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题 当房子遭遇新《婚姻法
作  者  
栏  目 成都房市
日  期 2002-07-02
稿  源 成都晚报
正  文

1、出钱多寡对房子权属有影响吗?
问:请问我们婚后买了经济适用房,我出的钱比他多,离婚的话,该怎么分配?
答:首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个人的工资收入、经营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不管你们俩从这个共同财产中每人支付了多少,都是共同财产,这个房子是你们共同收入买的财产,所以这个房子是属于你们两个共同所有。

2、房产证的名字重要吗?
问:房子是我买的,老婆要写她的名字。请问我让老婆手写的“一人一半”的协议书有效吗?
    房产证为两人的吗?
答:对,别管是写的谁的名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房产证是一个,有一个持证人,房产证上可以写两个人的名字。
问:房产证上写夫妻当中一个人的名字和夫妻两个人的名字都写,有什么不同?
答:这比较复杂,要写一个人的名字的话,就说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两个人都有权利要求,如果写两个人的名字的话,如果没有明确约定,两个人肯定各占 50%。一般情况下没有必要写两个人的名字,只要有夫妻中一个人的名字,财产就是两个人共有的,至于怎么分是另外一回事了,由共同共有,法律效果是一样的。

3、婚前房产怎样算?
问:如果是我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房屋,在婚后两个人一起偿还未到期贷款,房子是否也是共有财产?
答:这个房产应当属于个人婚前财产,但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向银行支付的贷款部分的款项应当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婚前已经取得产权证书了,房子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夫妻双方共同还的债,这部分钱是属于共有财产,离婚的时候,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这部分款项。问:如我在婚前个人购买了商品房,且房款均已还清,但在结婚时不做任何公证,这房子还属于我个人所有吗?答:婚前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是归个人所有的,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对由一方购买的房屋,在分割时是否有一个结婚年限的限制?
答:没有,新的《婚姻法》已经把这一条给取消了。
问:原来听说夫妻结婚 8年以上,婚前所购住房就视为共同财产,《婚姻法》修改以后,还有这一说法吗?
答:原来这条司法解释已经和新婚姻法冲突了,就自然废止了,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个人所有,不因婚姻存续期间的长短而改变财产的归属。
问:我想问一下,我和男友没结婚,想一起供房,但自己又没有公积金,他有,我想用他的名字买,但又怕
    以后分手,怎么办?
答:最好以两个人的名义共同购买,同时双方就房产的产权比例作出一个明确的约定。
问:只有夫妻才能联名买房吗?
答:并不要求主体上必须是夫妻关系,你可以跟任何人共同购买一处房子,这处房子是共同共有的财产,在办理产权证的时候,当然要写清两个共有人的名字,这个人可能是你的父亲,也可能是你的母亲,也可能是毫不相干的人。产权比例是自己协商。

4、自行约定是否有效?
问:如果双方自行约定房屋权属问题不通过婚后财产公证方式,离婚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答:具有。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双方可以就婚前和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共同所有和部分共有作出约定,但是这种约定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办理婚姻财产公证,并不是必备的生效要件,当然,婚姻财产公证的法律效力要高于其他书面约定的法律效力。
问:自行的约定不需要有证明人吧?只要双方签字认可就行吗?如果到时候另一方说是强迫的行为呢?
答:那对方应当承担一个举证的责任。

5、房子和债务怎么办?
问:请问结婚后一年我爱人单位分房,钱是我借亲戚买下的,房产证是他的名字。
    请问离婚后这房子怎么分配?借款怎么还?
答:离婚的时候,这个房产是夫妻共有财产,买房子借的钱也是夫妻共同的债务。问:我们要离婚了,可是在房子上有矛盾,因为去年以我的名义买了商品房并贷款,请问房子和债务怎么办?答:首先双方可以协商,这个房子继续由买房子一方的名义享用产权,但是已付款项属于共同财产,应当给对方一半的经济补偿,其他的还款债务离婚以后应该由享有产权一方继续履行和银行的借款义务。
问:是不是在离婚时需要把房子卖了然后还贷、分钱?
答:这个方式也可以。这有一个原则,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产权是你们两个人的,债务也是你们两个人的,怎么分割是可以协议解决的,既可以把房子归一个人,让他继续还贷,另外一个人给予一定的补偿,也可以把房子卖掉,大家把房款进行分割,都可以,至于怎么处理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的话,肯定是这个房子归谁所有,另一方得到一半的经济补偿。如果双方都争这个房产的话,经济条件允许的话也可以竞价。

6、未婚同居能否得到居住权?
问:我与结识一年的王某在王某父母的房子里一起同居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邀请亲朋好友举行了
    简单的婚礼,我们在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冰箱、彩电、空调等物品,后王某又看上了别的女孩,起
    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其婚姻无效,理由是我至今未达法定婚龄。我认为自己为他付出了很多,请问我是否
    有权继续居住在王某父母的房子里,并且得到房间里财物的一半?
答: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你与王某的婚姻因你至今未达法定婚龄而无效。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但有证据证明为当时一人方所有的除外”,进行处理。即对于你们同居期间所购置的财产,因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你可以分到一半。但房子的所有权是王某父母的,你无权取得该房的居住权。

7、离婚时房产分配有照顾吗?
问:离婚后房产的分配是否依照双方婚前家庭的经济条件,即是否有住房来分配,还是持房产证方?
答:首先要照顾无过错方,照顾妇女和子女的权益,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然后照顾生活有困难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问:购房款是我个人投资股票收益(婚前、婚后都有)、利息收入及家人赠予,是否也属双方共有财产?
答:双方有约定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在买房时最好双方能就此作出一个明确的约定。问:我与崔某结婚 9年,一直未孕,他在婚前有一处房产,我们一起在该房内居住, 9年里我精心护理瘫痪在床的老公公,后来他与我分居,并与其他人生有一子,老公公后来去世了,留给他一处房产,留给我 3万元存款。
问:现在他以我不能生育为理由要求离婚,请问按照新《婚姻法》,我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婚前的这处房产是谁的还是谁的,对于婚后他所继承的财产,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或者指定的话,是属于夫妻共有的。因为女方照料老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可以要求男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男方与他人同居,属于过错方,女方也可以要求他提供相应的赔偿。如果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房产进行装修或者购置的财产,是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有一半的处分和分割的权利。

8、我能要求隐瞒的房产吗?
问:我们离婚时已将财产做了处理,但是后来我发现在没有离婚的时候,我老公就在别处买了一处房产,
    给他的女朋友居住,现在我还能再要这处房子的一些东西吗?
答:根据新的《婚姻法》第 47条规定,离婚的时候,如果一方隐瞒、转移或者毁损、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发现以后,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再次分割这个财产。对于隐瞒的一方,还可以要求法院在财产分割的时候对他少分或者不分。

9、我能住男方单位的房子吗?
问:如果男方现在正在劳教,女方想离婚且子女跟女方而房子是男方单位的房子怎么样办?
答:这取决于这个承租权是何时取得的,是婚前的还是婚后,而且看结婚多少时间了,如果婚姻存续期间超过 5年的,双方都有承租的权利。
    如果低于 5年的,这个房子的承租权还是归男方,但是这种情况,根据新的婚姻法规定,也要考虑到妇女儿童的权利,还有无过错一方,以及生活比较困难的一方,房产的使用权可以获得适当的补偿,对房屋也可以获得居住权。这不是绝对的,如果是 5年以下的,房子的使用权可能应该属于男方,但是男方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