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高级法院 The Local Higher Court
【发布单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川高法[2006] 95号
【通过日期】2005-11-04
【发布日期】2006-03-08
【刊登日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审判业务资料》2006年第6辑 总第116辑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院司法文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执行案件备案登记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文号:川高法[2006] 95号
发文时间:2006-03-08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为规范执行立案工怍.提高执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省法院审判委员会2005年11月4目第201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执行案件备案登记制度的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予以试行。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送我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实施执行案件备案登记制度的意见(试行)
2005年11月4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01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公正,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加强执行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省执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执行案件备案登记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者线索,并经执行机构调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予以备案登记的制度。
第二条 执行案件备案登记由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机构办理。
第三条 立案机构接受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发现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执行线索的,应当在24小时内将申请材料移送本院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应当在七日内对被执行人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执行线索进行审查。并将《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审查表》移送立案机构。
对经执行机构审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立案机构应按照本意见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第四条 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备案登记,应当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执行案件受理条件。
第五条 申请执行案件备案登记,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或者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备案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
申请执行人是两个以上的,且申请执行标的是不可分的,申请执行案件备案登记时应征得所有申请执行人的同意。
申请执行人不同意备案登记,坚持要求立案的,应当立案受理。
第六条 对申请执行人申请备案登记或者同意进行备案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登记,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备案登记通知书》。
第七条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备案登记的,不收取费用。
第八条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备案登记。应当单独编号并登记造册、建立备案登记的档案。
第九条 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案件备案登记通知书》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线索,向人民法院申请立案强制执行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立案手续,并向申请执行人发送《执行案件立案受理通知书》。
第十条 《执行案件备案登记审批表》和《执行案件备案登记通知书》等文书样式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
第十一条 本意见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本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有与国家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发生冲突的,或者国家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新的规定,依照国家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附:
1、执行案件备案登记审批表
2、执行案件备案登记通知书
3、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审查表
使用时请核对原文件,以避免录误!
上传:2006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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