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高级法院 The Local Higher Court

【发布单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发布文号】川高法函[2008]3号
【通过日期】2008-01-02
【发布日期】2008-03-10
【刊登日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审判业务资料》2008年第3辑 总第137辑
【生效日期】2008-01-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院司法文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公诉案件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
是否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请示的答复
    文号:川高法函[2008]3号                 发文时间:2008-01-02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公诉案件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
是否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请示的答复
川高法函[2008]3号 2008年1月2日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被害人死亡情况下其近亲属是否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因此.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等有关法庭审理的规定,公诉案件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由诉讼代理人参与公诉案件的法庭审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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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传:2007年3月28日                           © 2002-2008 梦多工作室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