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
导航: 网络小屋 主页《选登与解析》 仲裁 司法解释      |  编选:梦多工作室  |  上传时间:2003-11-23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8-10-19
  【生效日期】1988-10-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
1988年10月19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研〔1988〕43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的意见。即: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的双方仍然是企业与职工。双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和诉讼地位上是平等的。此类案件不是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以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不应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或第三人。
  

编者特别强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以避免误录。

返回
司法解释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