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青海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与付元宗劳动争议案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
导航: 网络小屋 主页《选登与解析》 仲裁 司法解释      |  编选:梦多工作室  |  上传时间:2003-11-23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1991)民他字第2号
  【发布日期】1991-03-21
  【生效日期】1991-03-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青海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与付元宗劳动争议案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
(1991)民他字第2号
1995年9月29日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91]青法经字第2号《关于青海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简称青海商检局)与付元宗劳动争议案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认为:青海商检局与付元宗之间签订的《关于付元宗接受系统外招聘的协议》,不是劳动合同,不能适用《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该局与付元宗之间发生的付是否已辞去公职的争议,也不是劳动争议,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
  

编者特别强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以避免误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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