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高级法院 The Local Higher Court

【发布单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川高法研[2006]33号
【通过日期】2006-11-16
【发布日期】2006-11-16
【刊登日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审判业务资料》2007年第1辑 总第123辑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院司法文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件中是否可以认定驰名商标的请示的答复
    文号:川高法研[2006]33号                 发文时间:2006-11-16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件中是否可以认定驰名商标的请示的答复
川高法研[2006]33号 2006年11月16日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在审理个案中可否认定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及如何把握驰名商标认定条件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有关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在审理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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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传:2007年3月28日                           © 2002-2008 梦多工作室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