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处): 现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关于规范刑事证据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认真学习,并从2005年5月1日起在全省刑事诉讼活动中严格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