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条款基本内容及其适用规则简图
条文
项目
内容
宗旨和主要规则
需要研究和注意的问题
第一条 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规定的是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就是保护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具体的保护方法,就是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
  同时规定法院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受理范围。
  本条的第二款和第三款是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赔偿权利主体和赔偿义务主体。
  权利主体包括:受害人、间接受害人和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义务主体包括:直接责任人、替代责任人、补充责任人,身份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 间接受害人的范围过窄,在实践中还有其他的间接受害人,例如侵害婚姻关系的间接受害人等,不仅仅包括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
  2.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应当确定范围和界限,同时也应当按照继承顺序考虑,现有第一顺序的近亲属为权利人,第一顺序缺位再由第二顺序的近亲属为权利人。
  3.义务主体中的“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应当更明确。

  第一条 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第二条 人与有过失及其过失相抵
  第三条 共同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 共同危险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 共同侵权行为连带责任的实现
  第六条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人员致害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雇员致害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 定作人指示过失的赔偿责任
  第11条 雇员受害的赔偿责任
  第12条 工伤事故赔偿责任
  第13条 义务帮工致害赔偿责任
  第14条 义务帮工受害赔偿责任
  第15条 制止侵害行为的赔偿责任
  第16条 物件致害的赔偿责任
  第17条 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
  第18条 人身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19条 医疗费的赔偿计算
  第20条 误工费的的赔偿计算
  第21条 护理费的赔偿计算
  第22条 交通费的赔偿计算
  第23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计算
  第24条 营养费的赔偿计算
  第25条 残疾赔偿金的赔偿计算
  第26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计算
  第27条 丧葬费的赔偿计算
  第28条 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计算
  第29条 死亡赔偿金的赔偿计算
  第30条 特殊情形下的死亡赔偿金与残疾赔偿金的赔偿计算
  第31条 过失相抵的适用
  第32条 继续赔偿
  第33条 定期金赔偿的适用范围
  第34条 定期金赔偿的方法
  第35条 人身损害赔偿所依据标准的确定
  第36条 生效时间

  梦多附加内容(1) 该司法解释的内容分类、以及适用范围
  梦多附加内容(2) 川高法[2004]117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四川省2004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
  梦多附加内容(3) 川高法民一[2005]1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四川省2004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
  梦多附加内容(4) 川高法民一[2006]2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四川省2005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
  梦多附加内容(5) 川高法民一[2007]1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四川省2006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
  梦多附加内容(6) 川高法民一[2008]5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四川省2007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
  梦多附加内容(7) 川高法民一[2009]6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四川省2008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
  梦多附加内容(8) 川高法民一[2010]5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四川省2009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
  梦多附加内容(9) 川高法民一[2011]12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四川省2010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

     第二条 梦多附加内容(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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