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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主要内容概述
2002年8月12日18:11:28 MD Studio
知识产权相关内容
《商标法实施条例》
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第一部分、《商标法实施条例》主要内容概述。
1、综述
2002年8月11日第358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实施条例》分总则、商标注册的申请、申请的审查、变更转让续展、商标评审、商标使用的管理、注册商标专有权的保护、及附则,共8章59条
《实施条例》从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1983年3月10日国务院发布、1988年1月3日国务院批准第一次修订、1993年7月15日国务院第二次修订的《实施细则》和1995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办理商标注册附送证件问题的批复》同时废止。
2、写申请须用中文
《实施条例》规定,申请商标注册或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使用中文。
《商标法》和《实施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
如果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所提交的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及其有关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实施条例》规定,商标法第18条所称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3、申请日如何确定
《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申请手续齐备并按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地理标志可作证明商标
依据《商标法》和《实施条例》,地理标志可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的,其商标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
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标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5、同时申请近似商标如何处理
《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时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6、伪造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从9月15日起,伪造变造《商标注册证》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伪造或者变造《注册商标证》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注册商标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补发。《注册商标证》遗失的,应当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破损的《注册商标证》,应当在提交补发申请时交回商标局。
7、公开评审前15日通知当事人
依据《实施条例》,商标公开评审前15日要通知当事人。
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实际需要,可以决定对商标评审申请进行公开评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对评审申请公开评审时,应当在公开评审前15日书面通知当事人,告知公开评审的日期、地点和评审人员。当事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公开评审的,其评审申请视为撤回,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公开评审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缺席评审。
8、重罚侵权者
《实施条例》对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作出了重罚的规定。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将受到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对于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所谓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是指两种情况: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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