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条例》解读——结婚要单位的“红疤疤”已成为历史!
网络小屋  主页 结婚专页 《婚姻登记条例》解读               |  上传时间:2003-0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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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消婚前体检让结婚更轻松
  在新颁布的条例中,最大的变化是明确规定我国内地居民申请结婚后只需持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身份证;另外再签署一份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即俗称的单身和非近亲声明书),而以前一直延续的单位开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介绍信、婚前体检证明等其他手续,通通减免。这样的规定,简化了手续,避免了许多结婚者“跑”结婚证的繁琐和精神、肉体上的消耗,使结婚登记真正成为一件轻松的喜事。



  以夫妻名义同居不受法律保护
  新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再次明确传递一个强烈的讯号:结婚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不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关系,将无法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据民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结婚登记是国家对婚姻关系的建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我国的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特殊病患仍可能拿不到结婚证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予登记结婚。这意味着,患有某些“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仍有可能因此拿不到结婚证。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其他四项不予登记的条件: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非双方自愿的;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婚姻登记要建档立案
  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并长期保管,是《婚姻登记条例》对婚姻登记机关的一项要求。按照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条例还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涉“外”婚姻归口省级民政部门
  从10月1日起,我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和华侨在我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统一归口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级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办理离婚不再需单位证明
  自愿离婚的双方,不用再忍受找人开证明的尴尬。离婚当事人只需出具本人有关证明材料和离婚协议书,就可以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条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包括: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和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这就意味着离婚当事人不需要再提交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离婚当事人可当场领到离婚证
  新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后,自愿离婚的双方,不用再苦等一个月的审查期,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时,可以当场领到离婚证。
  新条例指出,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此举将使得办理离婚的手续大大简化,时间大大缩短。

  街道办不再办理婚姻登记
  《条例》规定,我国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在我国,城市居民到城市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农村地区群众结婚要找乡政府已是通行半个多世纪的惯常做法。《条例》明确了归口统一管理登记的原则,改变了在城市由街道办事处、在农村必须由乡镇政府办理婚姻登记的做法。这意味着,今后街道办事处不再办理婚姻登记,乡镇政府不再是农村地区群众办理结婚登记的惟一机关。

  登记机关多收费要退
  回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在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除要受到行政处分外,还要将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退还给当事人。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领结婚证、离婚证应当交纳工本费,但这个收费标准要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并公布,任何“搭车收费”“乱收费”的现象都是坚决不允许的,新条例专门为此规定了相应的罚则。

  三种情况下不办理离婚登记
  有三种情况,婚姻登记机关不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这三种情况分别是: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新条例还有三项新规定
除取消婚检、单位证明等手续外,新条例还新增了补办结婚登记、无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的规定。这是为了与新婚姻法相配套,使其贯彻落实更具可操作性。
■关于补办结婚登记
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考虑到补办结婚登记与结婚登记在办理程序上没有区别。新条例规定: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于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
■关于无效婚姻
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法没有规定无效婚姻是由人民法院受理还是由婚姻登记机关受理。
新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
■关于可撤消婚姻
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消该婚姻。”
考虑到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可撤消婚姻在审查、认定受胁迫事实以及处理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等问题时有一定难度,新条例规定:受胁迫的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消其婚姻的,应当出具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以及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消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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