深陷入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之中而难以自拨,这种状况不改变,公正与效率的司法主题难以实现。
  3、在正式下发时应制定统一规范的诉讼风险提示书以便全国执行 。 [09:31:19]
    [主持人 倪寿明]:安徽省安庆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刘安平,是一位非常热心于法治建设、关注法治进程的同志。在最高人民法院利用中国法院网征求意见中,数次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他现在正在安徽省安庆市通过网络联线到我们座谈会现场,下面,请他谈一谈对《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的看法。刘安平,你好。 [09:34:29]
    [嘉宾 msft2]:主持人、各位法官、各位网友,大家好! [09:34:57]
    [嘉宾 msft2]:人民法院实行诉讼风险提示制度是一个很好的便民措施,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司法为民的具体举措。一些地方法院在这方面的实践表明,对于提示当事人有效预防诉讼风险,避免因为失误而造成新的损失或者损失扩大,更加有效的适当的行使诉讼权利,是十分必要的,也有利于提高当事人承担风险的心理承受能力,对于有效缓解一些当事人对审判机关的对立情绪,也有一定的作用。最高法院在网络上和报纸上征求社会各界对提示书的意见,广纳民智,广采民意,力求使提示书更符合当前中国实际、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这也彰显出司法为民的思想正在的的确确、扎扎实实地落实之中。 [09:35:34]
    [嘉宾 msft2]:从风险提示制度的积极意义方面来讲是这样的。但是,我们也要看到风险提示制度可能产生的负面、消极的影响。有这样一种观点认为,法官不宜在进行诉讼之前有风险提示行为,因为这样的做法有损法官的中立性,风险提示应当属于律师的职责范围。我以为,以规范的,全国统一的、由最高法院制定的格式风险提示书送达当事人也是可以的。因为,这是对任何当事人都平等、公开、普遍适用的,不是事前针对个别当事人的“准法律”,在社会民众诉讼风险防范意识、诉讼知识有限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实行风险提示制度的积极方面要远大于消极方面。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在实施诉讼风险提示制度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提示言语的适当性,具体的办理案件的法官及其所在法院,不宜再有更多的话或者更多的解答------至少在诉讼终结以前如此。否则就有可能陷入到当事人的纠纷中去,这就与实行这项提示制度的初衷相违背了。 [09:36:27]
    [嘉宾 msft2]:这次网上公布的提示书征求意见稿,对于诉讼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及其后果,写得比较具体、明了,从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层面上来说是没有什么问题的。在此,我提出几点不同看法。 [09:37:40]
    [嘉宾 刘安平]:第一,提示书的文字应当尽可能的简略一些。现在的这个意见稿大约有3000字,略显过长,并且多为法言法语。如果没有专业知识的人士解答,估计能够正确理解的不会太多----我们的国情是绝大多数民众文化知识还不是很高,经济条件也不是很好。其实,也正是这部分人迫切需要风险提示。一般而言,对于知识层次比较高的人也是收入比较高的,这部分人往往有条件聘请专业法律服务人员。明确了提示书真正的服务对象和人群,从他们关心的问题和角度出发,拟写出来的提示书才有可能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09:40:16]
    [嘉宾 刘安平]:第二,提示书应当紧扣“主要风险”。例如诉讼费用的负担、举证责任、判决的执行等几个方面。其实,从法律上来说,诉讼风险的多种多样的,不可能依靠例举而详尽的,产生的原因也很多很复杂。那种希望依靠一个提示书预防一切诉讼风险的想法是不现实的。即使专业人士也未必就能够预见和防止一切风险的发生。何况一般的当事人?因此,提示书不宜过于面面俱到,列举主要的常见的即可。 [09:41:04]
    [嘉宾 刘安平]:第三,提示书的文字表达上要体现关怀和善意。首先要明确,提示书不是法律性文件,这一点很重要。从老百姓的角度来看,征求意见稿中有个别地方不是在提示,而是有“吓阻”之嫌。比如第二条第三款“当事人提出的不当诉讼请求经法官告知后仍不变更纠正的,不当诉讼请求将被驳回”-----这样的表述显然过于武断。这里的法官是立案的法官还是具体办理案件的法官?是他个人还是合议庭名义告知的?在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前,凭什么判断诉讼请求是不当?凭什么要求当事人“纠正”?依据何在?这样做似乎存在未审先判的嫌疑。在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法官一般都有着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对此,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一般也难以准确的预计最后结果的。因此,法官早在未经审理之前就告知当事人诉讼请求不当或指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过大等问题,实际上是受未审先定的思维方式影响而得出的结论,这显然是不妥当的。 [09:
   :08]
    [嘉宾 刘安平]:又如,第六条第一款“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将被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或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这一条的规定涉及的是诉讼费用的负担及其相关的法律责任问题。其实,打官司要交钱是老百姓都知道的。但是,了解诉讼费用缓、减、免制度以及具体操作过程的就比较少了。我在实际工作中接触到的一些申诉人,虽然不服一审判决而又没有提出上诉的原因之一是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其中的一些人不了解、不知道诉讼费用缓、减、免的规定,也就没有提出申请。这部分人中确有符合缓或减或免条件的。因此,从提示书应当体现的善意来讲,从规劝、提醒的目的和作用来看,不如修改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收费制度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这明确了收费不是法院要收,而是法律的要求)。如果您交费确有困难,可以提出缓、减、免交的申请,避免因为诉讼费用问题而导致不利的后果”。这样的表述,可以显示出人民法院与当事人接触、交流的善意,也体现出司法为民的法院形象。 [09:43:35]
    [嘉宾 刘安平]:再说一点题外话。关于诉讼费用的计收依据问题,举一个例子。几年前,上海超市搜身侵权民事案,一审判决赔偿十万精神抚慰金,二审改判一万。理由就是一审判决过高,并没有其他更多的理由。试问,对于这种情况,当事人如果判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是大了还的正合适?是适当的还是不适当的那?其实,这个案件一审判的不错,二审判的也对。作为当事人,应当尊重法院的判决,尽管可能不服,但是可以通过法定的适当的途径寻求解决。这个案件的说明了,不少的民事案件的最后裁决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具体办理案件的法官对案件的事实的认识和对法律的理解、掌握。也就是说,在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一般情况下,只有具体审理案件的法官或者合议庭才是最后确定、评判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诉讼标的是否“合适”、是否“过大”的所谓“当与不当”问题,其他法官又如何提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适当或者不当?这样的情况下,那些具体办理案件的法官也是不宜在案件判决宣告之前告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合适的,因为这有违诉讼法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比较公平的做法是,对于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诉讼请求,应当以最后裁决确认的标的为计收诉讼费用的依据,而不是当事人起诉提出的标的。当然,不属于法官自由裁量范围内的不在此限。总之,对于此类案件的诉讼请求及其范围的大与小的判断,法官事前进行评估是不适当的,尤其是作为居中裁判的法官更不应当在没有审理案件之前就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过大“告知”当事人,也更不能要求其“纠正”。 [09:44:39]
    [主持人 倪寿明]:谢谢刘安平。 [09:46:39]
    [网友 小麦]:建议增加下列两个条文
  多个申请执行人对同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的风险
  如果多个申请执行人对同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在一般情况下按照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但享有优先权的申请人可主张优先受偿。参与分配案件中的可供执行财产,除享有优先权的申请人可主张优先受偿外,一般按各案的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因而申请抗行人应充分意识到此类执行案件的风险。(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规定第88-96条)
  不遵守诉讼纪律的风险
  当事人向办案人员行贿或有其他违反诉讼纪律的行为,会招致案件再审的风险。(民诉法第179条)当事人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将导致法院根据其行为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训诫、罚款、拘留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民诉法第100-106条) [09:46:47]
    [网友 MC-HOTDOG]:目前在诉讼保全中,经常会有多方面的干扰,法院如何在这个方面多做工作,维护诉讼保全制度的正常运作。 [09:46:50]
    [网友 babymao219]:各位领导;您们好;
  在打官司的诉讼期间被定为[无行为能力的人]使官司不能在进行了。这样的司法诉讼有时间现制吗/请您们给予一个法律说法。 [09:46:52]
    [嘉宾 刘安平]:我的发言,暂时就到这里。不一定正确。谢谢主持人。 [09:47:29]
    [导播]:现在主持人正在与嘉宾交流。 [09:47:35]
    [主持人 倪寿明]:在我们进行座谈会的同时,从屏幕上我们也可以看到,很多网友在发表意见。下面的时间,我们欢迎网友和嘉宾直接进行交流。 [09:49:24]
    [主持人 倪寿明]:刚才,我也说到老百姓的素质都是不一样的,参差不齐,针对所有的群体都管用的东西确实困难,我们可以大概的分一下文化素质在什么程度,但很难说全都顾及到。 [09:51:23]
    [嘉宾 李旭辉]:所以,应该顾及全面,毕竟是最高人民法院发的条文。 [09:51:55]
    [嘉宾 程新文]:实际上我介绍的就是我们最高法院也是根据各地的审判经验总结,因为现在提到陆续这几年,现在据不完全统计,可能有将近三分之一以上的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加在一块,不到一半,我们上次肖院长提出要出台这个措施,我们给各法院发的电传,报高院的、辖区内的所有的法院已经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风险提示的给我们传过来,收到不少,感觉各地规定的详细和简略的内容不一样,详略不一样,有的地方比较详细,有的地方比较简单。我们也是感觉到有必要出台,各地出台以后总的是受欢迎的。一方面广大的人民群众对法院的了解,有很多人打官司进了法院,能赢了,得到的利益就能实现,有很多人这么认为。 [09:53:53]
    [主持人 倪寿明]:有时候确实由于证据的问题,或者有些东西不懂按照程序走,最后成效不大。这样败诉以后,对法院的意见非常大。越基层,老百姓的层面低一些,因为到中级的话,比较大一点的官司会请律师,这些东西能够避免。 [09:55:05]
    [嘉宾 李旭辉]:您说的情况挺多,都发生在基层法院,他们一方面认为只要交到法院,法院就包办,甚至有的岁数比较大的当事人,一旦不满足,就说你收了我的钱,就要为我办事,他头脑当中形成的那些观念有很多的不同,根本理解不了现在的情况。所以,有些人一旦败诉之后,就认为你工作不认真,他觉得自己讲了很多的理由,都是理由,但是在法律上却站不住脚,根本你跟他讲讲不通。所以,这种诉讼风险提示的出台,对他们来讲还是比较好的。 [09:55:42]
    [嘉宾 程新文]:各地的经济、文化发展不均衡,具体到每一个人也是这样,法律素养和文化程度都是不一样。受教育的程度不同,接触的事物也不一样,我们假定把这个推到社会上,但是很难实用每个人,但是让他们看懂,不管是参加诉讼还是不参加诉讼。我们最后的形式可能是放到法院里面,只要放到法院肯定有,同时向社会公开。法院落实司法问题,扎扎实实为群众办实事,有风险提示。搞风险提示,我觉得其他的东西都是虚点,但是最后有一点是实的,有利于在社会上树立正确的诉讼观,就是打官司不是包打赢,就是帮还钱,因为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有强制力的,如果有执行内容,人家说应该强制执行,不是有司法警察和执行官吗,实际上不是这样。 [09:56:15]
    [网友 mdshnx]:建议:对什么是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什么为“知道或应当知道”加以说明。 [09:56:24]
    [网友 mdshnx]:建议2:列出民商案件的审限规定。 [09:56:26]
    [网友 白龙马]:风险提示书是何时送达给当事人的?按理是诉讼前送达,刚才李旭辉说他们法院是审判人员在开庭前宣读,那麽举证不能的风险、被告不适格的风险、不按时缴纳诉讼费的风险就已经存在了,实际上起不到“提示”的作用。 [09:56:32]
    [主持人 倪寿明]:比较早的时候,像北京丰台、二中院出台的执行的要提供线索的提示,我觉得是对的,风险首先由当事人应意识到风险是很大的,不是扔在法院就可以了,不是说打了官司就等着拿钱了。这和中国的传统也有关系,大陆是追问法系,到法院来问完这边问那边,实际上现在法院里更多的是诉辩式的,法官只是听着,你有道理支持你如此而已,大部分的老百姓还是觉得,我到这来,你就管了就完了。他没有意识到自己是一个诉讼主体,没有意识到这一点。 [09:58:53]
    [嘉宾 程新文]:实际上我们在起草中是这样,即将出台的这些内容,过去知道的不是很多,不全面,零零散散的在司法中有解释,这个内容不是我们新推出来的,说以前没有,有网民说,好象出台这个措施,就是把责任转嫁给社会和当事人,他们有这种看法,实际上不全面,实际上风险本来就有,法律上有规定。只是说过去比较零散,比如说民诉法、民法通则、民法的一些举证,不按时出庭、举证的期限、举证的手续等等,在司法解释当中关于正确的司法解释当中都有。 [09:59:35]
    [网友 eva77116]:第13条末尾 “视为举证不能”还是没有把证人不作证或没有在期限内提出证人的后果讲明白。
  因为当事人的法律素养都是有限的,他完全可能不明白举证不能是何后果,既然是风险提示书,就应该让当事人一看就明白,建议在“视为举证不能”后面加上“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09:59:40]
    [网友 mdshnx]:本人完全同意网友白龙马的意见,提示书应在立案前以及送达被告法律文书时一关送达,并在法院公示。 [09:59:42]
    [主持人 倪寿明]:把这些综合起来,转换角度谈这个问题。 [10:00:10]
    [嘉宾 李旭辉]:实际上26条都有明确的规定,只是归纳总结起来,以风险的方式提示你,给你总结和归纳出来。这是从另外的一个角度,让你明确在诉讼中还有这样的情况发生,然后最大程度的避免它,该怎么做?这是一种提示。 [10:00:36]
    [主持人 倪寿明]:这个角度的转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一个信号,从诉讼主体的变化到诉讼,这是一种观念的转变。 [10:01:49]
    [嘉宾 程新文]:对。为什么叫风险?刚才说了,各地法院普遍用的诉讼风险,但是个别的地方用的是诉讼风险责任,意思是说有诉讼风险,还有法律规定的责任。我们考虑广义上的风险,最后用风险,风险实际上包含两层含义,一是风险,确实可能要出现这种后果,这是风险;另外就是你不这么做必然有这样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比如说你不按照法律制定的期限预交诉讼费,按照民诉法第107条规定,规定你打官司应当交诉讼费,有诉讼办法,如果你没有交的话,一般指定你,一般是接到通知书的七天之内预交,如果七天还不预交,又提出了缓交等等不成立,就是撤销你的诉讼。这是必然的后果,有人说这不是风险,这只能说是狭义的风险,只要你不交诉讼费,又不符合合乎的规定,法院就会给你撤诉。另外,执行中不提供对方的明确地址或者线索,这就是风险了。当然说人民法院为人民,说你不提供我就不执行了,也不一定,但是如果你不提供的话,就有风险,可能执行不到你要的财产,如果你不作为或者不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或者不做自己应该做的事情,最后导致可能没有办法执行,这样的话,你想要的财产得不到,虽然法律文书确定了,官司打赢了,但是你还是拿不到,这就是风险。 [10:02:49]
    [嘉宾 程新文]:另外,我刚才说的诉讼时效的问题。不少的网友反映说诉讼时效是不是应该提示,我们说不是法律主动的提示。我们提的角度可能不是说的很准确,有的提出抗辩,有的网友提出,比如说抗辩是否有中止等等,一般诉讼时效是两年,如果对方不抗辩的话,法院就不去说,两年过了,我驳回诉讼请求,就是申诉的权利失去了,法律是这么规定的。对方一抗辩,你提出来,过了诉讼时效,我们就不查了,就是说我们讲的是广义的风险。严格地说,不是狭义的风险,现在我们提示你有这个风险,实际上就是说前面说你不这么做就有这样的后果,你这么做了就没有事,你交费了,诉讼就给你启动了,不交费诉讼就自动撤诉处理了。广义的就是说善意地提醒老百姓慎重地对待自己的群体,积极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本意还是这个意思。 [10:03:01]
    [网友 eva77116]:建议修改第二十四条为:“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以抵偿债务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申请人又不同意接收的,人民法院将可能依据《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申请人的财产权益将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10:03:32]
    [主持人 倪寿明]:另外,我在网上看到一些评论,有些网友认为,这些东西是律师和当事人说比较合适一点。 [10:04:33]
    [嘉宾 刘安平]:
  回答网友[白龙马]的问题: 风险提示书是何时送达给当事人的?按理是诉讼前送达,刚才李旭辉说他们法院是审判人员在开庭前宣读,那麽举证不能的风险、被告不适格的风险、不按时缴纳诉讼费的风险就已经存在了,实际上起不到“提示”的作用。
  这个问题提得很好。其实,所谓风险提示我认为仅仅是人民法院为当事人着想的一个工作措施。它即不是法律,也不是司法解释,也就是说我们在推行这项制度的时候,首先要明确这个提示书的性质。司法解释是最高法院对于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规定,而提示书不属于这种情况,我以为如此。我想请教起草这个文本的嘉宾,能否就这个问题,阐明一下你的看法? [10:04:39]
    [嘉宾 程新文]:这是一种观点,但是律师是一种职业,他有他考虑问题的出发点,在很多的问题上,律师因为他作为自由职业,在诉讼问题上有自己的考虑,一方面要依法维护所接受的委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同时因为职业的特点,不言自明的,律师也希望这些工作他做的话,包括诉讼利益,在当事人的提示上,角度上把握和我们站的角度不一样。从法律上来说,法官是一个居中裁判的职业,而律师无论是代理原告还是被告,作为诉讼参加人进行诉讼,是为了一方的利益而工作。这样的话,如果说有律师协会,提示民事诉讼风险,也不是很顺利,因为律师的职业离不开诉讼,但是也有不通过诉讼的,比如说公司上市等等。所以,对诉讼的风险提示,很难说他的角度能够超脱,而法院是比较超脱的。因为法院首先面对的是整个社会,是整个社会发生纠纷的居中裁判者,对当事人也很平等,过去是纠纷式,现在是诉辩式,法院是听诉讼,看事实,根据法律,看能不能支持你还是支持他。 在社会上的人和法院的同志也认为,法院风险提示,是超然的,是对社会群体,对所有的当事人,应该由法院来提示使提示的作用发挥得更充分。 [10:05:03]
    [嘉宾 程新文]:
  回答网友[mdshnx]的问题: 建议:对什么是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什么为“知道或应当知道”加以说明。
  诉讼时效是民法规定的,当事人在一定的时间内来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如果在这个时间内不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那么将会丧失法院保护的机会,就是失去打赢官司的权利。诉讼时效的起算,法律规定从你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者说应该知道的时候算,比如说你的电视机被人砸了或者你被人家打伤了,你的财产权利或者人身权利受到侵害,这个时候就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这是一种情况。还有一种情况是应当知道,你房子的东西被人砸坏了,你每天下班回来你应当知道,你不能说我有房子,但是我一年都不回去,整天在外面,或者一年都出国了,回来过了两年,你说我的东西被人砸坏了,这在法律上是你应该知道,你的房子你不住,你应当委托别人看管你的家里,家里的财产被人砸了,你的权利受侵害,这个时候开始,所以,起算的时间知道了,感受到了,或者是应当知道。你应当知道,如果你说你不知道,得拿出证据来。诉讼时效是比较专业的词,网友就问这个事。 [10:05:59]
    [网友 大学生]:我认为,人民法院应该为建立公平的经济秩序做出努力,应该为建立社会诚信制度做出贡献。
  我建议增加对执行的条款: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通过中国法院网向社会查询被执行人的资产情况。
  目前,中国法院网已经建立了被执行人名录,应该将这个提高到人民法院建立“社会诚信”的高度。 [10:06:32]
    [网友 mdshnx]:请问嘉宾与法官:提示书是否对法官、法院有约束力,如果法院或法官本身就未按风险提示书上的提出规定执行,对诉讼当事人有无救济措施。 [10:06:35]
    [主持人 倪寿明]:还有网友说有风险诉讼提示书和诉讼指南,都觉得这个东西应该由司法部门做,司法部门是负责普法的责任,法院是居中裁判,如果法院这么做的话,在法院内部有同志说这样扩大了他们的工作量,包括诉讼风险提示书和诉讼指南的话,印了很多,这样增加了成本,也增加了工作量。另外,从司法上来说,是不是法院有越俎代庖之嫌。 [10:06:58]
    [嘉宾 程新文]: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民事诉讼指南是两个不同的角度。今年8月份,全国高级法院座谈会上,肖扬院长也提出来,23项落实司法问题的具体措施,这是其中一部分,就是民事诉讼指南和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指南和诉讼风险提示是不同的角度,指南是告诉你怎么做?是指引性的东西,像路标式的,右转是红灯,告诉你怎么走?但是这么走有什么负面影响、不确定性因素或者不利的方向都不知道,只是一个指南。比如说你打官司,点到诉讼费,它指到诉讼指南。而风险送提示是告诉当事人什么样的不确定因素,什么样的后果,落脚点不一样、出发点不一样、指出的问题的角度也不一样。 [10:07:17]
    [嘉宾 程新文]:另外,法院提示诉讼指南和诉讼风险和司法行政部门进行普法是不同的方法。普法是对法律的精神,对法律意识的提高,把法律的精神告诉老百姓,提高老百姓的法律意识,普法是这样,一五、二五、三五、四五、五年的普法计划,对所有的法律进行普遍的培训和宣传,是司法行政工作。对诉讼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司法行政也不了解,因为它只是对法律正面规定的精神进行讲解、宣传,在社会上进行普及。至于在法院怎么进行诉讼?诉讼以后有什么后果?这是体现人民法院为人民服务,是从过去的经验进行总结,发扬法院优良的司法传统,从过去的马曦伍的方式,我们便利原则,便利人民诉讼,便利人民办案。和西方不一样,法官办案就是坐堂问案,来案子了,打官司了,我怎么审。美国是一旦被慎重提名为联邦法院的法官,你的党就退出去了,比如说民党和共和党,你提为大法官,你就不是党了,美国的法官是终身的,只要是大法官就不是党,不交党费,而中国不一样,中国法官是为人民服务,法院提示,从表面上看是不是增加负担了,可能是增加一些负担,但是我认为还没有超出人民法院的职责。因为《法官法》、《民事诉讼法》都有规定,人民法院通过法院的活动进行社会宣传,通过什么活动来看,我们说的风险提示或者风险指南,也是对审判活动的经验总结一下,这样使老百姓对法律更加了解,便于他们一旦参加诉讼,怎么样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以最小的诉讼成本实现最大的权益。 [10:08:01]
    [主持人 倪寿明]:司法部是从面上,外部上普法,法院的普法是针对打官司这一块,从内部非常细致的东西。 [10:08:33]
    [嘉宾 李旭辉]:法院的诉讼风险提示更有针对性,从两方面来讲,法院是双方诉讼的主持人,在审理过程中到最后的裁判,法院是主持的一个角色。第二,从内容上来讲,是大量的实践经验积累的,对诉讼人来讲更容易接受。另外,确实是属于法院的职能范围之内。在我们的民事诉讼法中有规定,也是我们的一个审判职责。在审判的同时,也在宣传法律,普法也是我们的一项工作。包括我们在庭审过程中的公开审判,我们的法律文书公开宣判,其实都是一种教育形式、宣传形式。 [10:09:08]
    [嘉宾 程新文]:通过审判活动普法是更具体化,更生动的一个平台。过去我们说法律审理立案,现在从网上都可以公布,判决书不仅仅是对当事人,对社会也有借鉴、参考、教育和影响作用。现在我们是预教预案,我们也提示总结,法律出台也是,为什么民诉法是91年修订的,92年颁布的民法施行,92年正式颁布的民诉法,现在才实现民事诉讼法的风险提示的呼声,其他的法院出示民事诉讼法风险提示,不是哪一个领导拍脑子拍出来的,是长期的经验积累的,积攒一块了。有时候发现很多权利行使不当,不及时造成了损失等等,人民法院为人民,看到老百姓因为这个事本来有理,最后败诉,这不是一件两件的案件,从82年民诉法实行以来,都是几十年的经验,优良的司法传统迫切的感觉有必要向社会的老百姓提示有这样那样的风险,和司法部搞普法宣传不一样,是两个层面。 [10:10:11]
    [主持人 倪寿明]:不说谁高谁低,是不同层面的东西。 [10:10:33]
    [嘉宾 程新文]:他们是从法律的第一条到最后一条都要教育和宣传,而我们是有针对性的,替老百姓着想的,是有明显的区别。他们的很重要,我们也很重要。 [10:10:50]
    [主持人 倪寿明]:这个回答非常好,因为网上关于这方面的评论非常多。他们觉得法院出来这个东西干吗,由司法部弄,而且很难调和,所以,这种分析很到位。我们出这个东西,也是言之有理的。 [10:11:07]
    [嘉宾 程新文]:律师主要的功能,或者律师的主要职业,就是依法维护委托当事人的权利,他才不会提示风险,你找我代理打官司,你说有这样那样的风险,他就不找你了,相反,他找你。我刚才说了,有些是不能上诉或者是不应该告的。但是律师多数会说告,比如说有一位著名的运动员王军霞的肖像权的案子,律师让他告,说赔一千万,其实赔偿很少。所以,着眼点不一样,立足点不一样。 [10:11:31]
    [网友 jingcun]:程庭长,您好,我很高兴最高人民法院能出台这个风险提示,而且在出台前能听取社会各界的看法,这是贯彻为民思想的重要体现.是三个代表思想在司法领域的贯彻.
  您作为起草者,我冒昧提两条意见.
  结构问题,该草案共26条,直接下来,是否太长,当事人可能读完找不到自己所需要的条纹,可否借鉴立法模式,将其分成几个部分,如起诉,代理,保全,证据,执行等几个部分,便于当事人查找.
  二语言方面.我认为用法条是比较合适的,但针对有些群众不理解的,重要风险可否另外附一本小册子,用事例介绍承担的风险,以便于很多不懂法的人理解. [10:11:44]
    [网友 大学生]:此外,我认为,担保、查封、抵押、保全的事主及其财产也应向社会公布,以避免相对人的损失。大家可以看一看,中国法院网的一篇报道:《购房不查底细 强制被迁傻眼》
河南省通许县的8名住户从一家公司手中购得房屋,直到法院通知他们迁出时,才得知该公司没有处分此房屋的权利,8名住户真是哑巴吃黄连。
2000年12月11日,通许县一家建筑公司与当地的东方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东方公司在2000年12月30日前交付建筑公司80万元,2001年4月30日前交付80万元,余款在2001年10月30日前全部付清。协议签订后,东方公司除向建筑公司支付了74.5万元房款外,余款未付,并将部分房屋卖与他人。2002年6月3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东方公司将房屋全部返还原告并赔偿15万元。判决生效后,建筑公司申请执行。
2002年8月22日,法院在对该房屋进行查封时,11户居民提出了执行异议。法院经过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发现韩书林、刘国选、耿军系从无权处分人手中购买的房屋,遂依法驳回了8人的异议。 [10:11:54]
    [网友 大学生]:2003年9月3 日,法院向各住户送达裁定书,并向需要强制迁出的住户下达通知,限他们1个月内自行迁出。在做了大量工作无果的情况下, 11月13日,开封市两级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强制执行,8名住户被责令搬离房屋。
  我想知道几位嘉宾如何看待这一问题,能否用公告的形式,比如在中国法院网上,避免这类问题的发生 [10:11:57]
    [网友 mdshnx]:请问题嘉宾与法官:法院不送达《提示书》是否违反诉讼法,如果法院未送达,当事人出现风险而法官却说已送达如何处理?建议3:必须送达,并由当事人签署送达回执。 [10:12:01]
    [嘉宾 李旭辉]:回答[网友 白龙马]的问题:风险提示书是何时送达给当事人的?按理是诉讼前送达,刚才李旭辉说他们法院是审判人员在开庭前宣读,那麽举证不能的风险、被告不适格的风险、不按时缴纳诉讼费的风险就已经存在了,实际上起不到“提示”的作用。
我们当时要求跟当事人,就是和原被告第一次见面的时候,就是说在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向被告送达起诉书或者开庭传票时向当事人送达诉讼风险提示书。因为有的当事人按照简易程序来传唤,有可能通过电话或者其他的简易方式传唤当事人开庭,也有可能会在当时在接受简易程序开庭,到庭上向当事人做诉讼风险提示,我们统称为庭前进行诉讼风险提示。
不能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所谓不按时交纳诉讼费,也是不能按时交纳反诉的费用,这是经过开庭审理才能实现的。所以,按时不能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在庭前提示也可以起到风险提示的作用。 [10:17:04]
    [网友 hongweihua-1970]:主持人及各位网友好:
  我来提点看法:民事诉讼风险在各个具体的个案中、在各种不同类型的案件中可能表现并不完全一致,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提示的风险的方式、风险的种类也应相应地有所不同,作为法院提示当事人诉讼风险的书面文件及其内容除了要表达民事诉讼一般风险外,还应允许法官针对个案和不同类型案件的风险特别加以提示。这就是说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不能千篇一律、“千案一书”,要具有相对的弹性。 [10:17:23]
    [网友 mdshnx]:程新文嘉宾:我刚才的问题未说清楚,非常不好意思。我的建议是在提出书上载明关于诉讼时效的有关具体说明,必竞当事人对法律术语不清楚,例如在一民商案件中,原告认为,对于债之诉、给付之诉才存在诉讼时效,而确认之诉不存在诉讼时效,不少法官也弄不明白。这样对当事人也不公平。请再作说明,谢谢! [10:17:26]
    [网友 babymao219]:嘉宾您们好;
  我的鉴定书中,没有案号,鉴定书号,鉴定的场所,在场的人,没有鉴定人员的签名,没有病历监护的建仪。只有委托鉴定机关,最后只有用公章。这样的[无行为能力的人]怎样才能司法诉讼。怎样才能使我的侵害人身权力和财产权力得以法律保障。请您们给予一个法律说法。 [10:17:49]
    [嘉宾 李旭辉]:
  回答网友[mdshnx]的问题: 建议2:列出民商案件的审限规定。
  简易程序是三个月,普通程序是六个月、半年,就是一审案件。 [10:18:59]
    [嘉宾 刘安平]:
  回答网友[mdshnx]的问题: 请问题嘉宾与法官:法院不送达《提示书》是否违反诉讼法,如果法院未送达,当事人出现风险而法官却说已送达如何处理?建议3:必须送达,并由当事人签署送达回执。
  我认为法院不送达提示书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否送达只是工作纪律方面的问题。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人民法院有这项职责。当然,从司法为民上来讲,应当送达。但是,我在前面说过,不是一个风险提示书就能解决一切诉讼风险问题的。这仅仅是一项便民措施而已。 [10:19:34]
    [嘉宾 程新文]:
  回答网友[mdshnx]的问题: 请问:《提示书》是否有推卸法官责任之嫌???
  我们准备出台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是为了把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已经有规定的一些涉及到当事人参加诉讼风险的责任进行系统化,而且进行归纳,这样的话便于老百姓一看就懂,便于他们来查找和核对。这些风险和责任,是法律和司法解释中的精神都已有规定的,和法官的责任本身没有直接的联系,不是法官的责任,是体现为当事人和老百姓考虑,把这些可能面对的一些风险和一些责任广而告之。我们要达到这样的目的,起到这样的一种效果,丝毫没有推卸法官的责任,法官是依法履行审判的责任,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这一点请大家给于全面、正确的认识。 [10:20:23]
    [网友 mdshnx]:风险提示书对当事人的好处是肯定的,本人完全赞同。同时也感谢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法院所作的工作与努力,充分体现了党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键是如何现实预期目的,这是非常重要的,本人认为需要有些强制措施,约束下级、基层法院及法官坚决执行。 [10:20:31]
    [网友 mdshnx]:嘉宾刘安平:你所说我都知道并完全同意,但执行中,走样,流于形式,而不出三个月就没有这回事了,包括现在法院很多都未送达举证通知书,这样最高法院以及起草法官的工作不是浪费了。于其这样,不如不搞。 [10:23:40]
    [嘉宾 程新文]:
  回答网友[白龙马]的问题: 本风险提示书文不对题,倒象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何谓“风险”,就是在诉讼中可能出现的对当事人不利的后果。这是一种可能性,而非必然性,不应是规定当事人应该怎么做,否则就承担不利后果。
  “提示”就应当简单明了,提醒到法院来主张权利的人,启动司法救济程序不一定能完全达到其目的,还有可能出现对其不利的后果。而本风险提示书的绝大多数内容是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只有第20、23、24条才是真正的风险提示。
  风险提示书应当是发给到法院来主张权利的人即原告和申请执行人,并且应当在法院决定立案前送达,否则就失去了风险提示的作用。
  所以说风险提示就是法院在立案前,提示主张权利人的要慎重,启动司法程序并非一定能达到其目的,还有可能出现对其不利的后果。而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则是法院受理后,送达给当事人的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内容。
  我们准备出台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是为了把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已经有规定的一些涉及到当事人参加诉讼风险的责任进行系统化,而且进行归纳,这样的话便于老百姓一看就懂,便于他们来查找和核对。这些风险和责任,是法律和司法解释中的精神都已有规定的,和法官的责任本身没有直接的联系,不是法官的责任,是体现为当事人和老百姓考虑,把这些可能面对的一些风险和一些责任广而告之。我们要达到这样的目的,起到这样的一种效果,丝毫没有推卸法官的责任,法官是依法履行审判的责任,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这一点请大家全面、正确的认识。
我们现在起草的提示书内容角度是侧重于从当事人的行为,当事人不这么做,就会面对可能这样的风险,或者是面对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提示书顾名思义提示,就是过去已有的,现在仍然有效的一些法律规定的,还有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一些内容、摘要进行提示,我们的提示书角度转换一下实际上刚才我们也谈到这个问题,角度进行转换。我们每一条实际上都是有依据的,要么法律规定、要么司法解释规定,法律规定当然没有问题,是立法机关通过的,司法解释也是经过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我们提示把这个东西转化角度,向社会公开,本身不是一个在创立,设立新的司法解释的内容,大家看就知道,和司法解释的体例和行文不一样,我们讲的是当事人不这么做面临的风险,所以不是司法解释。这位网友提的问题有一定的代表性,比如说我们的标题,就是提示书的第一段就是引言,我们也考虑要修改,前面说几句话,为了便于人民群众诉讼,使当事人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实现自己的权益,后面的话修改,就是说不是现在这样,根据什么法律规定,现将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一下,而是“现将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涉及诉讼风险的诺干问题或者涉及若干诉讼风险摘要提示一下”,一看就明白,是将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规定涉及当事人诉讼风险的内容摘要提示一下,这样大家一看就明白了,这不是新的司法解释,而是把已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内容提示一下。
接下来,我们在下面的具体的条款里面,角度和形式改变一下。比如说第一条关于起诉不符合法律条件,第二条关于诉讼请求不完全或者诉讼请求不完整,比如说以后的还有关于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还有关于不按时预交诉讼费,大家一看,或者是提示的口实更衔接,结合得更完美一些。提示的帽子说了,是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内容是关于什么,让老百姓一看,和过去的司法解释的体例和文风应当有所区别,这样的话,更符合提示本身的要求,这样尽量地减少有关方面和人士对司法解释的区别。 [10:26:38]
    [网友 jingcun]:1性质,虽然不是司法解释,却有指导作用,是法院必须贯彻执行,还是可以传达,于法律无根据,建议以后修改诉讼法或增加司法解释中关于该条款,使其成为强制性规定,法院不送达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10:26:52]
    [主持人 倪寿明]:我特别关心一点,风险提示书出来以后,能不能入法律文库? [10:27:13]
    [嘉宾 程新文]:就像以前出台的关于落实公开审判、关于合议庭的工作规则,包括审判委员会的议事规则,都是措施,关于落实回避制度等等,都是一项措施或者一项制度,风险提示应该说是新的形式,风险提示,包括诉讼指南,这些内容应该说是作为法律的文件,应该是没有问题的。肖院长提出的,按照最高法院的统一制作的文书样式下发,这样的话,可以作为一项文书。 [10:29:03]
    [嘉宾 程新文]:我刚才讲了一个问题,书面很不统一,就是说最高法院出台的风险提示书为什么很有必要?现在我们因为统一的法制国家,我们的法律是统一的。在全国各地各省市直辖市都一样的,那么,向当事人提示诉讼风险也是一样的,因为适用的是同一法律和同一司法解释,各地的角度不太一样,这样在社会上容易造成错觉,觉得好象到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法院参加诉讼,去打官司,面临不同的风险,容易造成这样的负面效应,广东是11个风险,北京20多个风险,所以,很不利于在社会上正确的面对诉讼风险的问题的认识。实际上在我们各地法院打官司,面对的风险和面对的法律后果是一样的,我们是统一的法律后果,不像美国是联邦之,不同的州有不同的法制,面临不同的风险,而我们是统一的法制国家,我们很有迫切地需要把提示规范、统一,把负面效果消除到最低点,这是我们出台风险提示书的重要原因。 [10:29:22]
    [网友 tnt2002]:本人觉得风险提示书虽然是出于为当事人着想,但是实际意义不大,都是刑诉法规定的。可以在刑诉法中规定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以及送达各种诉讼文书时法院受理人员、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有告知当事人自己享有的权利义务以及特别提醒可能不利的法律后果的义务。
  另外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一些提高审判效率的规定。 [10:29:50]
    [网友 白龙马]:我现在还不明白风险提示书是何时送达,是立案前送达给来法院主张权利的人还是立案后送达给原、被告和第三人?我觉得这个问题很重要。 [10:31:14]
    [网友 lexg1]:我认为,风险提示的内容都是法律法规已经明确的,完全没有必要作为最高法院的文件来归纳。 [10:32:10]
    [嘉宾 刘安平]:
  回答网友[mdshnx]的问题: 嘉宾刘安平:你所说我都知道并完全同意,但执行中,走样,流于形式,而不出三个月就没有这回事了,包括现在法院很多都未送达举证通知书,这样最高法院以及起草法官的工作不是浪费了。于其这样,不如不搞。
  搞这个提示书毕竟有他的作用的,尤其是对于一些文化、法律知识都比较底、经济条件又比较差的当事人来讲,总还是有一点作用的。因为大多数的民事纠纷案件的诉讼标的不是很大,请律师不化算,也不一定有经济能力。我在法院网上就看到这样的一个案例,一位民工为了900元工资去咨询律师,律师告知需要代理费800元。请问,这位民工有必要请律师吗?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的提示书就是最好的“法律顾问”。既解决了问题,又无须增加经济负担。我以为如此。 [10:32:25]
    [网友 lexg1]:我认为最高法院在现阶段需要重点做的工作是提高法官的职业道德,遇到没有职业道德的法官是最大的风险。 [10:34:54]
    [嘉宾 李旭辉]:
  回答网友[大学生]的问题: 此外,我认为,担保、查封、抵押、保全的事主及其财产也应向社会公布,以避免相对人的损失。大家可以看一看,中国法院网的一篇报道:《购房不查底细 强制被迁傻眼》
河南省通许县的8名住户从一家公司手中购得房屋,直到法院通知他们迁出时,才得知该公司没有处分此房屋的权利,8名住户真是哑巴吃黄连。
2000年12月11日,通许县一家建筑公司与当地的东方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东方公司在2000年12月30日前交付建筑公司80万元,2001年4月30日前交付80万元,余款在2001年10月30日前全部付清。协议签订后,东方公司除向建筑公司支付了74.5万元房款外,余款未付,并将部分房屋卖与他人。2002年6月3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东方公司将房屋全部返还原告并赔偿15万元。判决生效后,建筑公司申请执行。
2002年8月22日,法院在对该房屋进行查封时,11户居民提出了执行异议。法院经过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发现韩书林、刘国选、耿军系从无权处分人手中购买的房屋,遂依法驳回了8人的异议。
  法律有明确规定,设置抵押,抵押必须经过登记,登记就是在房地产交易部门进行抵押登记,房地产交易部门在产权状况上有记载,比如说进行房屋产权的过户、转让,实际上这种登记就是社会的一种公示。
这也是一种法律意识或者是法律知识水平的问题,如果对这个上面有了解,就应该知道在产权的过户、转让方面,应该首先查查原状况,比如说我刚才讲,如果是合法有效的抵押应该有抵押登记,法院的诉讼保全也应该通知房产的登记部门做禁止过户,或者是停止转让登记。就是说在房地产登记部门都会有显示,如果到房地产登记部门提出查阅房产的有关档案都有一个了解,包括这个登记,包括抵押登记,诉讼保全的同时,这种登记在法律上都是公示的,有这种公示作用的。往往一般的社会上的抵押,对这个情况不了解。 [10:36:31]
    [主持人 倪寿明]:抛开诉讼风险,像强制执行,有没有公示,就是有没有更大的优势,方便人家了解产权的状况,这样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又安全。 [10:36:54]
    [嘉宾 李旭辉]:我个人意见这种说法也是对的。但是在执行过程中,有这样的考虑,或者有什么样的限制,在执行当中的程序我不太了解。 [10:37:16]
    [嘉宾 刘安平]:
  回答网友[lexg1]的问题: 我认为,风险提示的内容都是法律法规已经明确的,完全没有必要作为最高法院的文件来归纳。
  应当这样看待这个提示书,它是人民法院方便当事人的便民措施。在法律规定复杂而多样的情况下,适当归纳起来,便于当事人在比较短的时间里就能够大体上掌握基本的急需要用的法律知识。这有什么不好那?问题是你对于这个提示书的定位和作用是怎么看的。 [10:37:30]
    [网友 wefeli]:我倒是认为应该增加办案的透明度,这样可以让一部分人没有办法再为非作歹 [10:38:08]
    [网友 mdshnx]:本人不敢认同刘安平嘉宾的意见,如果风险提示是“法律顾问”的话,它就没有任何意义。诉讼成本的意见是对的,我同意。但如果看这风险提出书就可以不请律师,那么老百姓输官司至少增加二成。似乎刘嘉宾认为风险提出书可以代法律了,至少您的意见在逻辑上不对混淆了问题的各方面。 [10:38:13]
    [网友 MC-HOTDOG]:提示诉讼风险很有必要,更重要是法院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风险因素,如:利用开展社会诚信制度等使恶意侵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受到制约,请问程法官:最高法院是否考虑过加强这方面的工作,使司法为民落到实处。 [10:40:22]
    [嘉宾 刘安平]:
  回答网友[lexg1]的问题: 我认为最高法院在现阶段需要重点做的工作是提高法官的职业道德,遇到没有职业道德的法官是最大的风险。
  应当说这也是一种诉讼风险。所以我说不是一个提示书就能够解决一切诉讼风险的。对于提示书的作用不能期望过高。当然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 [10:41:08]
    [嘉宾 程新文]:
  回答网友[mdshnx]的问题: 程新文嘉宾:我刚才的问题未说清楚,非常不好意思。我的建议是在提出书上载明关于诉讼时效的有关具体说明,必竞当事人对法律术语不清楚,例如在一民商案件中,原告认为,对于债之诉、给付之诉才存在诉讼时效,而确认之诉不存在诉讼时效,不少法官也弄不明白。这样对当事人也不公平。请再作说明,谢谢!
  诉讼时效具体在民事案件中,哪些情况下存在诉讼时效?哪些情况下不适用诉讼时效?比如说关于主张合同无效这种主张的权利,是不是存在诉讼时效,在我国法学界有不同的意见,在国际上也是。在国外的关于合同适不适用诉讼时效,认识都不一致,也包括网友提到的,有些是不是存在不同诉讼时效,不是有些法官弄得明白的,是有不同的观点,这个东西在提示书中不好明确。
  我们说了,提示书只是提示当事人,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来主张自己的权利,行使自己的权利,如果超出法律规定的期限,再去主张权利,就失去了法律强制保护的机会和权利。但是,对方自动履行的除外,我们要达到这个目的就是提示。至于网友说的哪些情况有诉讼时效起诉的问题和哪些情况没有诉讼时效起诉的问题,比如说诉讼无效到底有没有诉讼时效等等,这类问题都是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或者通过有关的新的司法解释进行明确、具体。应该说,那些内容超出了提示书的范围,尽管这样,还是非常感谢这位网友,对我们提示书的提出了修改意见,提出的宝贵意见。虽然在这里我们无法吸收,但是我会把意见带回去,在人民法院关于做诉讼时效或者诉讼请求方面的司法解释的时候,我们一定予以适当的考虑,谢谢这位网友的热情的参与和积极的支持。 [10:44:30]
    [网友 hongweihua-1970]:程庭长:你好!虽然我国不是联邦制国家,法律是统一的,但是我们并不能说在我国所有案子所面临的风险都是一样的吧。所以,我并不能同意你的观点。我还是要建议:针对不的案子,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的内容应当有所不同,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在实施过程中应当类型化。 [10:44:59]
    [嘉宾 李旭辉]:
  回答网友[babymao219]的问题: 嘉宾您们好;
  我的鉴定书中,没有案号,鉴定书号,鉴定的场所,在场的人,没有鉴定人员的签名,没有病历监护的建仪。只有委托鉴定机关,最后只有用公章。这样的[无行为能力的人]怎样才能司法诉讼。怎样才能使我的侵害人身权力和财产权力得以法律保障。请您们给予一个法律说法。
  在鉴定的过程中,诉讼程序过程中鉴定程序是这样的,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院认为有查明案件事实的必要鉴定,选择鉴定机关的程序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则,先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双方当事人在选择鉴定机关上能够达成一致意见,而且鉴定机关有鉴定资质的话,法院判定这个鉴定机关作为本案事实的鉴定,如果双方对鉴定机关不能达到一致意见,法院会指定一家有资质的鉴定部门进行鉴定。鉴定部门对案件事实鉴定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也有鉴定程序,其中应该包括网友提出来的,有鉴定书,有鉴定书的书号,而且有鉴定人员的签字,有委托鉴定机关的盖章。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话,应该在法律期限内向法院提出,法院可以向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员进行询问,鉴定人员也有义务进行解释,甚至于鉴定人员有义务在诉讼过程中当庭接受当事人或者是委托鉴定人的询问。如果按照这种诉讼程序来进行鉴定,我想这位网友提出来的这份鉴定就能够充分保护他的有关权利。 [10:46:57]
    [网友 mdshnx]:本人同意大多数网友的意见,要出台一项举措,前后左右的问题都考虑到,问题的关键:如何落实到实处,不要流于形式,要切实为广大百姓着想。因此要强制、要约束法官及法院,您们嘉宾都不敢面对这一现实问题,下面如何能贯彻执行?不要自我降低提示书的功能与作用。建议4:提示书要通俗、明确、尽可能详细,让不请律师的当事人能够读懂。 [10:47:13]
    [网友 白龙马]:我完全同意嘉宾刘安平的意见。这是一种便民措施,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消除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误解。 [10:48:25]
    [网友 lexg1]:风险在那里呢?无非就是浪费一点诉讼费,如果能从中学到一些启发和教训,我认为还是值得的。大家对“风险”标准的理解可能不一致,也许最高院是为了吓退一部分当事人,而设的一道无形门槛吧? [10:48:33]
    [嘉宾 刘安平]:
  回答网友[mdshnx]的问题: 本人不敢认同刘安平嘉宾的意见,如果风险提示是“法律顾问”的话,它就没有任何意义。诉讼成本的意见是对的,我同意。但如果看这风险提出书就可以不请律师,那么老百姓输官司至少增加二成。似乎刘嘉宾认为风险提出书可以代法律了,至少您的意见在逻辑上不对混淆了问题的各方面。
  我的这个说法是有前提的,那就是诉讼标的不大,而自己又没有经济条件的情况下是如此。这正是考虑到了诉讼成本的。因为目前我们的法律对于当事人的律师费用并没有明确规定由败诉人负担。这种情况下,如果你胜诉了,但是可能你付出的经济比挽回的还要大。因此,在诉讼中是否需要律师介入,从成本上来讲,这要看你的标的和你自己的法律知识等个种因素,要综合考虑。
  另外,我的看法正好与你说的相反,我认为,提示书仅仅是一项便民措施,不是属于法律基面上的。也许我的理解与最高法院的不一致,是错误的。一家之见,见笑了。 [10:50:07]
    [嘉宾 程新文]:
  回答网友[jingcun]的问题: 程庭长,您好,我很高兴最高人民法院能出台这个风险提示,而且在出台前能听取社会各界的看法,这是贯彻为民思想的重要体现.是三个代表思想在司法领域的贯彻.
  您作为起草者,我冒昧提两条意见.
  结构问题,该草案共26条,直接下来,是否太长,当事人可能读完找不到自己所需要的条纹,可否借鉴立法模式,将其分成几个部分,如起诉,代理,保全,证据,执行等几个部分,便于当事人查找.
  二语言方面.我认为用法条是比较合适的,但针对有些群众不理解的,重要风险可否另外附一本小册子,用事例介绍承担的风险,以便于很多不懂法的人理解.
  我们现在通过各方面听取意见,有相当多的同志和方面表示现在的草案征求意见稿里面26条内容偏长,我们自己觉得26条内容多了一些。我们现在有个考虑,就是准备选择一些主要的,就是和当事人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一些内容作出规定,所以,最后出台的风险提示书很可能比现在少,有可能是十多条,或者不到二十条,要看具体情况。我们也感觉内容稍微多一些,最高法院出台任何一个措施,包括起草的司法解释一贯做法都是这样,先把可能要规定的内容,有必要规定的内容,尽量在起草过程中先列出来,这样的话,便于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如果一开始弄得很少,觉得没有内容规定,这样我们很被动。刚开始我们竖一个靶子,社会各界对我们的靶子提出意见,有的放矢,使我们进一步完善,网友和我们主流的看法基本是一致的。
第二,关于语言的问题,刚才我们也提了几次,法言法语尽量少用,尽量让人民群众理解、通俗易懂,这应该说是上下各个方面都已经取得共识。实际上我们在起草文稿开始,以它为指导思想,但是过去这方面的经验不太丰富,怎么样把握这个度?现在看来把握得不是很好,所以需要我们进一步修订,怎么样做到既通俗易懂,又准确到位,两方面怎么结合得更好,这是很中肯的,而且和我们的初衷也是相一致的。只是我们现在因为经验,包括我们起草人的水平能力有限,很多时候表达是一方面,落实到文字又是一方面,落到一个字一个字,包括标点符号需要仔细的推敲,非常感谢网友提出的两条好的意见。 [10:51:00]
    [嘉宾 程新文]:关于很多的网友提出的文字意见方面,具体的比如说eva77116 、小麦等网友提出的很好的文字上的修改意见,我们在征求意见活动结束以后,我们会抓紧时间进行消化,对你们提出的富有建设性的意见予以考虑,尽最大的可能把大家提的好的建议吸收到我们的稿子中去,使提示书能够更大的范围内体现民意,体现社会广大民众积极参与的结果。因为我们本来就是为民服务的,会听取来自社会各界的意见,来自不同领域、不同阶层、不同地区,使它更具有代表性,非常感谢广大网友提出的宝贵意见。 [10:55:59]

    [网友 mdshnx]:网友jingcun的立意很好。但第二条意见不可取。今天我上来是向各们嘉宾学习,并反映日常诉讼中出现的各种你们可能无法想象的现状态与问题。如果本人意见中有不妥的地方,请各位多多见谅。 [10:56:10]
    [嘉宾 刘安平]:   回答网友[wefeli]的问题: 我倒是认为应该增加办案的透明度,这样可以让一部分人没有办法再为非作歹   的确是一个很好的建议。 [10:56:19]
    [嘉宾 李旭辉]:   回答网友[mdshnx]的问题: 风险提示书对当事人的好处是肯定的,本人完全赞同。同时也感谢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法院所作的工作与努力,充分体现了党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键是如何现实预期目的,这是非常重要的,本人认为需要有些强制措施,约束下级、基层法院及法官坚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的诉讼风险提示书一旦发布,作为基层法院,我们会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其他司法解释、指导性意见和类似的规定等等的文件一样,坚决的贯彻实行,而且会严格、长期的来坚持,绝不会在执行过程当中走样或者流于形式,因为我们觉得只有这样做才能实现它的预期目的,也欢迎这位网友和其他的广大网友对我们执行过程中进行监督。 [10:58:06]
    [嘉宾 刘安平]:   回答网友[mdshnx]的问题: 网友jingcun的立意很好。但第二条意见不可取。今天我上来是向各们嘉宾学习,并反映日常诉讼中出现的各种你们可能无法想象的现状态与问题。如果本人意见中有不妥的地方,请各位多多见谅。   有不同的意见是正常的。一般情况下,对于一个问题的看法和意见如果都是完全一致的,往往也是十分虚假的。多一些交流和沟通有利于我们取得正确的认识。 [11:00:50]
    [嘉宾 程新文]:   回答网友[mdshnx]的问题: 请问嘉宾与法官:提示书是否对法官、法院有约束力,如果法院或法官本身就未按风险提示书上的提出规定执行,对诉讼当事人有无救济措施。   我们现在提示书出发点就是为了方便人民群众诉讼,使当事人尽量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出发点就是说把现有的法律、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有关当事人可能面对的风险提示给当事人或者说告知给当事人,他不是约束谁的问题,本意不是约束,它是一个法律规定,对法官对法院不是约束力的问题,我刚才说了,是为了提示当事人这样做,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他能够及时、正确的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以及民事诉讼权利。不是《法官法》也是不是《诉讼法》当中的有关的规程,所以,没有体现出对法院或者法官有没有约束力,不是这个角度。我们就是告知当事人,让他怎么样最大限度地保护好自己,实现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11:01:41]
    [网友 lexg1]:风险提示书的发表总是一个进步,希望最高院在法官的“软件”建设上更下工夫。 [11:01:53]
    [网友 白龙马]:非常感谢最高法院的座谈会,使一个小法官有直接面对大法官提意见的机会。 [11:01:56]
    [网友 babymao219]:李旭辉嘉宾您好;谢谢您;我的鉴定书没有争求我的见义。只是他们单方的见义。这样的侵权怎样诉讼。 [11:02:32] · [mdshnx]:您提交的发言已经排入审核队列
    [网友 mdshnx]:再次感谢各们嘉宾,我们下次再见、再讨论。 [11:04:27]
    [嘉宾 程新文]:
  回答网友[小麦]的问题: 建议增加下列两个条文:
  多个申请执行人对同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的风险;
  如果多个申请执行人对同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在一般情况下按照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但享有优先权的申请人可主张优先受偿。参与分配案件中的可供执行财产,除享有优先权的申请人可主张优先受偿外,一般按各案的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因而申请抗行人应充分意识到此类执行案件的风险。(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规定第88-96条)

  不遵守诉讼纪律的风险
  当事人向办案人员行贿或有其他违反诉讼纪律的行为,会招致案件再审的风险。(民诉法第179条)当事人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将导致法院根据其行为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训诫、罚款、拘留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民诉法第100-106条)
  关于不遵守法庭纪律以及不遵守诉讼纪律的后果,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都有明确的规定,是属于一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这个问题,我们在刚开始起草的时候也曾经涉及到,也曾经规定了,就是没有参加诉讼,就是庭审过程中,不听从审判长指挥,不遵守法庭规则,也可能导致你被训诫、警告、责令退出法庭,严重的还有可能被拘留这样的法律后果,这是民事诉讼法中相关的规定中明确的,但是后来我们考虑到,这个问题不是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的丧失,是你没有做而进行的处理,所以,不遵守纪律我们删掉了,我们考虑到是当事人自己的民事权利取得或者丧失,主要是从这方面的风险来考虑的。同时,也考虑到把这些内容规定进去以后,条文显得更多了,而且更加庞杂了,因为我们初稿时有三十多条,现在变成了26条,所以,网友提出的问题挺好。
  执行过程中,可能执行不到你自己所预期的财产,因为参与分配,这个问题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公务的规定有明确的规定,我们考虑关于执行的问题,我们列了几条,现在有5条,因为这样的内容比较多,我们考虑是摘要,把常见的、基本的在执行中,执行按照法律规定,也是属于民事诉讼法的执行程序,所以,不宜制定过多,所以,我们没有考虑这种情况。我们考虑有一个基本的、常见的,但是这个问题,我们听听大家的意见,如果大家反映比较普遍,如果司法实践和现实生活中经常有多个债务人对同一财产进行债务执行,如果这个问题很普遍,我们也不会不考虑,但是,我们希望尽量的简明扼要,扼要是挑常见的,这个问题我们会研究,如果有必要,也不是不考虑。 [11:06:56]
    [网友 我不懂]:法院应该避免官司,是不是官司越多说明越法治? [11:07:35]
    [嘉宾 李旭辉]: 嘉宾回答网友问题
  回答网友[babymao219]的问题: 李旭辉嘉宾您好;谢谢您;我的鉴定书没有争求我的见义。只是他们单方的见义。这样的侵权怎样诉讼。
  如果对鉴定的内容或者对鉴定结论有不同的意见,应该向法院或者鉴定机关提出书面异议,也可以向鉴定机关的鉴定人员进行询问或者当庭质询,如果鉴定机关鉴定过程违背法定程序的话,可以请求法院对这个事实进行重新鉴定。 [11:08:43]
    [主持人 李旭辉]:各位嘉宾,各位网友:今天,我们就《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征求意见稿)》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发表了意见,提出了建议。希望今天的座谈会能够给最高人民法院提供一些参考。11月20日,是这一文本征求意见的最后一天,希望各位网友抓紧时间提出意见。 [11:09:49]
    [主持人 倪寿明]:目前,最高人民法院还有两部司法解释同时在征求意见,一个是《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截止到12月5日;还有一个是《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截止到12月10日。我们希望全体公众和社会各界都密切关注这些解释的起草,积极建言献策,也许你提的某个意见和建议不仅会体现在解释中,甚至有一天会切实保障你的权益。 [11:10:25]
    [主持人 倪寿明]:今天的座谈会到此结束。感谢嘉宾的支持,感谢网友的参与。再见。 [11: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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