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6]12号
【通过日期】2006-12-13
【发布日期】2006-12-28
【实际公布】2006-12-30 09:25:54
【生效日期】2007-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司法解释
【同时废止】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
(2006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6]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已于2006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人民法院组织法原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二条:“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修改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决定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原第十三条的规定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见附件),一律予以废止。

    (二)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2006年12月31日以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已经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依法仍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下列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几类现行犯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1980年3月18日)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的几项通知》(发布日期:1981年6月11日)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83年9月7日)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6月6日)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8月18日)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6年3月19日)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6月23日)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26日)



  相关链接
  2007年1月1日,死刑案件核准权将一律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这是一项重大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对于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推进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具有重大的现实和历史意义。
  将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是针对改革开放初期的社会治安形势而采取的非常举措。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修订了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刑法和刑诉法施行不久,为依法从重从快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1980年2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在短时期内行使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此后,经过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多次授权,这种做法一直延续至今。事实证明,当时这一做法是适应当时社会发展需要的,为及时惩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做出了历史性贡献。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是党中央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全局出发,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显著改善,民主和法制建设不断推进,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明显增强,“严打”整治长效机制已经建立并逐步完善,社会秩序和治安状况保持基本稳定。尤其是近年来党中央大力推行科学发展观,执政为民、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一系列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执政理念深入人心,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中国已经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已经为实施法律规定的死刑判决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制度创造了有利条件。正是在这一历史条件下,党中央审时度势,做出了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的重大战略决策。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必然要求。实施中央这一重大战略决策,是社会进步和历史发展的客观需要,有利于将死刑核准制度落到实处,有利于从制度上保证死刑判决的公正和慎重,有利于更有力、更准确地依法惩罚严重犯罪,有利于更全面、更充分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国家形象,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从制度上落实党和国家“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刑事政策。对于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是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大进展,是我国刑事法制发展进程中一件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大事,不仅对我国刑事审判工作,而且对国家法制的发展与进步,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各级法院要抓住死刑核准制度改革的有利契机,认真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紧紧依靠党的领导,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狠抓落实,努力开创刑事审判工作的新局面。
  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解答收回死刑核准权的十大细节问题 2006-12-30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就死刑核准制度改革答记者问 2006-12-28  

                
使用时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2期(总第124期)上原文核对,以避免录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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