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题 省工商将重处房地产开发 6 种恶行
作  者  
栏  目 房地产广告
日  期 2002-08-22
稿  源 成都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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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规定:从成都市工商局获悉,为了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工商局近日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加强成都市房地产广告管理。据称,这是我市首次出台规定对房地产广告发布进行规范。凡在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应向成都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其他区(市)县范围内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应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此外,成都市房管局、成都市工商局,已将规范房地产广告行为作为今年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和整治广告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近期将集中力量对房地产广告,特别是商品房广告和房地产网络广告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违反规定或不兑现广告承诺内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违法、违规发布房地产广告者,将根据情节轻重停止其发布广告1-3个月,并限期进行整改。

  六种情况不准发布广告
■未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用地手续,擅自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
■未依法办理房地产项目建设有关手续或手续不全,违章建设的房屋;
■未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权属有争议或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
■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房屋;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销售、出租的其它房屋。

  发布广告不得有这些内容
■不得向购房者承诺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根本无法兑现的各种价格优惠、服务标准、环境及配套设施、物业管理内容;
■不得出现融资和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等变相融资内容,不得有升值或投资回报等承诺,不得含有风水、占卜之类的封建迷信内容,有关说明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不得出现各类乱评比、乱排序等对房地产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的内容。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订”“内部登记”等名目发布广告。
■不得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房地产广告内容。

  发布广告要注意这些要求
■房地产广告对价格有标示的,应当清楚标示为实际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房地产广告中,以参照物表示房地产坐落位置的,应以该参照物到达房地产的现有交通干道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或车程表示距离。
■房屋销售广告中涉及面积的,应标明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房屋出租广告中涉及面积的,应表明是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
■房地产广告中,应当标注忠告语:“本广告仅作参考,广告中具体确定的内容,可作为购房合同附件。”房地产广告中明示及承诺的内容和事项,应当与购房者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