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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索赔须掌握的四大诉讼程序要领:原先、被告、起诉事由、起诉日与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出台《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这是继 2002年 1月 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受理虚假陈述的证券民事纠纷的通知》后,对该类案件的受理程序和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出的全面具体的司法解释。
谁能告
可以起诉的人是因为虚假陈述而遭受损失的投资人。目前的投资人包括;在主板和三板市场中进行投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值得一提的是,因同一起虚假陈述事件受损失的不同投资人可以进行共同诉讼。
可告谁
可以依据本规定成为被告的是作出虚假陈述的当事人。具体包括:
◆发超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
◆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及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承销商及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上市推荐人及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以及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
值得注意是,上述人只有先经行政或刑事处罚,才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
为何告
可以起诉的虚假陈诉包括以下 4 种:
◆虚假记载:是指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
◆误导性陈述:是指作出使投资入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
◆重大遗漏:是指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部分予以记载。
◆不正当擅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凡是因上述行为导致了投资人受到损失,都可以被作为起诉的理由。
怎么告
根据新的规定,、原告可以从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决定之日、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可以受理这类案件的法院:被告所在地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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