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人民法院各类案件收费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1989年7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1999年6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院各类案件诉讼费收交办法》--2003年8月27日

诉讼案件
一、财产案件
1、一般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
一千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
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按争议金额的4%加10元交纳;
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按争议金额的3%加510元交纳;
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按争议金额的2%加1510元交纳;
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按争议金额的1.5%加2510元交纳;
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按争议金额的1%加5010元交纳;
超过一百万元的,按争议金额的0.5%加10010元交纳。
2、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二、非财产案件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加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
2、知识产权案件,每件交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3、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4、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5、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50元。

三、申请诉讼保全措施案件
按申请保全财产的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
一千元以下的,每件交纳30元;
超过一千元至十万元的,按保全金额的1%加20元交纳;
超过十万元的,按保全金额的0.5%加520元交纳。

四、执行案件
按申请执行金额或价额照下列比例交纳:
一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
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乘0.5%;
五十万元以上的,乘0.1%,加2000元。
五、支付令、公示催告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非诉案件
一、仲裁案件
1、 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涉外),按执行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2、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3、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4、 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每件交纳500元;
5、 申请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按执行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同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按执行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6、 申请执行香港特区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案件,按执行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7、 申请涉外仲裁财产保全的案件,按保全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二、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三、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四、行政执行案件,按执行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五、公证执行案件,按执行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四川省地区法院收费的特别说明(提请当事人注意核算诉讼成本时予以考虑)
注1:四川省地区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案件均要收取“预收实际费用”。
    收费标准为:案件受理费(即,按上述标准计算出的实际收费金额)的50%。
    如争议标的金额15万元的案件,按上述计算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4510元;再加收50%,金额为:2255元;两项合计:人民币6765元。

注2:四川省地区人民法院所收取的“预收实际费用”,不论是否实际发生,法院一律不退。
     在此基础上,法庭办案人员外出送达、调查等,要不当事人派车,要不支付出车费。

注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当事人撤诉的,只退受理费的50%,而“预收实际费用”不退,即,当事人撤诉只能退回所交费用的三分之一。     
附:四川省地区法院级别管辖(提请当事人在准备提起讼时予以考虑)
中院法院案件级别管辖:
房地产纠纷案件:争议标的人民币3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
其他债务、赔偿民事财产案件:争议标的人民币50万元—3000万元以下;
涉及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争议标的人民币150万元—3000万元以下;
当事人一方是政府的(不含职能部门)\不服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重大影响的涉外港澳台侨\集团诉讼案件;
重大影响的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专利纠纷案件。

--------------------------------------------------------------------------------
 
[关闭] 

---------------- Copyright (c) 2000-2003 NingXiang-He Attorney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