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题 四川省工商局出台《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
作  者
栏  目 西部大开发
日  期 200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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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部大开发:

四川省工商局出台《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省工商局日前发出紧急通知,制定并发布了该《实施意见》中的有关实施细则,通知要求除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禁止或限制的行业、领域外,不论申请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均可因申请人申请而予工商登记注册。据悉,通知中对主体准入、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企业冠省名、私营企业名称申请使用“集团”字样、下岗职工经商、企业年检、打假维权、案件查处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除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禁止或限制的行业、领域外,不论申请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均可因申请人申请而予登记。国务院明令取消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取消禁止或者限制行业、领域的内容,无论该行政法规或以此为依据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有无修改,均许可申请人申请而予登记。
  ■不再核定企业具体经营范围开始试点: 1.登记机关不再核定具体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的试点,在省工商局确定的试点单位管辖的区域内试行,非试点地不得改变原核定经营范围的规定; 2.法律、法规无禁止或限制性规定的,登记机关均可按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予以核定; 3.根据企业意愿按国民经济大类核定经营范围时,应在营业执照上注明“涉及行政许可的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的字样。
  ■申请冠以或使用“四川省”、“四川”字样的企业名称,不再受企业注册资本规模的限制,但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并经市、州工商局初审上报,由省工商局批准。私营企业名称申请使用“集团”字样的,应符合《四川省私营企业条例》规定的条件。
  ■下岗人员凭劳动部门发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申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自登记发证照之日起三年内,免收所有工商管理费用。
  ■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省内外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均可作为股东与外国(地区)投资者兴办中外合资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此外,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外国(地区)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注册资本 25%的(不得低于 15%),依法登记为外商投资企业,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 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以高新技术成果入股兴办民营科技企业的,在核准登记时,着重审查投资各方的投资协议,其中对作价金额超过资本 20%的,由技术出资方和企业出资各方共同向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新技术成果审查认定申请。
  ■对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省级以上(含省级)“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企业,由企业提出免检申请,登记机关办理免于年检的手续。
  ■对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一般性违法案件,重教育、轻处罚,对此类首次违法的企业一般不作经济上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