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执行工商仲裁机构法律文书中的被执行人已撤销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导航: 网络小屋 主页《选登与解析》 仲裁      |  编选:梦多工作室  |  上传时间:2003-11-23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经)复[1990]17号
  【发布日期】1990-11-14
  【生效日期】1990-11-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执行工商仲裁机构法律文书中的被执行人已撤销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法(经)复[1990]17号
1990年11月14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粤法执请字第4号《关于执行人申请执行工商仲裁机构法律文书中的被申请执行人已撤销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七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工商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调解书,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请时发现被申请执行人已撤销的,法院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向原仲裁机构申请变更义务承担人,待变更后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人民法院在执行工商仲裁机构的裁决或调解书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已撤销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向原仲裁机构申请变更义务承担人。如果仲裁机构依法变更了义务承担人,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编者特别强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以避免误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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