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题 解析(9)—— 6种人生小孩要缴费
作  者  
栏  目 国内新闻
日  期 2002-08-11
稿  源 成都晚报 
正  文

  政策:综合新华社电朱镕基总理近日签署国务院第 357号令,公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新华社昨日受权全文播发这个办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配套法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将和该法一起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当我国公民的生育行为出现以下 6种情形之一时,就要自觉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
   1、公民再生育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定的条件,生育子女的数量超过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许可范围; 2、公民未履行法定婚姻登记程序,在未形成法定夫妻关系的前提下的生育行为; 3、公民收养子女的行为不符合收养法或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有关规定,或依法收养后的生育行为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规定; 4、公民再婚生育行为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有关规定; 5、出国留学的中国公民,以及公民涉外、涉台港澳婚姻中的生育行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公民其他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定的生育行为。

  不准擅自提高征收标准
  办法规定,对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具体的征收标准及缴纳方式,办法规定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同时,以计划生育的名目擅自增设其它收费项目和罚没处罚的行为也是绝对不允许的。这是国家计生委有关负责人日前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作此表示的。根据刚刚公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违反者,将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计生部门没有强制执行权
  国家计生委有关负责人强调,对于当事人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只能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能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自行强制执行。按照刚刚发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规定。这位负责人说,强制执行的申请人只能是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其他任何机关、单位、个人均无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他特别强调指出,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征收决定的,也必须由委托的计划生育部门申请强制执行,不能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强制执行,更不能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自行强制执行。

  不准异地重复征收
  为了维护公民权益,避免重复征费,刚刚发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国家计生委有关负责人日前解释说,这一规定体现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即不得因同一事实向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当事人重复征收社会抚养费或者追收其差额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