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重婚
1、如何适用:对重婚应当严格执行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重婚罪的认定标准。即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法院
1994年《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的规定,目前重婚
罪的认定范围只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具有前后两个法定婚的;二是先有法定婚后有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婚的。
2、适用中的问题:“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如何理解?从现有规定来看,“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是两种不同的行为,它主要是指“包
二奶”现象。虽然立法是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区别规定,但界定仍不明确,表述绝对不清,两种行为明显存在有交叉,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应是这两种行为的不同点(区分点)。此外,对“同居”行
为如何理解,在立法上也无明确规定。
二、关于“家庭暴力”
1、如何适用:“家庭暴力”在我国还是个社会问题,不是法律概念。虽然家庭暴力的提法为全世界广泛使用,并作为一种犯罪行为规定在立法中,但我国立法引入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婚姻法是第一部。而立法机关对家庭暴力的概念、具体内容及构成要件却没有作明确界定,在适用中绝对产生歧义。
还有家庭暴力与虐待行为的关系问题,家庭暴力范围广,包含了虐待行为,而家庭暴力与虐待是各自不同的两个独立行为,一次或数次殴打行为就可以构成家庭暴力,但不一定构成虐待。婚姻法所规定的“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内容看,家庭暴力的范围显然广于虐待行为,但与虐待行为应是两类不同的行为。
2、适用中的问题:鉴于立法上为制止家庭暴力提供了法律依据,而司法实践中就如何认定家庭暴力,对其范围和种类又如何科学界定,却无法律依据,实际缺乏可操作性,对家庭暴力的遏制和制裁将形同虚设。
三、关于“无效婚姻”
1、如何适用:现行婚姻法采用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两种制度,这是我
国婚姻立法的一大进步。但对提起婚姻无效和撤销
婚姻请求的主体范围、程序、宣布无效的机关等问题,因立法没有作
进一步明确规定。对无效婚姻的提起,应当体现国家
和社会对无效婚姻的干预,主体范围应相对宽,并在程序
上专门规定一个确认之诉的特别程序。
2、适用中的问题:在当事人请求离婚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是无效婚姻,但程序上如何处理,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宣告婚姻无效;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又应适用什么诉讼程序。
对补办登记之前,婚姻效力的认定和补办登记后婚姻效力应追溯至何时,补办登记首先是在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前提下进行的,在未办理登记之前,其婚姻效力待定;补办后,婚姻效力应追溯至以夫妻名义同居之时或达到法定结婚实质要件之时。但对同居之时如何确定,这涉及到财产分割的问题。
从1994年4月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未经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无效且不受法律保护后,人们对无效婚和事实婚为非法同居关系的处理都有了一定的认识,在司法实践中操作的也很好,现行婚姻法又作出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的规定,这是对事实婚的认可,是一种倒退,这对禁止早婚也不利。因此应规定,即使补办了登记,也不应有溯及力,
即“管后不管前”。
有些无效婚姻在经过一定时间后,因无效事由消除,如未达法定婚龄的达到法定婚龄、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已生有子女或不能生育的,如果再宣告婚姻无效,将会产生不良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情况,应作出除外规定,即在向有关机关提出
婚姻无效时,对无效事由已消除或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而已生有子女和不能生育的,不得宣告该婚姻无效,以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四、关于“夫妻财产”
对夫妻财产问题,现行婚姻法采用了法定财产制和个人财产制及约定财产制三种形式,补充和完善了夫妻财产制度。但对法定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种类列举相对少了些,如当前企业与工人买断工龄所得、保险金的取得等等许多新型财产,其性质应属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都没有明确规定。
现行婚姻法没有规定家事代理权,司法解释还应当对夫妻所享有的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作出规定,因这涉及到保护善意第三人和经济关系稳定的问题。对平等处理权问题,即夫或妻一方与第三人所为之民事行为,无论另外一方是否知晓,对夫或妻一方所为之行为后果,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
约定财产制,现行婚姻法没有对约定的程序和方式及效力作出进明确规定,这不利于解决一些“假离婚,真逃债”的问题。应对夫妻双方进行财产约定的时间、程序、方式、效力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如无论是在登记结婚时作出约定,还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作约定,均应在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案或须经过公证
等,以加强财产约定的公示性和公信力,同时,如发现夫妻所作的财产约定具有逃避债权之恶意,可确认其约定无效,充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对离婚财产的分割,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前财产经过4年或8年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司法解释,因此,现行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至于如何帮助、帮助的程度等问题,结合立
法精神和背景,立法之所以着重从住房上规定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帮助,就是要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前个人财产经过4年或8年转化为共同财产的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因此,帮助既包括住房所有权,也包括住房使用权,一般情况下是在住房使用权上的帮助,
同时也不排除当事人之间经协商达成的其他帮助方式,至于帮助的年限应为2年,这也是法律公平原则在立法上的体现,特别是体现了对弱者和妇女的倾向性保护。
五、关于“法律责任”
现行婚姻法增加了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行为的救助措施和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规定,这突出了对违反婚姻法和破坏婚姻家庭行为的惩治力度。但对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如何理解,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两方面的赔偿;而且因夫妻财产制中有了个人所有财产的规定,所以,对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无论是否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均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并可独立成诉。
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行为,只有在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且应是在离婚诉讼中一并请求,不能单独提起。
现行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后,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提起诉讼的时效应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而不是无限期的。
发生婚姻诉讼时应当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12.27施行)
六、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构成
1、构成要件:确认侵害的侵权责任,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一是违法行为,就是以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方式,致使配偶一方享有的配偶身份利益受到损害而违反配偶权保
护法律的行为。二是损害事实。侵害配偶权的损害事实,是使配偶身份利益遭受损害的事实。三是侵害配偶权违法行为与配偶身份利益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四是主观过错,即侵害配偶权的故意。具备以上4个要件,即构成侵害配偶权民事责任。
2、侵权行为:(一)实施重婚行为侵害配偶权。重婚行为,是有配偶者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行为,是严重的侵害配偶权行为。其中的结婚,即包括法律婚,也包括事实婚。这种行为,在刑
法上构成刑事犯罪,在民法上应当构成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追究民事责任,责令加害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补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侵害配偶权。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在一起共同生活,在一起起居、餐饮,进行性行为,并且持续一定的时间。因为仅仅有一二次在一起短暂的起居、性生活,仅仅是通奸的行为,不能叫做同居。同时,配偶应当因此而引起离婚,或者主要因此而引起离婚。
(三)实施家庭暴力侵害配偶权。实施家庭暴力,侵害的对象不仅仅是配偶的权利,还包括侵害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利。对配偶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可能造成伤害,也可能没有造成伤害。侵害的客体也不单纯是配偶权,同时侵害的还有健康权或者身体权。造成伤害的,侵害的是健康权;没有造成伤害的,侵害的是身体权。因此,这
种侵权行为构成法规竞合。由于行为人实施的是一个行为,受害人可以选择一个诉因起诉。究竟是选择侵害配偶权起诉,还是选择侵害健康权(或者身体权)起诉,由加害人自己决定。
(四)虐待、遗弃侵害配偶权。虐待配偶侵害配偶权,与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一样,构成请求权的竞合,由当事人选择诉因起诉。没有构成责任竞合的单纯的虐待配偶行为,构成独立的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受害人请求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实际
情况作出判决。遗弃配偶者,是对配偶一方不尽配偶的扶养、扶助义务,使配偶一方遭受精神上的痛苦。构成遗弃,受害人请求损害赔偿的,应当准许。构成虐待或者遗弃的,有的是犯罪行为,有的不视为犯罪行为,或者不构成犯罪行为。对此,都可以请求侵害配偶权的损害赔偿责任,不是必须构成遗弃犯罪者才准许请求损害赔偿。
七、关于离婚过错责任的证据
1、证据的取得不能违法。不能采用类似“捉奸于床拍照”的方法,此类证据不会通过法庭的采证法律屏障。
2、取证必须采用合法行为取得,如对于“同居”,应当采用向当地居委会、左右邻居调查取证。拍照应当在不伤风化、不侵犯社会共众利益和他人利益及合法权益的情形下进行。
民事诉讼证据问题应当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12.06通过2002.04.01施行)
八、婚姻家庭的相关法律问题
婚前财产不会因为婚姻的延续转化为夫妻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废除了过去“生活资料经过4年、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经过8年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解释。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如无特别约定,仍归一方所有。
单独债务的举证责任由夫妻一方承担
夫妻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并各自承担所负债务,第三人(〖版主注〗:主要是债权人、或债权委托管理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如果就此发生纠纷,举证责任由夫妻一方负担。
〖版主注〗:与此相反的情形思考,夫妻双方无约定,或者夫妻一方举证不能的,单独债务也可能由夫妻共同承担清偿。
离婚后还可再次请求分割财产及请求时效
离婚后再次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对方有隐匿财产等侵权行为之次日起计算。
离婚后无住处属于生活困难应给予适当帮助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在界定“一方生活困难”时规定,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一方可用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也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权。
同居双方财产按共同共有对待
〖版主注〗:这一解释的实质:在财产问题解决上类同夫妻。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高中以下的在校生
〖版主注〗:这一解释表明,对于上大学未工作的成年子女父母没有法定义务。一般讲,这种情形多发生在离异家庭。这里隐含了一个重要问题,虽然大多数父母要竭尽全力供子女上大学,但在法律性质上,必须将有经济支付能力与法定义务区别开。
探望权可单独起诉
探望权是《婚姻法》修正案的新增内容。解释明确: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的,当事人可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探望权只能因探望方患有有危害子女健康的传染性疾病;探望过程中对子女有违法或者犯罪行为;有吸毒、赌博等恶习或怂恿子女犯罪,可能对子女成长带来不良影响的;探望方有借探望之机藏匿子女等等可认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而中止。
而不负担子女抚养费或按期给付的情况不是中止的事由。
无过错方离婚超过一年将丧失索赔权
〖版主注〗:这是离婚诉讼后索赔权行使的时效。应当理解为必须是以因配偶一方有《婚姻法》所规定的过错,而提起的诉讼的离婚案件。如是一般离婚案应当说不存在此项权利。
在程序上,若提出离婚的为无过错方,则损害赔偿请求必须与离婚的诉讼同时提出,否则视为对权利的放弃。
在无过错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中,可就此问题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也可以在应诉离婚之际一并提出。如果是在第二审中无过错方才提出该项请求的,审判人员应先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离婚时无过错方不能向“第三者”索赔。
如果夫妻双方因为“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无过错不能向“第三者提出赔偿请求”。
〖版主注〗:按理说第三者的插足行为具有严重的“民事侵权性”和“违法性”,为什么又要这样解释了,而不惩罚了“第三者”?对于“违法性”我国法律并未作出禁止或者是惩罚的规定,因此只好作为“不违法”看待。另一方面,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只能是配偶双方,不能是其他人,而“第三者”不可能成为他人夫妻离婚诉讼的主体之一,因此在法律实体及程序方面,无法将“第三者”“绳之以法”,更无法向其提出赔偿请求。
军人有重大过错可以判决离婚
重大过错: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吸毒、赌博恶习等情况。
-----------------------------------更新日期:20020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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