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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定:账上做假最高罚款50万
从2002年12月15日起,金融统计资料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将受到严惩。中国人民银行今天对外公布的修订后的《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指出,严重违反《规定》的各金融机构统计及相关部门和人员,有五种行为之一者,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不含地、市)以上机构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对金融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对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金融机构或者上级金融机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这五种行为分别是:虚报、瞒报、伪造、篡改金融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者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金融统计资料,一年内再次发生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金融统计资料,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金融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依法认定的其他行为。
解析:国家终于对金融业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规定。长期以来金融业是国家的,总是受国家及法院的“保护”,从现在起,这种优势遭到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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