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题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条文解析(4)——自主选择生育时间
作  者  
栏  目 时政
日  期 2002-09-27
稿  源 成都晚报 
正  文

  条文: 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三个月内到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服务证,凭证享受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解析:即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一些新条款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昨日,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办公室、法工委办公室负责人告诉记者,新《条例》最大的变化就是取消了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审批规定。原《条例》规定“夫妻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分别向各自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由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安排生育计划并发给生育证。”
  新《条例》取消了这项审批,由按计划生育改为按政策生育,生育一孩由育龄夫妇自主选择生育时间,在孩子出生前领取生育服务证,享受有关生殖保健服务。同时,对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审批时间,由原《条例》规定的 5个月以内缩短为新《条例》规定的 60个工作日以内,提高了行政效率,方便了群众。符合前述 11种条件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原《条例》规定“一般应有四年的间隔时间”,新《条例》从保护母婴健康,有利于优生的角度出发,修改为“除女方年龄在 30周岁以上者外,应当有 4年的间隔时间”,增加了女方年龄在 30周岁以上的除外条件,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