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2004]129号
【通过日期】2004-07-13
【发布日期】2004-07-24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现职法官不得担任仲裁员的通知
    文号:法[2004]129号             发文时间:2004-07-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就全国人大代表关于法官可否被仲裁委员会聘任,担任仲裁员的询问答复了全国人大代表。现将有关精神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法官担任仲裁员,从事案件的仲裁工作,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超出了人民法院和法官的职权范围,不利于依法公正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官不得担任仲裁员;已经被仲裁委员会聘任,担任仲裁员的法官应当在本通知下发后一个月内辞去仲裁员职务,解除聘任关系。
  特此通知。

二○○四年七月十三日




使用时请核对原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8期,总第94期),以避免录误

                
    上传:2004年7月24日                           © 2004 梦多工作室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