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1997]120 号
【发布日期】1997-04-06
【生效日期】1997-04-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得以裁决书送达超过期限而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通知
法[1997]120 号
1997年4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据了解,目前一些地区人民法院以仲裁裁决书送达超过规定期限,不符合仲裁程序,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3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工作的通知”(简称国办发[1995]38号文)规定为由,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国办发[1995]38号文第三条规定中提到的六个月期限,指的是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的期限,不包括送达仲裁裁决的期限。法院以仲裁裁决送达超过六个月规定期限,不符合仲裁程序,违反国办发[1995]38号文规定为由,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既于法律无据,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凡发现在审判工作中存在上述问题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七年四月六日
编者特别强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以避免误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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