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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索赔前应高度重视风险与成本:
最高人民法院推出了引人注目的证券民事司法解释,明确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并决定从今年 2月 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帮助投资者正确理解该司法解释,已代理了多起证券民事赔偿案的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严义明律师就该司法解释告诉记者:“这个司法解释的出台并不意味着股民状告上市公司更加容易了。”严律师进一步介绍,根据最新司法解释第 18条、 19条关于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和否定的规定,有些投资者,例如“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的投资者,面临必须举证的风险。而与上市公司相比,投资者毕竟是弱势群体,举证困难,这样投资者败诉的可能性就很大了。另外,严律师也表示,最新司法解释中列出了法院方受理与管辖、诉讼方式、虚假陈
述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投资者损失计算等关键问题的规定,解决了投资者敢不敢告,律师能不能受理的问题,具有很大的进步作用。同时,严律师表示:“美中不足的是:对‘共同诉讼’的操作程序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如推选代表人的方法、代表人资格、诉讼及诉讼费用等,这样就为实际操作设置了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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