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梦多附加内容(2) |
川高法[2004]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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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四川省2004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该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该司法解释,我院从四川省统计局取得了四川省2003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现将这些数据印发你们,并请你们收到后及时转发至基层法院,供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参考: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7041.51元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2230.00元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5759.09元
4、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1747.00元
5、职工平均工资 12441.00元
由于上一年的统计数据须在3月以后才能取得,因此为了便于审判工作,省法院将每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视为一个统计年度,即每年自5月1日起适用前一年度的统计数据。
各级法院在执行该司法解释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建议等,请及时报省法院民一庭。
特此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OO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版主附: 附1 四川省统计局关于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公报 2002-02-17
1、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1000元
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611元
3、人均消费性支出5413元
4、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592元
5、农民人均纯收入 2108 元
附2 川高法[2002]118号__《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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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赔偿标准及其计算方法对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具有普通适用性。
2、对于《民用航空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类特殊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不具有约束力。
3、对于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不再双重赔偿,即不适用。
4、解释第8条比《民法通则》第121条更合理,有普通适用性。
5、对于非民事侵权成造成的人身伤害、意外死亡事件,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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