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文号】: 【发布时间】: 【生效日期】: 离婚问答 协议离婚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协议离婚也叫“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通过婚姻登记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其主要特征,一是当事人双方在离婚以及子女和财产问题上意愿一致,达成协议;二是按照婚姻登记程序办理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婚姻关系。 协议离婚的条件 (一)当事人须为合法夫妻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具有合法夫妻身份。以协议离婚方式办理离婚的,仅限于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当事人。不包括未婚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中的男女双方。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男女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其间发生的有关身份关系的纠纷,以及涉及子女、财产问题的争议,可以诉请人民法院处理。 2.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均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婚姻问题。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即精神病患者、痴呆症患者,不适用协议离婚程序,只能适用诉讼程序处理离婚问题,以维护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离婚的共同意愿 “双方自愿”是协议离婚的基本条件,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应当有一致的离婚意愿。这一意愿必须是真实而非虚假的;必须是自主作出的而不是受对方或第三方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而形成的;必须是一致的而不是有分歧的。对于一方要求离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只能通过诉讼离婚解决争议。 (三)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是协议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婚姻关系当事人不能对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作出适当处理的话,则不能通过婚姻登记程序离婚,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离婚。 1.对子女问题有适当处理,是指对双方离婚后有关子女抚养、教育、探望等问题,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下作了合理的、妥当的安排。包括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如何给付等等。由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协议中还可以约定不直接抚育方对子女探望权利行使的内容,包括探望的方式、时间等。 2.对财产问题有适当处理,主要包括: (1)在不侵害任何一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合理分割,对给予生活困难的另一方以经济帮助作妥善安排,并切实解决好双方离婚后的住房问题; (2)在不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对共同债务的清偿作出负责的处理。 协议离婚的程序 按照现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有关协议离婚程序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离婚的主管机关 协议离婚的主管机关是民政部门。具体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在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中,由持有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的人员从事协议离婚的登记工作。 (二)协议离婚的具体程序 1.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按地域进行管辖。当事人协议离婚的,应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由于离婚是一种重要的身份法律行为,因此,当事人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申请时应持双方的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证明,以及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以及关于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2.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查明当事人所携带的证明和证件是否齐全,当事人是否符合登记离婚的诸项条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如查明仅为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或者夫妻双方虽然都同意离婚,但在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3.离婚登记和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自受理离婚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离婚证是婚姻关系已经合法解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 经过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予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必需要经过军人同意吗?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法律做出保护现役军人婚姻的规定是由军人的特殊地位和实际家庭生活状况所决定的。在理解和执行本条规定时,应注意把握以下三个问题: 1、现役军人的范围是指具有军籍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和战士、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和战士(含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退伍、复员、转业的军人及军事单位不具有军籍的职工不属于现役军人的范畴。 2、新婚姻法第33条规定的“现役军人配偶”特指非军人一方,即非军人一方向军人一方提出的离婚。如双方都是现役军人或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的离婚,不适用本条的特殊规定,应按新婚姻法有关离婚的规定处理。 3、对军人的特殊保护也是相对并有一定限度的。如果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则不论军人一方是否同意,人民法院均可判决准予离婚。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之间如何办理婚姻登记?前妻可否单方变更儿子姓名?
姓名是一个人区别于他人的特定标志和符号。我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但具体随谁姓,对于未成年子女,应由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共同商定;对于成年子女,则由其本人决定。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你的儿子才4岁,他本人不可能知道去申请变更姓名;如需变更其姓名,须由你和你的前妻共同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 如前妻未经与你协商一致,就将儿子的姓名变更了,显然违背了上述法律之规定。当地户口登记机关对此审查不严,也有一定的过错。 男女在非法同居期间所生子女及财产问题如何处理?
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并施行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对待。应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的规定办理。 参见(注:该解释已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去台人员与其留在大陆的配偶的婚姻关系如何确定?
去台人员多年后回到大陆,其与大陆配偶的婚姻关系应如何确定,一般是根据婚姻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按照下列精神酌情调解解决或依法处理: (1)双方分离后,未办离婚、且均未再婚的,承认其婚姻关系存续。 (2)双方分离后,留在大陆的一方依据法律与去台一方解除了婚姻关系,但双方均未再婚,现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按复婚的有关规定处理。 (3)双方分离后,去台一方按照台湾有关法律与留在大陆的一方解除了婚姻关系,但双方均未再婚的,现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可承认其婚姻关系存续。 (4)双方分离后,一方或双方再婚的配偶已离异或死亡,现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重新办理结婚登记。 (5)双方分离后,一方或双方再婚后的配偶健在,现双自愿恢复与原配偶的婚姻关系,应按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先与再婚配偶解除婚姻关系,再按结婚的有关规定办理。 离婚登记办理程序
当事人自愿离婚,应在对子女抚养、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住房、财产及全权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协议后,持本人单位证明、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件及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规定的在一个月内办理离婚登记,发给《离婚证》。 涉外、涉港、澳、台华侨离婚登记在市级民政局咨询和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