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认罪审理从简


选文:梦多工作室

   据新华社电(记者田雨杨维汉)如果被告人已经认罪,庭审时是否还要对其进行询问和重复证据的出示等例行程序?如何避免庭审重点不突出、庭审质量和效率不高,实现司法公正与办案效率相统一,成为当前深化刑事庭审方式改革遇到的突出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对“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方式改革和充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等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文件规定,对于“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化审理方式;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依法可能判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是,对于可能判处死刑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无论被告人是否认罪,都不能适用简化的审理方式。

    〖解析〗
  从本文可见,《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属于司法文件类型,不属于司法解释,至少司法部无权作出司法解释。一般讲司法解释即时公布,而司法文件一般不作即时公布,只是部分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刊出,如果是这样,当事人如何及时了解与掌握。
  其次,这无疑是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至少是一种变通作法,这种对基本法的修改的作法、程序以及出文单位等方面,其合法性值得考虑。

梦多工作室  2003-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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