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高级法院 The Local Higher Court
【发布单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公安厅
【发布文号】川检会[2006]7号
【通过日期】2006-04-24
【发布日期】2006-07-10
【刊登日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审判业务资料》2006年第7辑 总第117辑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院司法文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公安厅
关于执行《关于规范刑事证据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
文号:川检会[2006]7号
发文时间:2006-04-24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公安厅
关于执行《关于规范刑事证据工作的 若干意见(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
川检会(2006)7号 2006年4月24日
各市、州人民检察院、中级法院、公安局(处),成都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安局:
为了准确理解省公、检、法《关于规范刑事证据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中规定的“重大案件”的范围和具体执行讯问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时使用录音、录像固定取证全过程和运用录音录像证据的要求,现对《若干意见》中的相关条款明确如下:
一、《若干j惑见》中的“重大案件”的范围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犯罪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县处级以上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中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以及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若干意见》第二十六条中规定的“在讯问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时,应使用录音、录像固定取证全过程”是指:办理本通知第一条中所指的犯罪案件,侦查机关在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以及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全面讯问,并同步录音、录像。
侦查机关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一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出庭公诉时,应当将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作为证据在法庭出示。
使用时请核对原文件,以避免录误!
上传:200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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