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 文 |
西部大开发:
四川城镇土地使用税7月1日起调高
省政府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适当调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大城市最高一级每年每平方米由5元调高为8元,最低一级每年每平方米由0.5元调高到2元。
据了解,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年每平方米的税额标准为:大城市最高一级8元,最低一级2元;中等城市最高一级为6元,最低一级1.5元;小城市最高一级为4元,最低一级1元;县城(不含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的县和其他民族自治县城)最高一级为3元,最低一级0.5元;建制镇、工矿区及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的县和其他民族自治县城最高一级为2元,最低一级为0.2元。
据悉,四川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是1989年规定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土地价值的大幅增值,现行标准已经明显偏低。为了有效利用土地资源,平衡与周边地区税负,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省政府作出了调整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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