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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吴邦国委员长出席会议。新华社记者刘建生摄
海外评述我国“破产法”
中国新破产法豁免2116家国企
英国《金融时报》弗朗西斯科·格雷拉(Francesco Guerrera)纽约、马利德(Richard McGregor)北京报道
2006年9月25日 星期一
中国逾2000家业绩最差的国有企业,在2008年底前被排除在新出台的《破产法》之外,从而暂时避免了被执行破产的命运。
此举意在减轻对那些在财务状况窘迫的国企工作的职工所造成的社会冲击,这将减缓国有银行及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坏账的速度,同时可能也将减少外国投资者收购的机会。
经过逾10年的争论,《破产法》于8月份通过,这被视为中国改革进程中至关重要的一步,因为该法案使债权人及投资者得以通过申请破产,来清除业绩不佳的企业,从而至少收回部分资金。
然而,这部定于2007年6月生效的法律,至少在2008年底之前,将不适用于2116家中国政府认为存在财务风险的国有企业。
李曙光教授在接受英国《金融时报》采访时表示,这些企业员工在健康和工资方面的权益,仍将优先于债权人的权益。迄今,这种安排减缓了一些领域的重组进程。李曙光是《破产法》的起草者之一。
据估计,国企职工的权益在数千亿元人民币至数万亿元人民币之间。
李曙光承认,在2008年前解决全部工资权益方面的问题将存在困难。李曙光是中国政法大学(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s and Law)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
然而,他表示政府不太可能再进一步推迟该法的实施。
法律专家们表示,中国政府非常担心数千家国有企业破产的社会及政治代价,因为这可能会造成数以百万计的工人失业。
然而,把国有企业排除在《破产法》之外,将妨碍国有银行处置和解决不良资产问题的努力。
私人股本公司及国外跨国企业收购及重组国有企业的努力也将受挫。
尽管一些国有企业被排除在《破产法》之外,一些在华外国律师及投资者仍表示,该法的通过,是中国走向市场经济的一个里程碑。
《破产法》出台有点迟
方家平 2006年8月30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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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12年的起草和审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近日高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这部法律将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企业破产法》(试行)同时废止。新《破产法》的亮点之一就是国企破产不再享受“特殊照顾”,这在某种程度上给国企及责任人带来了一定的压力;然而,恕笔者直言,这种压力并不大,因为那些该政策性破产的国企绝大多数都破产了,剩下的要么改革、改制了,要么就是一些实力雄厚的国企了,它们正在享受高额利润的盛宴,破产仿佛是很遥远的事情。
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1994年开始实施,一直是国有企业最后一道“保护屏障”,“特别照顾”包括对破产财产认定和债务清偿顺序做出特殊规定,并给予财政支持。说实话,通过十几年的“特别照顾”,那些需要破产保护的国企该破产的基本上都破产差不多了,数据显示,截至去年底,我国已经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项目3658家,需要退出市场的国有大中型特困企业和资源枯竭矿山,已有近三分之二实施了关闭破产。其中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等5省、直辖市已经停止实施政策性破产,全面转向依法破产。但在2008年之前,仍有约2000家列入规划的企业等待进行政策性破产。而这2000家规划破产的企业依然还是享受“特别照顾”,只有等它们政策性破产之后,国企才能真正转向市场化的退出方式。
等这2000家规划政策性破产的国企破产完毕后,真不知道还有多少需要政策性破产的国企。在政策性破产实施10多年的过程中,那些业绩不佳试图通过破产规避债务的国企恐怕都在争取进入政策性破产的行列,现在没有申请政策性破产的国企大都是企业效益比较好的企业。在这种背景下,新《破产法》对国企与民企实行一视同仁的破产规定就是顺里成章、顺其自然的事了。
一个有趣的现象是新《破产法》草案起草与审议这十多年正是政策性破产进行得轰轰烈烈之时,如今政策性破产的国企进行得差不多了,新《破产法》也就通过了,这不是一种巧合,而是因为国有企业破产是企业破产法草案起草中的一个难点问题。如果在法律中允许国企政策性破产,显然不符合平等的法理精神;如果在法律中禁止政策性破产,那么一些困难、亏损国企的一系列问题难以解决。在这两难的博弈中,最好的解决方案当然是今天的结果了。
我们需要一部国企与民企平待的破产法,我们该为新《破产法》的出台而欢呼,但愿脱离政策性破产的国企能够在新《破产法》的出台中受到警醒,真正地走向强大。
解析中国新《企业破产法》
作者:史密夫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管理合伙人肖志岳
2006年1月11日 星期三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及其不断加快的市场改革步伐突出表明,中国的破产法急需进行修订。
在中国,破产是一个相对较新的概念。惟一的现行法律是1986年出台的、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企业破产法》。该法未能就破产机制的启动标准作出相关规定,也没有明确界定债权人的权利。更复杂的是,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并未在破产程序的细节方面作出相应补充。
现行《企业破产法》仅适用于国有企业。一家国有企业只有在主管政府部门提出重组请求,并且得到债权人和法院同意的情况下,才可能重组。
政策制定者和市场监管者均关心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在中国金融体系的庞大不良贷款中,绝大部分是由中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对国有企业贷款所造成的。这些国有企业仍然是中国经济的支柱力量,其中许多已经资不抵债,如果它们宣告破产并接受清算,很有可能导致中国银行体系崩溃。
2004年,中国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提交了一份修订后《企业破产法》草案。该项提案目前正在接受审议,可能会在今年获得通过。
草案中拟议的修改内容体现了一种趋向(破产过程)市场化的转变,更加尊重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该草案不仅写入了国际通行的破产重组和调解标准,还包含了有关“跨国破产”的相应规定。
新法将引入一种债务清算机制,以防止企业进入破产和清算程序。草案对于重组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以避免出现 “直接”破产和由此带来的失业。
为了进一步保护债权人利益和鼓励重组,该草案引入了司法裁量权的概念。人民法院据此可直接批准重组申请,而无须像现行法律所规定的那样首先征得政府同意。
另一大政策转变是,无论所有制如何,新法将适用于所有企业。
该草案中有关重组的规定,将使债权债务双方以最低限度的拖延和代价参与重组过程,并以对双方均有利的资产价值最大化方式,达到解决财务问题的目的。而重组的高成功率不仅会使破产程序免受指责,也将促使其它企业披露自身财务危机,并寻求必要帮助。
本文作者为史密夫律师事务所(Herbert Smith)香港代表处的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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