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涉及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2004-07-07】
导航: 网络小屋 主页《选登与解析》 劳动与社保 事业单位聘用专版      发布单位:四川省人事厅  |  上传时间:2004-11-17 |
  【发布单位】四川省人事厅
  【发布文号】川人发〔2004〕58号
  【发布日期】2004-07-02
  【生效日期】2004-07-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地方部门文件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转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涉及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川人发〔2004〕58号

各市(州)人事局:
    为了准确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依法调整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纠纷,进一步推动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审理涉及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高法〔2004〕224号,下称《意见》),现将该《意见》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意见》对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促进作用。《意见》是省高法院结合处理人事争议案件的实际,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具体内容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对全省法院系统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该《意见》较好地解决了我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与司法接轨的问题。它既对仲裁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也对我们开展仲裁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各地要以此为契机,积极推动仲裁工作的开展,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崭新的精神面貌,求真务实的工作精神,深入细致的工作作风把仲裁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加强对《意见》的学习、宣传。认真学习掌握好《意见》的实质内容,对于我们提高人事争议办案质量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各地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学习,有条件的要采取办班培训的方式,加深对《意见》实质内容的理解和把握,以期做到熟悉办案依据、程序并能在实践中准确运用;各地还要结合《意见》的转发,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搞好宣传,让更多的人明确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运用,让社会更多地了解人事争议仲裁工作。
    三、做好与当地法院的沟通衔接工作。长期以来我们的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得到了各级人民法院的极大关注和支持。《意见》下发后,各地应进一步主动加强与法院的协调沟通和联系,解决存在的问题,让法院更加了解我们的人事政策法规,搞好案件的审理;也让各级仲裁部门更加熟悉法院办案程序,提高我们的办案质量。
    四、积极做好受案工作。各地要结合《意见》的贯彻,加大受案力度,及时按要求受理和处理案件,不得推诱,逐步扩大受案范围;对于事业单位改革中涉及的群体性案件,要慎重对待,妥善处理,防止矛盾激化和扩大;要在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上狠下功夫;要重视对仲裁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进行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使仲裁工作更好地发挥推进改革、维护稳定的作用,实现新的突破。
    附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涉及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二OO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人才流动  争议  通知
抄送:省人事争议仲裁委成员,省级有关部门,中央驻川单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涉及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川高法〔2004〕224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为了正确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依法调整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纠纷,进一步推动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04年7月2日第49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报告我院。

二OO四年七月七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
   
 (2004年7月2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49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了正确审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军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指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第二条  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复议决定不服、在收到仲裁裁决或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三条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里没有签订书面聘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聘用关系后发生的人事争议纠纷,当事人不服人事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四条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下列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的范围:
    (一)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职称、职务、职级、考核等产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其受聘人员因技术入股、知识产权的权属以及利益分配等产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其受聘人员因承包合同产生的争议。但承包合同的履行涉及工资、福利待遇以及聘用合同解除等人事争议内容的除外。
    第五条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事争议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人事争议案件范围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人事争议案件范围,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的,应当受理;
    (三)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案件范围的,不予受理。
    第六条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第七条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和《四川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经审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在具体适用中,对相关问题的处理,依据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并参照有关规章、规定以及人事政策等规范性文件处理。法规、规章、规定及规范性文件均未明确,而纠纷的性质与劳动争议又相似的,参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方法处理。
    第十条 事业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人事政策规定,并已向事业单位职工予以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人事争议案件的依据。
    第十一条 人事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聘用合同覆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以上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今后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相关司法解释的,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为准。


附:
泸州市人事局关于转发《四川省人事厅关于转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涉及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泸州市人事局
关于转发川人发〔2004〕58号文件的通知
泸市人〔2004〕169号

各县(区)人事局、市级各部门:
    四川省人事厅转发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涉及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人发〔2004〕58号,下称《通知》),现将该《通知》转发你们,并对正确理解人事争议仲裁与人事争议诉讼提出两点意见。
    一、人事争议仲裁与人事争议诉讼的法律性质
    人事争议仲裁是仲裁机构居中对人事争议进行裁断的行为,是一种准司法行为。人事争议诉讼是当事人不服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实质是以人事争议仲裁为前置程序的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只能以人事争议仲裁中的对方当事人为被告,而不能以仲裁委员会为被告。
    二、申请复议与法院诉讼的冲突处理
    当具有《四川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时,当事人既享有向仲裁机构申请复议权,也享有向法院提起诉讼权。在实践中,应按照下列原则解决。
    1、当事人申请复议的,诉讼时效中断,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重新计算。
    2、一方申请复议,另一方既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对申请复议方,时效中断,对另一方不中断。
    3、一方当事人申请复议,另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并通知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停止复议。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复议,并将情况告知申请复议一方当事人。

二OO四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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