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Sichuan Higher People's Court

【发布单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川高法发[2005]14号
【通过日期】2005-11-30
【发布日期】2005-11-30
【刊登日期】2006年2月-《审判业务资料》2006年第2辑
【生效日期】2005-11-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高法司法文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的意见》的通知
    文号:川高法发[2005]14号             发文时间:2005-11-30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的意见》的通知
川高法发[2005]l4号 2005年11月30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充分发挥人良法庭的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基层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人民法庭工作的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1、人民法庭的设置应当坚持“两便原则”,并应当主要设置在农村或者城乡结合部,城市市区、基层人民法院所在的城镇不再新设人民法庭,城市市区、基层人民法院所在的城镇已设置的人民法庭应当逐步调整、撤并。
  2、人民法庭每年受理的案件应当达到规定的数量。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甘孜、阿坝、凉山三州以及其他少数民族自治县的人民法庭年受理案件数一般应不低于五十件,上述地区之外的人民法庭年受理案件数一般应达到一百五十至二百件。我省已设置的人民法庭在未来三年年受理案件数量仍然达不到上述规定的,应当逐步调整、撤并。
  3、人民法庭一般应有三名法官或者人民陪审员,一名书记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司法警察,少数民族地区还应当配备懂当地民族语言的法官或者人民陪审员和书记员。
  4、人民法庭审理案件,可以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基层人民法院要认真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职能作用,在人民法庭所辖乡镇范围内,应当提请人大任命一至二名人民陪审员。
  5、我省人民法庭应在建成规范化、标准化审判综合用房的基础上,j积极实现“三个一”的目标,即:配备—辆汽车、一台计算机、一部电话,争取在未来三年内达到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设置人民法庭应当具备的物质装备要求。
  6、基层人民法院可在经济欠发达、群众出行不便的边远山区、牧区、林区设立巡回审判点,由人民法庭定期或不定期对案件进行巡回审理,巡回审判点应当有相对固定的审判场所和必要的办案设施。
  7、人民法庭原则上只审理本辖区内的案件。具体的受案范围,可由基层人民法院在自己管辖的一审民事、刑事自诉案件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8、人民法庭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超越审判职权参与行政执法活动、地方经济事务和其他与审判无关的事务。人民法庭的工作不纳入地方政府的行风评议范围。
  9、基层人民法院应逐步建立远程立案系统,有条件的人民法庭应有专门的审判人员负责收案和立案审查。已经建立远程立案系统的,人民法庭在决定立案后,应及时将立案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尚未建立远程立案系统的,人民法庭决定受理的案件以及巡回审理中随立随审的案件,要及时补办立案手续。对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人民法院统一的案件流程管理体系,及时加强管理和督办。
  10、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人民法庭审判工作的业务指导,提漓人民法庭的业务水平。对人民法庭民事审判工作的业务指导由基层人民法院民庭负责,设有民一庭的,由民一庭负责。其他审判工作的业务指导由基层人民法院相应的业务庭负责。
  11、人民法庭审理案件,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在案件审理时应注重公正高效、节约司法资源和降低诉讼成本,逐步建立民事速裁机制,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简易民商事案件要做到快审快结。
  12、对调解结案的案件或者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清楚且有履行能力,不需要采联强制措施的案件,人民法庭在案件审结后可以直接执行。其他案件交基层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13、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法庭诉讼费用的预收、结算和退费要严格管理。人民法庭代收案件诉讼费用的,应当按规定向缴费人开具收费票据,并将收取的费用及时存入基层人民法院设立的诉讼费用专用账户。
  14、人民法庭应当建立健全审限管理制度,确保高效、及时审结各类案件,不得久拖不结。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法进行审限管理。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考评制度,定期组织院机关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对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进行质量考评,并将案件质量考评情况纳人考核人民法庭干警的依据。
  15、人民法庭审理案件,应当加强诉讼调解工作,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功能,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提高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16、人民法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充分利用法庭之外的调解资源,建立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协助调解和委托调解制度,也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协助调解工作,或者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委托上述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
  17、人民法庭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支持,协助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人民法庭应当对辖区内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对口指导,加强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水平。
  人民法庭在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中要把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结合起来,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若干规定》,凡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自愿达成的,不违反法律、法规,不损害他人利益,应通过裁判维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18、人民法庭应当重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对群众的来信、来访、来诉、要做到热情接待,文明接待;对属于人民法庭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管理,对不属于人民法庭管辖范围的,要向群众解释说明。
  19、人民法庭应当在辖区内的乡镇设立收案点,定期或不定期到收案点受理案件,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确保人民群众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人民法庭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马背法庭、车载法庭、景区法庭、假日法庭等形式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将司法为民落到实处。
  20、人民法庭应当积极开展司法救助,要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_《关于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要依法给予司法救助。
  21、人民法庭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加强便民设施建设;通过设置固定的、流动的公示宣传栏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对各类主要案件的收费标准、当事人主要诉讼权利和义务、举证须知、风险提示及审理程序等进行公示,以便于公众查询和监督。
  22、人民法庭的物质装备建设应当以能够满足人民法庭审判功能的发挥,满足巡回审判工作的需要;满足人民群众进行诉讼的要求,符合本地区法治建设的要求为目标。人民法庭物质装备建设应当与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23、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全省人民法庭的总体规划,并根据国家对人民法庭建设的投资计划和全省人民法庭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年度的建设计划;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全省和本辖区人民法庭物质装备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具体的年度建设计划,精心组织实施落实。
  24、上级法院在制定人民法庭物质装备建设的总体规划即实施具体的年度建设计划时,应当向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进行倾斜。
  25、全省人民法庭应当在未来三年内解决“审判无庭、办公无房”的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实现人民法庭与基层人民法院院机关的计算机联网,尽快实行电子签章,以保证审判工作高效进行。负有巡回审判任务的人民法庭,应当配备适应巡回审判工作需要的专用车辆、便携式法庭设备和其他业务专用设备。
  26、对人民法庭建设所拖欠的工程款,各基层人民法院应进行认真检查和清理,符合法庭建设标准的,经审计部门审汁后,按规定提请各级政府有计划地统筹解决。
  27、对中央拨付的中西部地区人民法庭的专项建设经费,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下,发挥多方面的积极性,多渠道筹集解决人民法庭物质装备建设资金。
  28、人民法庭要按照“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要求,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联系群众、甘于奉献的法庭队伍。
  29、各级人民法院应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加强对人民法庭的业务培训。人民法庭庭长的培训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培训处和民一庭具体制定和实施培训计划,每三年对人民法庭庭长轮训一遍;人民法庭其他法官和书记员的培训由中级人民法院承担,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落实相应的机构实施。
  30、各级人民法院应有相应的经费投入,保障人民法庭法官业务培训的经费开支。上级人民法院对少数民族地区人民法庭法官的培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尽量减少他们的经济负担。
  31、人民法庭庭长应当由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协调能力强、具有一定审判资历的正科级或副科级审判员担任。各级人民法院应按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川委办[2004]31号文件的要求选配好人民法庭庭长。
  32、基层人民法院应将人民法庭建成培养干部、锻炼干部的重要基地客基层人民法院的初任法官一般应当到人民法庭工作一年以上;选任基层人民法院院、庭领导,一般应当有人民法庭工作经历。
  33、基层人民法院要在保持法庭人员相对稳定舶前提下,实行人民法庭法官的定期轮岗制度。人民法庭法官一般每五年左右进行一次轮岗。
  34、加大对人民法庭法官依法履行职务的保障力度,支持人民法庭依法办案,确保公正司法。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协商解决人民法庭工作人员工资、审判津贴的及时足额发放问题,并保证人民法庭正常办案经费开支,适当增加人民法庭驻庭人员的出勤和伙食补贴。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要积极协调地方财政优先落实人民法庭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医疗和因公伤亡保险。
  35、人民法庭党员的组织关系隶属于基层人民法院党组织。基层人民法院党组织对人民法庭党员应当进行有效的管理,凡党员人数在三人以上的人民法庭,可以成立党支部。没有成立党支部和党员人数在三人以下的人民法庭,由基层人民法院党组织决定党员所属的支部。基层党组织应当按规定切实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廉政教育,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6、人民法庭的法宫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官行为规范》的要求增强自我约束能力。要严格遵守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法官与律师当事人行为“八项纪律”》等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坚决杜绝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对审判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37、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当地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并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向当地党委、人大汇报人民法庭的工作,及时与政府沟通情况,促进人民法庭工作的开展。
  38、省高级人民法院成立人民法庭工作指导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领导小组由分管人民法庭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民一庭、立案庭、政治部、研究室、基层建设办公室、行装处等部门的负责人作为领导小组成员,办公室设在民一庭。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应按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法[2004]110号通知要求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人民法庭工作的指导和领导。
  39、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人民法庭工作定点联系制度。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应当确定一、二个人民法庭作为联系点,每年到联系点人民法庭进行调查研究,指导人民法庭工作,帮助解决人民法庭工作中的实际困难。
  40、省高级人民法院每四年召开一次全省人民法庭工作会议,部署各个时期的人民法庭工作;每两年对工作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一次专项表彰。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人民法庭工作。
  41、为了及时了解人民法庭工作中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人民法庭工作信息联络制度。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应当确定一名信息联络员,将人民法庭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突发事件以及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等情况及时上报省高级人民法院。
  42、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制定人民法庭工作的规范性意见,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贯彻落实。
  
  



使用时请核对原文件(《审判业务资料》2005年第6辑),以避免录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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