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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双方均应注意合同中的“试用期”
案例:王媛同学毕业于某高校计算机专业,2002年7月,他应聘到上海一家新成立的管理顾问公司做网管,签了两年期的合同,在合同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3个月中,他工作尽心尽责,成绩突出,可是距试用期结束还剩3天时,范同学被通知不必上班了,原因是他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
王同学的经历带有一定的普遍性。这种现象提醒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注意什么是“试用期”。所谓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互相选择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目的是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互考察,以决定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可以”二字表明,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不是必备条款,而是协商条款,是否约定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但是,只要协商约定试用期,就必须遵守有关试用期的规定。根据现行的法律和政策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时要执行以下6点规定:
第一,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平等协商约定,不得由用人单位一方强行规定。
第二,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劳动合同在两年以下的,应按合同的长短来确定试用期,即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半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可以在6个月内约定试用期。
第四,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能把试用期计算在劳动合同以外。
第五,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后改变岗位或工种的,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约定试用期。
第六,试用期不得延长。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不满意或认为不适合工作,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能延长试用期继续进行考察。
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承担违约责任,用人单位要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因此,劳动者在对用人单位不十分了解的情况下,尤其应该坚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以防劳动欺诈。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不能由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就应该把用人单位招聘时提出的有关录用条件的资料,如招聘广告、劳动合同书等保存好,以备劳动仲裁或诉讼时举证。
事业单位对初次聘用的初次参加工作的人员试用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初次聘用已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可约定1至3个月的试用期;首次安置的复转军人不实行试用期;大中专毕业生的见习期为试用期,试用期待遇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编者特别强调:本文中有关问题中涉及的数据请查阅现行规定或向有关部门电话查询,以避免误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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