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的审理期限

四川省的规定
文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案件执行审理期限的规定 川高法[2005]505号 2005-12-09
概念
  第一条 审理期限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行政案件从立案之次日起至裁判宣告或调解书生效之日止的期间。
  审理期限从人民法院立案之次日起开始计算。反诉案件和追加当事人的案件,从立案受理反诉和决定追加当事人之次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民事案件
审限
  简易程序:三个月;[注:无延长]
  特别程序:三十日,有特殊情形需要延长审限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普通程序(一审):六个月;有特殊情形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注:最长15个月]
  普通程序(二审判决案件):三个月,有特殊情形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注:最长6个月]
  民事裁定案件(二审):三十日。
  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案件:五日。
民事案件
审限
  一审行政案件:三个月;有特殊情形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注:最长6个月]
  二审行政案件:二个月;有特殊情形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注:最长4个月]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不计审限
的情形
(民、行)
  (一) 公告、评估、审计、鉴定期间以及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案件的期间;
  (二) 当事人申请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人民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内的期间;
  (三) 因国家政策性调整需要暂缓审理的案件,暂缓审理的期间;
  (四) 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
  (五) 中止诉讼的期间。

  恢复
  裁定中止审理的民事、行政案件,中止事实和理由已消除的,应当在五日内恢复审理。
  具有前(一)至(五)项情形的,承办案件的审判庭应当分别在出现以上情形和以上情形终了三日内告知审限管理部门和当事人。
不属于超期
超审限的
特殊情形
(民、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的,不属于超审限:
  (一) 案情重大、疑难的案件;
  (二) 需要向党委、人大、上级人民法院报结果的案件;
  (三) 各方当事人同意调解,且确需通过调解结案的民事案件。

  民事、行政案件可以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的范围,仅限于上述规定的情形。[注:非上述情形不得申请延期]
其他
相关规定
  经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的,承办案件的审判庭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审限管理部门和当事人。
  人民法院依法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的民事、行政案件,一般不应超过该年度本院受理同类案件的10%。
  审理再审民事、行政案件和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不适用本规定。
  法律或者有关司法解释的新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时,适用新规定。



【案件的审理期限(一般规定)】
【人民法院各类案件收费标准】
【民商诉讼案件交费金额查询】
【四川省地区法院级别管辖】
【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

案件的审理期限(一般规定)
案件性质 审理期限
案件性质 审理期限
刑事一审 一个半月
刑事二审 一个半月
民商(民事、经济、知识产权)一审
适用简易程序的民商案件一审
六个月
三个月
民商二审 三个月
行政一审 三个月
行政二审 二个月

    民商案件程序期间说明
    1、立案:法院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案件并通知原告。原告预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在7日内不缴费的作撤诉处理;
       (注:原告对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的裁定可提出上诉,上诉期为收到民事裁定书第二日起10日内)
    2、立案之日起5日内向被告(包括第三人)送达原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3、被告在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不作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4、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确定举证时间,此时间可定在被告答辩期内;由人民法院决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天;
    5、法庭提前3天通知当事人开庭。
    6、开庭审理。
    7、宣判或直发判决书。当庭宣判的,10日内发送判决书。
    8、从立案到当事人领取判决书的期间,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不得超过6个月。
    9、民事判决书的生效期间为:案件当事人全部领取的第二日起15日内没有上诉的。
    备注:依照法律规定,由于案情复杂等原因,法院在规定的审限内无法审结,经本院院长或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延长一定期限。
          涉外民商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受审理期限的限制。

    二审民商案件程序期间说明
    1、上诉期限:民事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出;
    2、裁定审理30日内审结;判决上诉审理3个月审结;

    再审民商案件程序期间说明
    1、申请再审期间为民事判决、民事裁定生效发生效力后2年内提出;
    2、适用一审程序的再审,可以上诉;其审限仍适用第一、二审程序审限规定。

    民商案件执行程序期间说明
    1、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2、执行应执行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行结案,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民商案件的其他程序期间说明
    1、提出管辖异议的期限:应在被告答辩期内提出,即收到起诉书副本的15天内提出;
    2、公告送达期限: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3、申请诉前保全的期限: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天内不起诉的,法院解除保全;
    4、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审限为30天;
    5、申请宣告失踪的期限:
      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利害关系人提出;
      法院公告期为3个月;
      公告期届满法院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驳回申请的判决;
    6、申请宣告死亡的期限:
      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以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提出;
      法院公告期为1个月;
      公告期届满法院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或驳回申请的判决
    7、破产债权申报的期限:
      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债权人,并发出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申报;
      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申报;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举证期间说明
    1、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调查收信证据的期限: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2、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期限: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3、当事人请求交换证据的期限:
      第三十七条 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第三十八条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4、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备注:依照法律规定,由于案情复杂等原因,法院在规定的审限内无法审结,经本院院长或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延长一定期限。
          涉外民商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受审理期限的限制。

    [相关司法解释及文件]
    1. 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11/05-2001)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中有关问题的复函(08/20-2001)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09/2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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