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
导航: 网络小屋 主页《选登与解析》 仲裁      |  编选:梦多工作室  |  上传时间:2003-11-23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复[1996]8 号
  【发布日期】1996-06-26
  【生效日期】1996-06-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
法复[1996]8 号
1996年6月26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198号《关于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作出的不予执行的裁定有错误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依法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再审的,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编者特别强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以避免误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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