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题 股民索赔有了五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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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2003-01-10
稿  源 成都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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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民索赔有了五大法宝: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出台《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这是继 2002年 1月 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受理虚假陈述的证券民事纠纷的通知》后,对该类案件的受理程序和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出的全面具体的司法解释。

     受理范围 增加刑事判决部分
    首先,《规定》扩大了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除了行政主管机关的处罚规定外,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对上市公司的刑事判决也可作为证券民事诉讼受理的条件。在对于“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民事纠纷”的界定问题上,具体指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受到损害为由提起的民事赔偿案件。
    诉讼时效按照《民法》 135条规定,从行政主管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算,或者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制裁的判决之日起算。

    共同诉讼 让造假者望而生畏
    对于法院审判方式,《规定》明确了审判方式可以采用单独诉讼,也可以共同诉讼的方式进行。
    “共同诉讼”就是准许几百名或几千名投资者通过律师同时进行诉讼。这将会大大提高法院的审判效率,同时也会给造假的上市公司带来巨大的压力。

    造假曝光 投资者损失就得赔
    在举证责任方面,《规定》明确了只要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期间买进或者持有股票,在虚假陈述曝光后卖出受到损失的,就可以认定虚假陈述和投资者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大盘股价下跌等系统性风险不能成为上市公司免责的理由,只是在确定具体损失额是法院考虑的因素。至于其他的举证责任,原则上不要求原告举证,而是由被告进行抗辩,这样就解决了中小投资者举证难的问题。

    索赔金额 由三个部分构成
    对于损失的界定,列出了投资者可以索赔的损失包括三类:一是买入价和卖出价的差额损失;二是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三是上述资金利息。利息损失自买入证券日至卖出证券日或基准日以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中介机构 须证明自己清白
    在归责原则的论述中,《规定》对上市公司采用了严格责任,即上市公司只要作出了虚假陈述,就应该对投资人承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对有责任的证券公司或者其他中介机构,法院将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如果这些机构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否则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