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题 股民索赔时的损失计算(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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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2003-01-12
稿  源 梦 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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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民索赔时的损失计算(仅供参考):
    对虚假陈述伤害的股民来说,最为关心的应该是自己的损失如何计算。
    根据司法解释作出的规定,我们以一起知名的A公司虚假陈述案为例,大致对股民的损失赔偿进行了计算(在该计算中没有包含-些特殊情况)。

    案情简介
    A公司案的虚假陈述实施日始于1998年年报的公布日。
    2001年8月2曰,其虚假陈述行为被某媒体披露。2001'年8月9日被宣布从第二天起停牌一个月,直至当年9月9日。2002年4月23日中国证监会对此作出处罚。A公司于当年5月16日公告,处罚决定作出后,A公司没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起诉条件
    本案诉讼时效:投资眷的诉讼时效应当从2002年5月6日日起至2004年5月16日止。
    可以起诉的股民条件:
    (1)股民所购买的必须A公司股票。
    (2)股民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披露日或更正日前买入A公司股票,即1999年3月1'7日到2001年8月9日。

    基准日如何算
    有两个日期的确定至关重要:
    其一、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计算。
    大多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都会以处罚决定公告曰为揭露日,揭露日有时也会以上市公司自行发布更正公告的更正日为准。在A公司案中,揭露日是提前的,假设考虑到该媒体的读者有限,以停牌公告的2001年8月9作为披露日为宜。     其二,投资差额损失计算基准日。
    投资差额损失计算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或者更正后,确定损失计算的截止日期。
    基准日确定条件:
    1、自揭露目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股票累计换手率达到其可流通部分的100%之日,但大宗交易不予计算;2:若换手率达100%之日,在开庭审理前尚不能确定的,则以披露日或者更正日后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3、若已退市的,以摘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4、若已停止交易的,以停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5.若恢复交易的,可以按1条之规定确定基准日。
    (A公司至2001年10月12日的累计换手率已经达到100%,因此损失计算基准为2001年10月12日。)

    损失构成及计算
    投资者的损失由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以及由此引起的利息构成。
    如某股民从1999年4月18日就开始购买A公司股票,截至2001年8月9日共购买1万股,平均买人价为30元/股。
    损失情况一:
    假定在2001年8月9日之后,2001年10月12日之前该股民将股票全部卖出,平均卖出价为10元/股,自买进到卖出共历经了30个月。
    因是在揭露日之后基准日之前卖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当以买入平均价与实际卖出平均价之差,再乘以投资者所持证券数量计算得出。
    投资差额损失:(30元/股-10元/股) ×10000股=200000元
    佣金:200000元×0.2%=400元
    印花税:200000元×0.2%=400元
    利息:(200000元+400元+400元)×(30个月÷12个月) ×1.44%=7228.8元
    合计(诉讼请求额):208028.8元
    损失情况二、三:
    假定该股民在2001年10月12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该股。
    因是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以买人价与虚假陈述揭露日起 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再乘以投资者所持证券数量计算得出。
    假设2001年9月10日至10月12日间平均收盘价为9元/股,
    投资差额损失:(30元/股-9元/股) ×10000股=210000元。
    佣金:210000元×0.2%=420元
    印花税:210000元×0.2%=420元
    利息:(210000元+420元+420元)×(30个月÷12个月) ×1.44%=7590.24元
    合计(诉讼请求额):218430.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