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
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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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规定的是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就是保护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具体的保护方法,就是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 同时规定法院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受理范围。 本条的第二款和第三款是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赔偿权利主体和赔偿义务主体。 权利主体包括:受害人、间接受害人和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义务主体包括:直接责任人、替代责任人、补充责任人,身份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1. 间接受害人的范围过窄,在实践中还有其他的间接受害人,例如侵害婚姻关系的间接受害人等,不仅仅包括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 2.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应当确定范围和界限,同时也应当按照继承顺序考虑,现有第一顺序的近亲属为权利人,第一顺序缺位再由第二顺序的近亲属为权利人。 3.义务主体中的“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应当更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