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高级法院 The Local Higher Court
【发布单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川高法[2008]131号
【通过日期】2008-04-18
【发布日期】2008-05-01
【刊登日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审判业务资料》2008年第5辑 总第139辑
【生效日期】2008-04-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院司法文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于清理完善全省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通知
文号:川高法[2008]131号
发文时间:2008-04-18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于清理完善全省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通知
川高法[2008]131号 2008年4月18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保障审判工作和执 行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审计、 评估、拍卖工作,提高对外委托工作质量,切实做到对外委 托工作公开、公正、廉洁、高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 法技术辅助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决定对我省法院系统对外委 托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包括审计、评估、拍卖机构)进行一次清理完善,以利于全省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省法院建立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分为两级,分别由省法院和各中级法院编制。
省法院对外委托在自身编制的名册内选择机构;中级法院对外委托在自身编制的名册或省法院编制的名册内选择机构,不编制名册的可直接选用省法院名册;基层法院在所属中院名册或省法院编制的名册内选择机构,不再另行编制名册,已经编制的名册应当停止使用。
二、清理完善法院对外委托鉴定机构名册的范围为所有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包括审计、评估、拍卖机构等。
三、清理完善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原则上应 在原《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已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和公告)的基础上进行(包括审计、评估、拍卖机构);对有违规违纪等不良记录、鉴定资质变化而不达标、未取得合法资质、鉴定质量差、不能接要求完成鉴定任务的机掏应当予以清除;对于已经撤消、注销、因变更而失去联系的鉴定机构应当清除出名册;对于合并、分拆、变更的鉴定机构应当进行更正;确因工作需要增补的鉴定机构,应当择优审定,报省法院审批后,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四、清理完善对外委托机构应当注意的问题。
1、资质问题。所有入册机构必须依法设立,鉴定机构的资质审查应当依照《全国人大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鉴定辅助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类别区别对待。对于法医、物证、声象资料类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有司法行政部门审批资质;其它类别的机构,应当具有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
2、区域问题。同一机构可以同时申报进入省法院和各中院名册。
3、项目问题。同一机构可以申报多个项目,分别进入名册目录。
4、对原已报最高法院备案和公告进入《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机构名册》的机构,应按最高法院要求着重审查其是否依法设立,资质是否合法,鉴定类别是否超出规定范围,专业人员和设备情况能否保证鉴定质量,近三年业绩及有无违规违纪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清除出名册。
五、清理完善对外委托机构的方法步骤
1、在进行清理完善工作时,应当要求申请入册机构(包括原已入册的机构)填写申请书(详见附表1)。并附:(1)机构营业执照;(2)机构资质证书及从业人员资质证书;(3)机构近三年业绩证明材料;(4)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证明有无不良记录的材料。(5)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以上材料均应附电子文档一并送审。
2、各中级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负责本级名册的初审工作。初审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入册标准和评审程序、办法等,并在初审结束后将入册标准、初审名册、初审情况报告及机构电子文档资料报省法院审批。省法院审批后统一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并编制成册。
3、司法鉴定机构清理完善工作拟定于2008年4月开始,6月结束。各中级法院在6月30日前将清理完善的对外委托鉴定机构列表(详见附表2)及相关材料送省法院技术室。
4、各中级法院在本次清理完善对外委托机构名册后,应建立对入册机构的考评考核办法,建立对入册机构实行动态管理的长效机制。以后每年初,根据对入册机构土年度的考评考核情况进行例行清理,于2月底前报省法院审核后统一更改编印成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到省法院技术室。
使用时请核对原文件(《审判业务资料》第5辑 总第139辑),以避免录误!
上传:2008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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